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引起媒体热议。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就此接受Press TV记者采访,杨律师介绍了安全审查制度出台的背景以及该制度出台前实际操作情况,分析了安全审查的重点领域。杨律师强调,在过去,我国政府部门安全观念局限于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对于经济安全重视不够,导致一些经济领域被外资控制,一些知名民族品牌在外资并购后被雪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杨律师还就该制度对于外资在华投资的影响、该制度在执行中将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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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背景源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经济安全重视不足的现状。过去,我国政府的安全审查主要集中于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领域,例如涉及国防军工、国家秘密等敏感行业,而对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关注有限。这导致部分外资通过并购方式控制我国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以及重要资源,甚至出现知名民族品牌在被外资收购后遭雪藏、削弱竞争力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产业自主性。例如,在装备制造、能源、通信等战略性行业,外资通过并购取得控制权后,可能通过技术封锁、市场排挤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此外,随着全球经济格局变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我国也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来应对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非传统安全威胁。该制度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旨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可能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和管控,平衡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为外资进入提供可预期的法律框架。实务中,该制度要求并购方主动申报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审查,审查范围涵盖军工、重要农产品、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关键信息服务等领域,审查标准包括对国家安全、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的影响等。企业需注意,即使未触发强制申报,若涉及敏感领域也可能被主动审查,因此建议在并购前进行合规尽职调查,评估安全审查风险,并预留充足时间应对审查程序。
安全审查的重点领域包括哪些?
根据杨春宝律师的介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重点领域主要涵盖对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具体包括:一是军工及军工配套相关领域,例如武器制造、军事通信、雷达系统等,这些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二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例如粮食、石油、天然气、稀土等,这些领域一旦被外资控制可能影响国家战略物资供应;三是重要基础设施,包括电网、水利、交通、通信网络等,这些设施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外资控制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四是重要关键技术,如高端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这些技术关系国家科技竞争力和产业安全;五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服务,如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等,外资可能通过数据控制威胁国家安全。此外,对于虽未明确列举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领域,审查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审查。在实务中,外资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敏感行业,以及并购后是否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审查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结合具体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实际控制权”以及“国家安全”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审查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并购协议中设置安全审查风险分配条款,例如约定若因审查失败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各方如何分担成本。同时,应提前与商务部门、发改委等沟通,了解审查态度,必要时可申请预裁定或咨询专业律师。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实务有何影响?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实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增加了外资并购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安全审查程序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更长,且审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交易方案可能被要求修改或直接否决。这要求外资企业在并购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合规评估,判断是否涉及安全审查范畴,并预留缓冲期。其次,改变了交易结构的设计思路。过去外资可以通过VIE架构、层层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但新制度下,审查机构可能穿透认定实际控制权,即使交易表面不触发强制申报,若实质具有控制效果也可能被主动审查。因此,企业需谨慎设计收购比例、董事会席位、否决权等条款。第三,对民族品牌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杨律师指出,过去不少知名品牌被外资收购后雪藏,新制度通过审查机制可防止外资以并购手段消灭竞争对手或控制市场,从而维护国内产业竞争力和消费者权益。第四,引发国际争议与协调问题。该制度可能与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投资自由化承诺产生冲突,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审查决定。实务中,企业应关注审查机构发布的指南性文件,了解审查流程、材料要求和时限,同时注意保密义务,避免泄露商业机密。常见风险点包括:未充分披露关键信息导致审查失败、并购后实际控制权变化触发重新审查等。建议企业在并购团队中纳入专业法律顾问,协助进行安全审查申报,并准备替代方案(如剥离敏感资产或调整股权结构)。此外,若审查被否决,企业可寻求行政救济或行政复议,但司法救济途径有限,需提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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