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文章摘要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取代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监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涵盖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场景。核心要点包括:网络交易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法定便民劳务及小额交易除外);收集个人信息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敏感信息逐项同意;禁止未经同意发送商业信息、默认搭售、自动续费不提示;明确虚假宣传行为类型;要求直播视频等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年;平台对违法经营者处置需公示;严禁平台强迫‘二选一’;监管部门可现场检查、处罚并联合惩戒。对电商合规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于7年前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同日废止。本文拟以问答形式,对《监管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以期给电商从业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1.  哪些行为归《监管办法》管?谁来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含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均归《监管办法》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等行为进行监管。

 

2.  《监管办法》可以监管哪些“人”?

 

《监管办法》可以监管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上述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

 

3.  《监管办法》监管的“人”都要有“照”吗?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前述无需登记的情形包括: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网络交易活动。

 

4.  《监管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还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且,其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5.  《监管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6.  《监管办法》禁止的虚假宣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或交易互动数据;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  《监管办法》对网络交易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有哪些要求?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8.  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有哪些?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9.  网络交易平台能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吗?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10.对涉嫌违反《监管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怎么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监管办法》的行为,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收集、调取、复制有关的电子数据;询问当事人;向相关主体调查了解情况等。此外,违反《监管办法》的“人”会被要求限期改正、处以行政罚款,或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受到处罚,其违法信息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社交电商纷纷崛起,MCN机构和KOL们大行其道,在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场景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同时,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也层出不穷。之所以选择在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发布《监管办法》,监管层可谓用心良苦。在此善意提醒各大电商平台、品牌商家和网红直播们,务必做好合规管理,坚持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踩到“监管红线”,如此才能高枕无忧地赚取利润。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网络交易行为属于监管范围?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均纳入该办法的监管范围。具体包括传统电商平台内交易、自建网站交易,以及依托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开展的交易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主要执法机关,对上述行为实施统一监管。

文章特别指出,近年来社交电商和直播带货大量涌现,MCN机构与网络主播通过社交平台或直播方式销售商品,这类模式同样受该办法约束。例如,主播在直播间推介商品并引导下单,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微信群、小程序等社交渠道卖货,均属于网络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该办法对这些场景中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再局限于传统电商网站。

电商从业者首先应判断自身交易行为是否落入监管范围,避免规则盲区。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商品宣传、交易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注意跨平台经营可能受到的平台限制,一旦因违规被投诉或抽查,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乃至信用惩戒。建议及时保存交易数据与直播视频,以应对监管要求。

哪些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免于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是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义务,但法律规定了豁免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原则,个人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例如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钥匙配制、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可无需办理登记。另外,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也无需登记;但若依法须取得许可,则仍应办理许可。需注意,同一经营者在多个平台经营时,年交易额应合并计算。

文章明确列举了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等便民劳务以及小额交易活动的豁免情形。例如,个体家政人员通过线上接单提供保洁服务,或普通居民在二手平台出售自用闲置物品且年交易额未超过10万元,均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若经营规模增长、超过10万元限额,或销售的商品属于需许可的品类,则必须依法登记。这一规则为大量个人兼职经营者提供了便利,也划清了合规边界。

对于拟豁免登记的经营者,务必跟踪年度累计交易额,一旦接近或超过10万元,应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免被认定为无证无照经营。同时,即使免于登记,仍须履行如实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个人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和动态监测,防止利用豁免规则规避监管。监管部门会通过大数据归集交易信息,发现超限额未登记将依法处罚并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能否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多平台经营?

法律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干涉其自主经营。核心规则是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仅在特定平台经营。该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

文章列举了典型的二选一行为,包括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或收费杠杆变相强制商家独家入驻,以及限制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例如,某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在该平台销售,否则实施搜索降权或下架处理,即属于被禁止行为。监管办法要求平台对违法处置措施予以公示,并明确这是干涉自主经营的情形,为受困商家提供了维权依据。

平台经营者应全面审查平台协议与运营规则,删除强制独家条款及限制性措施,避免因二选一争议引发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风险。平台内经营者在遭遇强制二选一时,可保留后台通知、降权记录等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平台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商家应善用举报渠道,平台应建立合规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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