一、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 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 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 【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 【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 【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 【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 【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六) 【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召集程序、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七) 【投资事项】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八) 【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九) 【托管事项】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十)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一)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十二) 【税务承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税务承担事项。
(十三) 【费用和支出】章程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税费)、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十四) 【财务会计制度】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包括记账、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十五) 【信息披露制度】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十六) 【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终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 【章程的修订】章程应列明章程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十八) 【一致性】章程应明确规定当章程的内容与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章程为准。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十九) 【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公司股东)数据的备份。
(二十) 【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 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型基金章程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型基金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实体,投资者通过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章程是公司治理和基金运作的基础文件。依据监管要求,公司型基金章程必须载明特定必备条款,否则可能影响基金备案与合规性。这些条款旨在全面规范基金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参与权。n本指引列明了二十项必备条款,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股东权利义务及知情权行使、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程序、股东会职权与议事规则、高管产生办法、投资范围与决策程序、自我管理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事项或不托管保障、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与报酬、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终止解散与清算、章程修订、章程与出资协议冲突时的章程优先效力、份额信息备份以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披露信息等内容。实务中,起草章程应逐项对照,防止遗漏。n章程内容若与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冲突,应以章程为准;多版本章程冲突时,以基金业协会备案版本为准。因此,建议管理人和投资者在签署前核对章程完整性,尤其关注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回避、信息披露频度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必备条款缺失导致登记备案受阻或引发股东纠纷。
公司型基金采取自我管理或委托管理时,章程应分别规定哪些内容?
公司型基金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我管理,即公司自身作为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二是委托管理,即公司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两种方式各有特点,自我管理要求公司具备投资决策能力和专业人员,委托管理则需明确管理人的权限和费用安排。监管规则要求章程对管理方式作出清晰约定。n本指引规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列明管理人名称、权限以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此外,托管事项也需要一并安排:公司财产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名称或授权董事会/执行董事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章程中须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n选择管理方式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治理能力与资源。自我管理需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和风控体系,防止内部人控制;委托管理则应细化管理人考核与更换条款。托管安排同样关键,不托管时更需设计财产隔离和定期审计措施,并在章程中明确纠纷解决路径,以降低投资者损失风险。
投资者签署公司型基金章程时,需要关注哪些声明与承诺条款?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规范募集行为,公司型基金章程首页须以加粗字体载明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该条款属于强制性内容,要求管理人披露登记编码与风险提示,要求投资者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并承诺信息真实。这有助于夯实基金合同关系的事实基础,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n本指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登记编码;同时声明协会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保证。管理人还需保证已揭示相关风险,了解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承受能力,并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对盈利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则声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承诺提供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愿承担投资风险。n投资者签署前应仔细核验管理人登记编码,可通过协会官网查询其合规状态。同时要明确管理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若有此类表述应拒绝签署。投资者应如实提供财产与风险承受信息,因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后续纠纷中对自身不利。此外,应保留签署文件及风险揭示材料,作为未来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