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读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新政

文章摘要 近期发布的股权激励所得税新政,对居民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作出系统规定。文章围绕纳税时点、应纳税所得额、税目税率展开:非上市公司满足七个条件的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否则取得时和转让时分别纳税;上市公司备案后可在行权、解禁或奖励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缴税。非上市公司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上市公司行权或解禁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转让和分红分别处理。文章建议借助专业人士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兼顾激励目标与税收优惠条件。

前言

近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对居民企业(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2号文”)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事项。本文拟通过对上述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从而对居民企业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全方位解读。

 

一、 纳税时点

 

1、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下同)

 

(1) 转让股权时

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如能同时满足101号文规定的七个条件[1],则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2) 获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如不能同时满足101号文规定的七个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七个条件中第四至第六项条件的,则应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应纳税所得额

1. 非上市公司

 

(1)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A.      股票(权)期权: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行权价 – 合理税费

B.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实际出资额 – 合理税费

C.      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合理税费

 

(2) 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如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则应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分别计算相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A.      获得股权激励时:应纳税所得额 = 公平市场价格[2] – 实际出资额

其中,股票(权)期权的实际出资额为行权价,股权奖励的实际出资额为零。

B.      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与前述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情形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2. 上市公司

 

(1)    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3]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4]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    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比照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5]。

 

 

三、 适用纳税项目和税率

 

1. 非上市公司

 

(1)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

 

(2) 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A.      取得股权激励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      股权转让时,与前述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情形下的纳税项目和税率一致。

 

2. 上市公司

 

(1)    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限制性股票:比照[9]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3)    股权奖励:比照[10]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执行。

 

结语

 

在我国政府全面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背景下,101号文和62号文的出台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激励对象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适用税率等方面实施了突破性的税收优惠,大幅度减轻了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负担。因此,强烈建议广大非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制度时,务必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如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的帮助,以求既能设计出一整套与公司自身的股权架构、激励目标、激励对象等情况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架构,同时又能达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所需具备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自身和被激励对象双赢的局面。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为国际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条件和计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是指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将纳税义务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履行。对于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若股权激励计划同时满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七个条件,则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否则,取得时和转让时分别纳税。这体现了税收优惠与合规条件挂钩的原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享受递延纳税时,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行权价和合理税费;限制性股票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实际出资额和合理税费;股权奖励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合理税费。转让时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若不满足条件,取得时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转让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文章还指出,递延期间公司情况变化,若不再符合部分核心条件,也会丧失递延待遇。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应逐项核对七个条件,特别是激励对象范围、持有期限、行权限制等,避免因计划条款瑕疵导致无法递延。递延期间应持续监控公司情况变化,防止因不再符合核心条件而触发取得时纳税义务。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引入专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将税务合规与股权架构、激励目标结合,既降低税负,又防范税务机关事后调整风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涉及纳税时点、所得项目和计税依据。根据文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或解禁时,员工实际购买价低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通常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之后转让股票的价差,按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规定处理;持有期间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处理。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明,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减除员工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后乘以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票登记日市价与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值乘以本批次解禁份数,再减除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资金总额乘以本批次解禁份数占其获取限制性股票总份数的比例。股权奖励则比照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在行权、解禁或奖励时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缴税期限,但需完成备案。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准确确定行权日、解禁日和公平市场价,避免因计算基数错误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备案是享受分期缴税的前提,未备案可能被要求按期缴纳。对于限制性股票,因涉及登记日与解禁日两个时点,计算复杂,需保留完整文件。转让环节应区分二级市场转让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避免税目混同。建议企业建立税务台账,跟踪每个激励对象的行权、解禁、转让和分红情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

股权激励不满足递延条件时如何缴税?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当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能同时满足递延纳税的七个条件,或者递延期间公司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部分核心条件时,被激励对象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而应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环节针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转让环节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上市公司不适用该递延规则,而是备案后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分期缴纳。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取得股权激励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平市场价格减除实际出资额,其中股票期权的实际出资额为行权价,股权奖励的实际出资额为零。转让股权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享受递延政策时一致,即期权为转让收入减行权价和合理税费,限制性股票为转让收入减实际出资额和合理税费,股权奖励为转让收入减合理税费。文章还强调,101号文和62号文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突破性税收优惠,大幅减轻被激励对象负担。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适用不同规则,避免将上市公司的十二个月分期缴纳误用于非上市公司,或反之。对于非上市公司,若无法满足七个条件,应提前测算取得环节和转让环节的税负,评估激励方案的实际收益。递延期间若公司情况变化,应及时判断是否触发纳税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设计方案时,应确保激励对象、持有方式、行权安排等符合优惠条件,同时防范因条件不符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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