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沸沸扬扬的瑞士银行(瑞银)避税案,东方早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银行对于客户的保密义务以及该保密义务与各国政府反避税、反洗钱、反腐败的冲突及其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介绍了一些离岸岛国的做法。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银行保密义务是否绝对?
银行保密义务并非绝对,其在法律上属于相对义务。传统上,银行对客户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或应当披露客户信息。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审理案件时,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时,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报告可疑交易时,以及反腐败机构依法调取证据时。在瑞银避税案中,银行保密义务与美国及瑞士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产生直接冲突,最终瑞银被迫向美国提供部分客户信息,表明当保密义务与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或刑事司法利益相冲突时,保密义务需要让位于法定披露义务。实务操作中,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区分合法保密要求与非法隐匿行为,客户在享受金融隐私保护时也应认识到,利用离岸账户恶意逃避税负或隐匿犯罪所得,不能以银行保密义务作为抗辩理由。风险提示方面,金融机构若滥用保密义务拒绝配合合法调查,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刑事追责甚至丧失经营牌照;个人客户则可能因虚假申报或隐匿资产而遭受罚款、刑事起诉。因此,银行保密义务的边界应结合具体法域的法律原则、司法协助协议和监管指引综合判断。
反避税调查中银行如何配合?
在反避税调查中,银行配合执法机关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利益平衡原则。首先,银行应当确认调查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调查令或司法授权文件,以及请求信息是否与调查事项具有直接关联性。其次,银行应审查客户信息中是否涉及依法受特权保护的内容,如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秘密,但纯粹的金融账户信息通常不在特权保护范围内。再次,银行应当区分主动报告义务与被动配合义务:主动报告义务主要适用于反洗钱法规下的可疑交易报告,银行无需客户同意即应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被动配合义务则是针对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具体调查要求,银行在收到合法请求后,通常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在跨境情形中,银行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政府间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如共同申报准则)等法律依据。实务操作中,银行应建立专门团队处理司法协助请求,做好保密与披露的合规记录,避免向客户通风报信而妨碍调查。对于客户而言,如果银行依法提交了涉税信息,客户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程序性权利,如申辩、听证或行政复议,但不应试图阻止银行履行法定义务。此外,银行在配合调查时也应注意保护与调查无关的其他客户隐私,仅提供与调查直接相关的信息,避免超范围披露引发民事责任。
离岸岛国如何平衡金融隐私与监管?
离岸岛国如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长期以来以严格金融保密法吸引国际资本,但近年来在全球反避税压力下,逐步转向平衡金融隐私与监管合规。传统上,离岸法域对客户信息实行高度保密,甚至规定泄露客户信息构成刑事犯罪,这使得离岸账户成为逃税、洗钱和腐败资金的温床。然而,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全球税收透明化,这些岛国纷纷签署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并引入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机制。在具体做法上,离岸岛国一方面保留对非居民商业活动的私密保护,确保合法商业筹划不被随意披露;另一方面建立监管合作框架,允许外国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中央主管当局提出信息交换请求,但请求必须明确特定纳税人、特定期间和合理关联性,避免钓鱼式搜查。此外,离岸岛国还加强了对注册代理人、信托管理人和银行的反洗钱监督,要求其识别最终受益人并保存记录,但记录不对外公开,仅在执法需要时经法律程序调取。这种模式旨在区分合法隐私与非法隐匿,既维护金融市场的商业自由,又满足国际反避税、反洗钱和反腐败的执法需求。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而言,在选择离岸架构时应当关注目标法域的监管动态,合理利用合法的税收协定和商业安排,避免因信息交换机制而引发税务风险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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