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6 抽回出资后是否仍享有股东权益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则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例,解析股东抽回出资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后,投资关系即已确立,出资人依法取得股东地位。股东嗣后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与股东资格确认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否定其股东权益。公司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追回出资,但需注意诉讼时效风险。本文对创业者具有警示意义,提示应规范出资行为,避免因容忍抽逃出资而陷入被动局面。

A仪器仪表公司系多年前由B公司剥离部分资产后与其员工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注册资金(股本金)50万元,每100元为1股,共计5000股,其中法人投资2000股,职工个人集资3000股。公司成立后惨淡经营,勉强维持生计,从未分配过利润,B公司对于A公司也采取放任态度。后A公司部分职工离职,其出资也转让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A公司逐渐发展起来,B公司要求分配利润,A公司认为其并未实际出资而拒绝。

B公司因无法享有股东权益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其股权,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的投资系验资报告不实,其投资在1个月后即抽回,因此认为B公司不拥有20万元股金,不享有股东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即B公司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B公司为开办A公司已作了投资,A公司因此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至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已经成立,B公司作为A公司投资人的地位可予确认。B公司在A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回投资,其行为属侵犯独立法人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与本案的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无诉请的事由不能一并审理裁判,因此A公司不能将分属两个法律关系的另一事由作为抗辩理由,A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

 

简评:A公司在本案中处境尴尬:一方面,法院判决确认了B公司的股权,A公司必须面对其随后可能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另一方面,法院虽然确认B公司抽回投资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但A公司很有可能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作为创业者,如果容忍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得吞下这样的苦果。(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抽回出资是否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依法成立为标志,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投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股东嗣后抽回出资,属于对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并不当然溯及既往地消灭其已取得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确认与出资追缴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公司不能以股东抽回出资为由否认其股东地位,而应通过另行主张侵权责任来维护权益。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本案B公司虽在A公司成立后不久抽回投资,但法院仍确认其投资人地位,明确投资关系已经成立,同时认定抽回资金行为属侵权,须另案处理。这反映出司法实践对股东资格与出资义务的区分处理,即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但公司有权追究其侵权或违约责任。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公司面对抽回出资的股东,应及时启动侵权诉讼程序,避免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以抽回出资作为抗辩而被法院驳回。同时应关注诉讼时效规定,抽回出资行为发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创业者也应认识到,容忍股东抽逃出资只会使公司陷入被动,必须在发现时果断采取法律行动。

公司如何追回被抽逃的出资?

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股东抽回出资侵害了公司对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构成民事侵权,公司有权要求抽逃者返还相应财产并赔偿损失。该请求权属于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同时,抽逃出资行为可能还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民事追偿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本案A公司因B公司抽回投资而陷入两难:法院确认B公司股东资格后,A公司无法直接拒绝其分配利润等请求,只能另案起诉追回出资。但简评指出,A公司很可能因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而败诉,导致既承认股东权益又无法收回资金的尴尬结果。这提示公司必须在发现抽逃行为后立即固定证据并启动诉讼,不能拖延。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出资监管机制,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保留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现抽逃迹象,应尽快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损失并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资金转移。若诉讼时效面临风险,还可通过催告函、协商还款协议等方式中断时效,为维权留出空间。创业者切勿因碍于情面而默许抽逃行为,否则最终受损的是公司整体利益。

股东抽回出资后还能否主张利润分配?

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享有的固有权利,只要股东资格未被依法解除或确认无效,股东即可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主张分配利润。抽回出资属于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本身,因此原则上股东仍能主张利润分配。但公司可另行追究其出资返还责任,并有权主张在返还出资前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相应限制或抵扣。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本案B公司虽然抽回了投资,但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这意味着B公司仍可主张包括利润分配在内的股东权益。A公司因未实际出资而拒绝分配利润,但法院认为该拒绝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不能直接对抗股东资格确认之诉。B公司一旦获得胜诉判决,便可依法要求A公司分配利润,而A公司只能通过另案追讨被抽逃的出资,且面临时效障碍。这一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权利与出资义务存在分离处理的可能性。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公司若要阻止抽逃出资股东获取利润,应在章程中预先设置股东权利限制条款,例如规定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享有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同时应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相关股东的权利范围,并保留充分证据。对于创业者而言,必须在投资入股时严格审查出资真实性,防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否则后续维权将面临程序障碍和时效风险,甚至可能被迫向抽逃出资者支付利润,造成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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