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百度文库侵权及百度涉嫌垄断事宜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的观点,分析百度文库未经许可上传作家作品构成侵权,百度不能以网友上传为由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因其明知平台必然导致侵权。同时,针对互动百科指控百度利用搜索垄断地位人工干预结果、不正当竞争及要求拆分百度,杨律师指出垄断认定需证据支持,但竞价排名侵害用户与其他网页提供者权益,若垄断成立将净化互联网环境,但拆分需法律依据。文章为著作权与反垄断实务提供参考。

百度经营的百度文库未经作家们许可上传作家的各类文学作品供免费阅读是否构成侵权?百度能否以网友自行上传而免除责任?百度文库近日被推到风口浪尖上,《IT时报》记者为此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此举显然侵犯了作家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他们遭受一定财产损失,其实百度文库上还有很多非文学类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尚未受到关注。百度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其理应知道其开放文库上传平台供网友自由上传作品,必然会导致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再以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为由试图免除自己的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IT时报记者同时就互动百科认为百度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将其自己的产品百度百科排在互动百科之前,违反反垄断法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拆分百度事宜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是否构成垄断、是否滥用其垄断地位,均需有证据支持,但是,百度将所谓“竞价排名”置于搜索结果之上,显然侵害了搜索引擎使用者的权利和其他网页提供者的权利。如果互动百科能够证明百度构成滥用垄断地位,将有利于净化互联网环境,但是否拆分百度、如何拆分尚需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持。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5: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百度文库未经授权上传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百度文库未经作家许可上传其文学作品供公众免费阅读,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网络环境中使公众可以获取,即构成侵权。百度作为平台运营者,虽由网友自行上传,但其明知平台开放上传功能必然导致大量侵权作品被传播,仍提供存储和浏览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避风港原则旨在保护不知情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服务商,但若平台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则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实务中,著作权人应收集侵权链接、公证证据,向平台发函要求删除,并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若难以计算,可请求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定赔偿。平台则需建立版权审核机制,对重复侵权或明显侵权内容主动过滤,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常在于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具体侵权内容,司法实践会综合考虑平台经营模式、侵权作品知名度、上传规则等因素。

百度能否以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我国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等服务,不改变作品内容,在接到权利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且主观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事实时,可免除赔偿责任。但该原则适用有严格前提:服务商须处于被动中立地位,且未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百度文库的运营模式并非纯粹被动——其主动设置分类、推荐、榜单,并对热门作品进行推广,同时通过广告和会员服务获取收益,甚至对部分作品提供付费下载。更重要的是,百度作为大型网络公司,对于知名作家作品被大量上传,理应知晓其侵权性质,其放任态度构成“应知”。因此,百度援引避风港原则试图免责不能成立。实务中,平台应主动审查热门、知名作品,建立版权过滤系统,并保留上传者信息以便追责。若平台拒不删除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则需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面临行政罚款。权利人维权时,建议先发送合格通知(包含权属证明和侵权链接),若平台不处理,可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百度是否构成垄断并应被拆分?

百度是否构成垄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分析等标准,并基于充分证据进行判断。互动百科指控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利用人工干预搜索结果、优先展示自家产品,从而排挤竞争对手。但认定垄断需证明百度在相关市场(如通用搜索服务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且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目前,司法和执法实践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要求严格,需考察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进入壁垒等。即使百度市场份额较高,还需证明其行为不合理。杨律师指出,百度将竞价排名结果置于自然搜索结果之上,侵害了用户和其他网页提供者的权益,但这属于不正当竞争或消费者权益问题,未必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至于拆分百度,反垄断法规定的救济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但拆分企业属于极端措施,通常仅在无法通过行为矫正恢复竞争时适用,且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实务中,企业或消费者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若互动百科能举证百度滥用行为,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拆分可能性极低。当前反垄断法修订后加强了处罚力度,但拆分仍属罕见,需最高执法机关审慎决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