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华为事件的持续发酵,以及美国“实体清单”中中国实体名单不断被新媒体及自媒体披露,多家客户的合规部或者法务部向杨春宝律师团队询问:其相关客户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能否继续与该等客户合作,以及如果继续合作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我们首先看看美国的“实体清单”究竟是怎么回事。
所谓“实体清单”(Entity list)是美国政府为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作为出口管制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所谓“出口管制”则是指依据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以下简称“EAR”),对于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的管制制度。
实体清单于1997 年2 月由美国商务部首次发布,被美国政府认为参与扩散活动(指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活动,从目前被纳入情况看,基本上是指与被美国政府制裁的国家开展贸易的活动)的最终用户均被列入清单。美国政府通过发布实体清单,以此明确告知美国出口商,在未得到许可证时,不得帮助这些实体获取受该条例管辖的任何物项;同时,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出口管理条例》第744 部分规定的审查标准接受审查,且向此类实体出口或再出口有关物项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的规定。
那么,受到限制的领域有哪些呢?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44 部分规定,受到限制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Materials, Chemicals, "Microorganisms" and Toxins(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2.Materials Processing(材料加工)
3.Electronics Design,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电子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
4.Computers(计算机)
5.Part I-Telecommunications(电信)Part 2-Information Security(信息安全)
6.Sensors and Lasers(传感器和激光器)
7.Navigation and Avionics(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8.Marine(海洋)
9. Aerospace and Propulsion(航空航天和推进)
被列入实体清单有哪些风险?
实体清单事实上是一份黑名单,一旦被列入这个清单就失去了与美国供应商进行上述限制领域的贸易机会,会因此遭到技术封锁和国际供应链隔离。尽管《出口管理条例》为进入清单的实体提供了申请取消的程序,美国供应商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外国企业出口管制物项也可以申请许可,但通常不会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BIS)批准。
此外,依据《出口管理条例》中“区域外适用”的规定,上述限制对符合“美国最低含量标准”的外国的交易也同样适用。该条例对不同出口管制产品设定了4种“美国最低含量标准”:(1)不设最低含量标准的物项,以高性能计算机为代表;(2)特定加密物项;(3)10%最低含量;(4)25%最低含量。也就是说,美国以外的实体与实体清单中的实体在限制领域内进行交易,如果该交易的产品中的某些零部件和软件在原则上包含10%或25%以上美国产品,有的甚至只要有美国产品成分,不管多少,都会成为被管制对象,禁止美国企业向其供货。这就是欧盟、日本等国的企业为何因为美国的出口管制而终止与华为合作的原因,这也是我们的客户询问与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的客户合作的合规风险的缘由。
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如前所述,对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美国企业不得与其进行限制领域的交易,而美国以外的实体与实体清单中的实体在限制领域内进行交易时,如果达到所谓“美国最低含量标准”,同样需遵循美国的贸易规则,否则也将面临美国供应商“断供”的风险。如果企业违反《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可能受到美国政府的处罚,该类处罚主要包括发出警告通知书、处以行政罚款(以违法事项的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为上限),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即使客户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只要交易标的并不在限制领域内,则可继续与该等客户合作,不受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的影响。
为反制美国的出口管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5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外国在华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我国商务部将于近期公布的具体措施。此外,国务院于5月11日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出口管制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该法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一样具有域外效力,一旦通过并实施,必将对中国境内出口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经营与中美两国实施出口管制的领域相关业务的各国企业均需未雨绸缪,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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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美国实体清单?
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后,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封锁和供应链隔离,因为美国供应商不得在未获许可情况下向清单实体供应受管制物项,而许可申请通常难以获批,导致被列实体在限制领域内基本丧失与美国供应商的贸易通道。同时,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即使交易双方都不是美国企业,只要交易标的含有美国原产零部件或软件,并达到一定的最低含量标准,就会成为管制对象。条例设定了不同含量门槛,包括10%和25%等标准,有些物项甚至只要含有美国成分就受管制,这正是欧盟、日本等企业因美国管制而终止与华为合作的原因。此外,违规交易可能触发美国政府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严重情形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对于中国客户而言,还需关注限制领域的识别,否则可能间接导致自身被美国供应商断供。实务中,企业应逐项排查拟交易标的的产品成分、技术来源和适用领域,评估是否触及管制门槛,避免因域外适用条款而遭受处罚。
被列入实体清单后有哪些合规风险?
被列入实体清单后的核心合规风险源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禁令和域外适用规则。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角度来看,被列入实体清单意味着该实体被认定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最终用户,美国出口商向其实施受管制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必须获得许可,而该许可通常不获批准,且不适用许可例外,实质上形成贸易禁令。这种禁令还通过区域外适用条款延伸至美国以外的交易行为,即外国实体与清单实体在限制领域内交易,若交易产品所含美国零部件、软件或技术的比例达到条例设定的最低含量标准,同样构成违规。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文章明确指出限制领域涵盖材料化工、电子、计算机、电信、信息安全、传感器、航空航天等九大类别,并列举了四种最低含量标准,其中既有10%和25%的比例门槛,也有不设门槛甚至只要含美国成分即受管制的情况。正因如此,欧盟和日本的部分企业被迫终止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可见风险现实且紧迫。违规后果包括行政警告、罚款乃至刑事追诉,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冲击。实务指引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出口管制合规筛查机制,对客户背景、物项分类、最终用途和成分比例逐项评估,尤其要关注转售、集成等中间环节,防止因疏漏而陷入断供和处罚的双重风险。
企业应如何应对客户被列入实体清单?
企业与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的客户合作时,应当依据交易标的物是否落入限制领域来决定应对策略。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来看,实体清单的管制范围仅限于条例列明的特定物项和产业领域,并非禁止一切交易。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核心在于控制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并设置美国最低含量标准来管制外国交易。因此,只要企业拟与清单客户开展的交易不涉及这些限制领域,且交易物项中不含达到管制门槛的美国成分,则该合作不受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影响,可以继续履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文章明确指出,即使客户被列入实体清单,只要交易标的不在限制领域内,则可继续合作。这一结论为许多面临断供焦虑的企业提供了合规出路。与此同时,我国已经在反制层面采取行动,商务部宣布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对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的外国实体进行反制,国务院也将出口管制法纳入立法计划,未来中国出口管制规则同样可能具备域外效力。实务操作中,企业首先应核实客户是否确实位于实体清单以及具体限制领域;其次应穿透审查供应链中美国原产元素的价值和含量;再次应持续关注中国和美国两国的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合作模式。对于经营涉及中美出口管制领域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开展定期培训,并将出口管制风险评估前置化,以防范围扩大或标准变化带来的突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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