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新加坡凯德集团旗下外商独资机构锐凯达获得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在本项目中,杨律师团队对锐凯达的设立路径、治理结构、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地等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在锐凯达设立后,协助锐凯达完善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制订风控制度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对运营条件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并在详尽、全面的尽职调查基础上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出具、材料审核、疑难问题的专业解答等工作。详情请点击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凯德旗下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² 大成上海办公室接受上海浦东新区金融局委托对区内私募管理机构实施风险检查
上海浦东新区金融局委托大成上海对区内地方金融机构(含保理、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进行检查和评级、对区内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与行为进行核查、对区内私募机构进行风险检查。对私募机构的检查系根据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联合部署,结合本区实际而展开,重点对区内245家私募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杨春宝律师团队参与本次对私募机构的风险检查。检查围绕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等展开,并对私募管理机构所设立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进行现场抽查。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对中金资本及拟设绿色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以及相关交易文件的起草、审阅和谈判。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是国家级投资基金,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发起设立,首期规模885亿元。绿色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近期,为选择具有丰富经验和募投能力的基金管理人以成立专项子基金,绿色基金委托大成上海张战民、杨春宝等律师组成的服务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某地产项目境外收购方向某知名境外地产基金索赔仲裁案
某知名境外地产基金将其控股的境内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境外受让方,受让方在股权交割后发现该地产基金存在诸多违约事项,经多轮协商未果,遂提起仲裁。本案涉及内保外贷、境外担保、关联交易、虚构债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外债问题、境外交易的所得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增值税、工程纠纷、房屋预售纠纷以及交割问题等诸多跨领域、跨法域的复杂问题。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客户就私募投资中的“土豆条款”等条款提供风险防范设计服务
某人工智能企业在接受诸多私募投资人数十亿元投资的过程中,其创始人配偶被要求签署《同意函》、含有“土豆条款”等条款的确认文件。大成上海王佳、杨春宝等律师为客户详尽解读了上述条款、文件的产生背景、意义以及风险,并就私募投资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意见,就配偶、子女及家族利益的保障与风险规避等设计应对方案。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商事信托合同纠纷仲裁案、私募回购纠纷仲裁案相继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
某保险公司认购了某知名信托公司的一款受让医药公司应收账款的信托产品,岂料该应收账款从开始就是虚构的,而且信托经理直接参与了诈骗。
某电商代运营公司在与投资人对赌失败后,其创始股东百般抵赖,以不知情、签字不真实、协议签字页系套印等借口企图逃避回购责任。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引进投资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上海市某区属国有房地产公司为加快旧区改造,开发建设复兴东路某地块项目,拟引进某央企下属公司共同对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增资。该国企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对该央企下属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参与增资协议和章程等交易文件的审阅与谈判、就定向协议引进投资方而非通过产权交易所引进出具法律意见书。近日,该项目顺利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保险公司投资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某总部位于北京的保险公司拟认购上海某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遂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知名医院就其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上海某知名医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与某外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并运营至今。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禁止公立医院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该知名医院举办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也存在治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员工派遣、学科建设等方面诸多疑问。杨春宝律师团队受邀为该知名医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信美相互人寿投资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
近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投资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已完成交割。
鉴于相关监管规定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特别是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杨春宝律师、合伙人孙瑱律师接受信美相互人寿的委托,依据保险监管规定以及基金业管理规定对目标基金及其管理人、GP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同时就信美相互人寿本次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杨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客户的时间节点安排,与各方充分沟通、多头并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信美相互人寿对于杨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予以高度评价。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成立于2017年,是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相互制寿险机构,以“会员共同所有、会员参与管理、会员共享盈余”为主要特征。截至目前,其主要投资人包括蚂蚁集团、天弘基金、涌金集团、汤臣倍健等。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定前置程序。监管规则要求申请机构具备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且不得兼营冲突业务;需要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治理结构,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履历的高管与从业人员;同时必须制定覆盖募投管退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机制,并具备实际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登记中重点关注名称与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
在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新加坡凯德集团旗下外商独资机构锐凯达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案例中,律师团队围绕锐凯达的设立路径、治理结构、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地等提出专业意见,协助其完善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制订风控制度等整套规章制度,并就运营条件提出建议。最终在详尽尽职调查基础上完成法律意见书出具和材料审核,说明外商投资机构同样可以依法完成登记,但需更注重跨境背景下的合规细节。
实务操作中,申请机构应尽早对照监管要求开展自查,重点排查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高管兼职情况、制度是否具备可执行性等常见问题。登记材料须真实完整,法律意见书需充分论证申请机构的合规性。建议在设立阶段即引入专业法律支持,避免因治理瑕疵或制度空洞导致登记被拒或事后被注销。此外,登记通过后仍须持续履行信息报送和合规运作义务,风险检查可能随时覆盖。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合规要点?
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监管,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需遵循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人资质和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规则。监管要求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且不得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投资人,保险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和标的基金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核实其是否依法登记、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基金架构及投向是否符合监管导向。投资决策前通常需要取得律师就投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列举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两个相关案例:其一是为某总部位于北京的保险公司拟认购上海知名私募管理人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尽调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二是助力信美相互人寿投资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已完成交割。律师团队依据保险监管规定及基金业管理规定,对目标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进行全面尽调,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尽调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获得客户好评。
实务中,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需重点关注管理人的实缴资本、管理规模、过往业绩及内控合规记录;同时审查基金合同中的费用、分配、退出机制等条款,防止利益输送。由于监管反馈和时限要求,建议保险机构预留充足的尽调时间,并协同律师、托管人等多方推进。完成投资后还需持续跟踪基金运作,监督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重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止损并报告。
私募投资中创始人配偶签署同意函有什么法律意义?
所谓'土豆条款'源于知名互联网公司创始人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事件,之后私募投资协议中常要求创始人配偶出具同意函,确认配偶对创始人名下股权不主张权利,或者放弃对相关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干涉。其法律意义在于防范因创始人婚姻变动引发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从而保障投资人的优先权利和公司控制权。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看,股权投资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配偶的态度直接影响投资交易的安全。
文章中提到某人工智能企业接受数十亿元私募投资过程中,创始人配偶被要求签署《同意函》及含有'土豆条款'的确认文件。杨春宝律师团队为客户详细解读了上述文件的产生背景、意义及风险,并就私募投资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意见,同时为配偶、子女及家族利益的保障与风险规避设计了应对方案。这反映出实践中高额投资普遍重视家庭层面的权利隔离。
实务中,创始人及其配偶应在签署前充分理解同意函的法律后果,平衡投资人利益与家庭权益。律师可协助明确同意函的具体范围,避免配偶被过度限制;同时建议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财产信托等工具统筹财富安排。投资人则应在交割前取得完整签署文件,并核实签字的真实性,防止后续出现创始人以不知情或签字不真实为由逃避责任的情况。如此前私募回购纠纷仲裁案中,创始股东就曾以签字不真实等借口抗辩,凸显文本严谨的重要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