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再拖的新浪分众合并案一直消磨着多方的耐心。7月初有消息称,商务部将在本月中旬就公众有关此案的查询作出回复。同时,业界有关新浪迫于现时双方低沉的业绩表现,有心单方面摆脱合并约定的传言也在近期甚嚣尘上。新浪分众合并案的审批究竟进行到何阶段?新浪和分众是否各起异心?合并案是否会成功?多个疑问有待解答。
疑团一
合并案的审批到何阶段?
据称,新浪分众并购案于去年12月底向商务部递交了申请。6月初,分众传媒董事长江南春在一次公开场合透露,这项交易正在接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如果顺利将在6月底完成。
6月10日,新浪公布2009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在分析师电话会议上,新浪CEO曹国伟透露,“双方一致同意延长并购最后期限至下个季度末,即9月30日。”曹国伟没有解释为何延期,但他表示,双方的交易仍在正常进行中,尚未得到任何交易通过审批的官方通知。
6月22日,分众传媒CFO杨德毅表示,原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完成的合并案比预期耗时更长。目前合并案仍处于反垄断审查程序中,分众传媒与商务部一直保持沟通。新浪、分众都在尽最大努力使之符合政府规定。
从上述新浪、分众的公开表态看来,这一交易显然已被商务部受理,且至少进入到初审阶段。但进入7月后,新浪与分众的表态都推翻了以往言论。
7月2日,江南春在接受国内媒体访问时却表示,“交易还没有被受理,商务部在跟我们不断地要资料,我们和新浪也在不断补充材料。”文中还透露,接受媒体访问时江南春正在北京拜会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官员,希望该局能够尽快对并购案进行反垄断审查立项。
另据国内媒体报道,新浪CEO曹国伟直到昨日仍在就合并案作答,他表示商务部仍未立案,不存在已否决该并购案。
长期研究公司并购的高级律师杨春宝向《每日经济新闻》介绍,不允许合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安全问题,二是有关市场集中问题,即反垄断调查。对于新浪分众并购案,他表示“看不清进程状态,双方表述模棱两可,无法判断”。
目前,商务部方面也以查询人非当事双方为由,拒绝透露交易案进程。
疑问二
收购分众还是不是一个好买卖?
2008年12月22日,新浪和分众传媒宣布,新浪将合并分众旗下的户外数字广告业务,包括分众楼宇电视、框架广告以及卖场广告等业务相关的资产,交易金额达13.74亿美元。
消息宣布当晚,人们惊呼一个大型广告媒体公司就要诞生了。但在叫好声下,质疑声也不断。
据悉,在合并消息宣布之前,已有部分高管对合并表示抗议,甚至在董事会上投了弃权票。随后,分众框架系的干将也陆续离开。资本市场也对此交易案投出了不信任票。消息宣布当日,新浪和分众股价跌幅均超16%。截至7月14日,分众传媒的收盘价为7.73美元,相较前一年中最高33.82美元大幅缩水。
事到如今,收购分众还是不是一个好买卖?
启明创投董事总经理甘剑平表示依然看好新浪收购分众,主要是因为双方的客户资源非常相近,便于整合,发展空间更大。甘剑平认为,无论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什么,长期来说,合并成功能够给双方股东带来利益。
易观国际的总裁于扬则认为,江南春把楼宇广告甩手卖给新浪是个聪明买卖。于扬表示,楼宇广告模式本身存在发展局限性。“首先,楼宇广告的屏幕受到地点和楼宇数量的限制;第二,由于楼宇和物业都不是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差。”
IT观察人士西丁坡也赞同这一观点,“江南春对于户外视频业务已经越来越没有信心,至少是没有信心再独立运营。收购分众,与新浪CEO曹国伟强化品牌客户的核心目的是一致的,但现在新浪收购分众是否能达到当时的预期,可能有点玄。”
疑问三
合并是否会继续?
