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与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展开论述,明确其制定依据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度要点涵盖:确立防范目标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与基金管理人公信力;区分基金管理人及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类型;坚持专业化经营原则;构建科学组织架构与内控机制,实现信息隔离;建立利益冲突报告与决策机制;以及将防范责任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形成责任追究机制。该制度旨在通过系统化内部治理,有效识别、控制并处置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而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从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进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

    其次,应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冲突可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则大致上可以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

    第三,坚持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体现为: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第四,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管理职责。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想要有效地防范利益冲突,就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建立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责任追究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案例解读,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购买链接:

https://u.jd.com/WIch5Wx

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核心目标是什么?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化内部治理,有效识别、控制并处置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并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具体而言,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角度出发,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公平对待,还能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声誉,进而增强其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优质投资项目的机会。制度依据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度要求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如基金管理人层面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员工层面的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冲突),坚持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登记一种管理人类型并备案相符基金),构建科学组织架构与信息隔离机制,建立利益冲突报告与决策流程,并将防范责任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以形成责任追究。这一制度旨在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管理,实现合规水平的提升和投资者权益的长期保障。

该制度是否仅适用于已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幕交易与证券内幕交易有何区别?

该制度并非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是全面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在股权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情形。常见误解是认为内幕交易只存在于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中,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时,同样可能利用内幕信息(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上市计划等非公开信息)进行投资,损害其他投资者或标的公司利益。根据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与证券内幕交易的核心区别在于:第一,投资标的通常为非上市股权,而非公开交易的证券,但内幕信息范围更广,包括未公开的重大商业信息;第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隔离机制要求更侧重于投资团队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分离,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利益冲突类型更复杂,涉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基金间交易、跟投等),以及员工个人投资与基金投资之间的冲突。制度依据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涵盖所有股权投资活动,无论标的公司是否上市。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内幕交易防范范围扩展至所有非公开信息,并通过组织架构、报告流程和绩效考核落实责任,与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形成互补。

制度中提到的利益冲突报告机制具体如何操作?员工发现疑似利益冲突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冲突报告与决策机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员工在工作中一旦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必须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利益冲突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冲突的具体情况、涉及方、可能影响以及初步判断。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访谈相关人员、评估冲突的严重程度和潜在风险。根据调查结果,管理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若冲突可以避免,则要求员工回避相关决策或交易;若无法避免,则需制定风险缓释方案,如调整投资组合、限制信息接触范围、增加信息披露或寻求投资者同意等。此外,制度要求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指标,形成责任追究机制。这意味着员工若未及时报告或违反规定,将面临绩效扣分、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责任。报告机制的核心在于实现信息隔离和敏感信息管控,确保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分离,控制不当流动和使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例如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管理。通过这一系统化流程,制度旨在从源头预防、过程监控和事后追责三个层面有效控制利益冲突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基金管理人公信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