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私募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注入了资金,则如何确保创始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性便成了重中之重,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以促使其持续持有被投企业股权,保持与私募投资机构利益一致,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些创业者为了将来融资及上市考虑,使用境外架构,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于境内实体企业,因而,在融资时也将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私募投资机构在投资该离岸公司时,则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所谓“股权兑现”(Vesting)条款以实现上述限制创始人退出被投企业的目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所谓注销股份也需要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而,“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并没有可行性。不过,只要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及股权兑现条款的制订要点包括:创始人的股权在其离开被投企业之前属于创始人,只是该等股权的兑现(包括兑现时间和兑现比例等)须受到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的制约;需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条款解析和制订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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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兑现条款在境外离岸架构与我国公司法下的可行性有何不同?
在境外离岸架构下,股权兑现条款具有高度灵活性,可以实现创始人退出限制。根据文章,私募投资机构在投资离岸公司时,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股权兑现”条款,以限制创始人退出被投企业。这是因为离岸法律通常对股权回购、注销等程序较为宽松,没有严格的法定资本约束。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下,股权兑现条款缺乏可行性。文章明确指出,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注销股份需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此股权兑现条款无法直接适用。但文章强调,通过精细化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可以起到类似股权兑现的效果,促使创始人长期持有股权、提升企业价值。因此,投资者需根据被投企业所在地的法律框架选择合适的条款,境外架构下可优先考虑股权兑现,境内架构下则需依赖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核心设计要点有哪些?
根据文章,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设计需围绕四个核心要点:第一,明确股权的归属与兑现规则。文章指出,创始人的股权在其离开被投企业之前属于创始人,但该等股权的兑现(包括兑现时间和兑现比例)须受到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的制约。这确保了股权在创始人离职前仍归其所有,但转让权利受限。第二,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起算日通常为创始人入职日、投资完成日或其他关键事件日,需在条款中明确定义,以计算兑现进度。第三,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受限股权应涵盖创始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包括已兑现和未兑现部分,以避免因范围模糊导致执行争议。第四,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回购价格通常基于投资成本、公平市场价值或协议约定公式计算,需兼顾创始人与投资者利益平衡。文章强调,这些要点需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制度进行本土化设计,例如通过限制转让、设定优先购买权、约定回购条件等机制,实现创始人与投资机构利益的长期绑定。
常见误解:股权兑现条款是否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如何纠正?
常见误解是认为股权兑现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实际上,根据文章,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并没有可行性。文章明确指出,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注销股份需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此股权兑现条款无法直接适用。这一误解源于对境外离岸架构的简单套用。纠正方法:投资者应区分被投企业的法律架构。若企业采用境外离岸架构,则可灵活运用股权兑现条款;若企业为境内注册公司,则需通过精巧设计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达到类似效果,例如约定创始人离职时强制转让股权、设定分期解锁、限制转让比例等。文章强调,只要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的条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此外,还需注意条款的合法性,避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实务中应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法律框架进行本土化设计,而不是直接照搬境外模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