从去年底新浪宣布收购分众的第一只鞋子落下半年后,人们关注的已经不止是另一只鞋子“何时落下”的问题,而是“会不会落下”的问题。
近日有传言称,新浪内部早已对收购不满,并不希望合并成功。一位新浪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得知分众的户外等要进来新浪后,员工私下都很担心未来的安排,尤其在广告市场整体不景气的压力下。
有投行分析师和业界人士指出,分众并不是一家媒体公司,合作也就是所谓 “跨媒体”,并购恐难产生协同效应。
在内外的一片质疑声中,曹国伟面临巨大压力,7月7日,他在出席互联网协会举办的“寻找互联网力量与信心”活动时,对业界关注的新浪分众合并案避而不谈,以“现在谈这个事情不合适”为由拒绝采访。交易进程由此更扑朔迷离。
律师杨春宝指出,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在新浪、分众提交完备文件后,合并案仍受阻,很大可能是商务部在对反垄断的判断上出现分歧。如果不是商务部的原因,在进入审批程序后,新浪、分众若对进行交易产生异议,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申请终止合并案。
事实上,曹国伟在6月10日电话会议上答分析师问时,回答似乎已暗露玄机,“如果到时候(9月30日)仍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将不得不再次坐到一起重新商谈,或者再次延长交易限期。届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此交易。”
易观国际总裁于扬认为,合并成功当然最好,由于是换股形式,届时合并对分众的好处应该大过新浪。若合并不成,对分众的打击又要大过新浪。届时,新浪摆脱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几乎可以全身而退,而分众却要回收一块被送出门的业务,重新整合被打乱的团队。于扬认为,目前来看合并终止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文转载自2009年7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定程序如何推进?
经营者在实施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前,必须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执法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先审查材料是否完备,决定是否正式立案。立案后,执法机构会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包括市场集中度、参与竞争者的数量与规模、进入壁垒、上下游议价能力、技术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等。初步审查阶段通常有明确时限,但实践中因补充材料而中止计算时限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可能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禁止集中。本案中,商务部并未公开明确受理或立案状态,新浪与分众的表态前后不一致,反映出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透明度有限,企业难以准确预判进度。律师指出,若提交完备文件后仍然受阻,可能是执法机构对竞争影响存在分歧。因此,企业应在申报前进行充分的竞争影响分析,准备全面的申报材料,并主动与执法机构沟通,以推动程序顺利进行。同时,还应关注审查期限与交易交割期限的衔接,防止因审批逾期导致交易失败或承担违约责任。若审查迟迟未决,交易双方可协商延长交割期限,或按协议约定单方终止交易,但需注意终止条件与法律后果。
商务部否决经营者集中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根据反垄断法律原则,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实施审查,法定的禁止理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集中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二是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即反垄断意义上的市场集中问题。在国家安全层面,涉及国防、经济安全、关键基础设施、重要行业等领域的外资并购,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并行。在竞争影响层面,执法机构会评估集中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是否显著提高、是否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是否削弱潜在竞争者、是否导致价格上涨或选择减少等。具体分析中,会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指标(如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集中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或促进创新等因素。如果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大于其带来的效率收益,且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执法机构可能禁止集中。本案中,新浪与分众合并涉及互联网广告与户外数字广告市场的交叉,商务部可能关注合并后广告市场的份额集中度以及是否影响广告主议价能力。然而,从公开信息看,商务部并未正式立案,更未作出否决决定,外界传闻仅是推测。律师指出,若在双方提交完备文件后仍然受阻,很大可能是商务部对反垄断判断存在分歧。实务中,企业应提前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分析相关市场力量,必要时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以消除竞争关注。若最终被禁止集中,交易将无法实施,双方需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并购交易应将反垄断审查风险纳入整体交易架构设计,并制定备选方案。
并购交易中一方能否单方终止合并协议?
并购交易中,一方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合并协议,取决于协议约定的终止条款。通常,交易协议会设置交割条件,例如获得反垄断审查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无重大不利变更等。如果截至约定交割日仍未满足交割条件,任何一方有权依据协议行使终止权。本案中,新浪CEO曹国伟曾公开表示,如果9月30日前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将重新协商,或者再次延长交易限期;届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交易。这表明,交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最终完成期限,并赋予双方在期限届满未完成交割时的单方终止权。这种安排是并购交易的常见条款,目的在于防范审批不确定性和交易过度拖延的风险。然而,单方终止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行使终止权的一方需依据协议约定的程序发出通知,并注意是否存在终止费用、赔偿条款或善意协商义务。如果一方恶意阻止交割条件成就,则可能被禁止行使终止权。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在反垄断审查期间,若政府部门要求补充材料或延长审查,双方可合意延长交割期限;若双方对交易产生分歧,也可以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律师指出,如果不是商务部的原因,在进入审批程序后,双方若对交易产生异议,协商同意后可以申请终止合并案。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精心设计交割条件与终止条款,明确终止时限、通知方式、终止后果以及是否需支付分手费等,以降低交易失败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审批进展和商业环境变化,及时行使权利或重新谈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