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典型案例: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文章摘要 内蒙古赤峰烟草公司利用其卷烟批发市场独家垄断经营权,将卷烟分为畅销与平销两类,对零售商实施捆绑销售及惩罚性减供措施,强迫零售商订购平销烟,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95.70万元。该案明确了烟草专卖体制下企业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对认定独家经营权与市场支配地位关系、规范捆绑交易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014年“3·15”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称赤峰烟草)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2014年4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赤峰烟草进行反垄断调查。该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对赤峰烟草的卷烟批发销售经营资格进行查询,认定其在赤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万平方公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


  经查,赤峰烟草通过新商盟网向零售商批发销售卷烟,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大类,分别制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对零售商采取“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此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以及“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的货源管控措施。此外,赤峰烟草对订货数量未达到其规定的“商定量”标准的零售商,减少下月供货量。


  赤峰烟草的做法导致大部分零售商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仍不得不按其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甚至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购货款。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为,赤峰烟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还损害了消费者因充分竞争促使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获得更多高品质产品消费机会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赤峰烟草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并对其处以罚款595.70万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表现之一。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反垄断规则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中强制相对方接受与合同目的无关的条款,例如捆绑销售、搭售、限定交易对象或数量等。判断是否构成不合理,需要综合考察交易惯例、商业合理性、对竞争和相对方权益的影响。

本案中,赤峰烟草在赤峰市卷烟批发市场具有独家经营权,工商机关认定其将卷烟分为畅销和平销两类,对零售商采取按上月订货情况确定次月畅销烟供货限额的管控措施。对订货数量未达到商定量标准的零售商减少下月供货量,导致零售商在积压大量平销烟的情况下,仍不得不继续订购平销烟,甚至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以平销烟抵顶货款。这种捆绑销售和惩罚性减供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商业安排,属于无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实务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当重点审查自身交易政策中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以供货数量作为惩罚手段、设置与合同目的无关的义务等情形。合规要点包括:交易条件应当与商品功能、市场供需相匹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商业风险;对客户分类管理时,不得将不采购滞销商品作为减少畅销商品供货的理由。企业应建立反垄断合规审查流程,对销售奖励、供货配额等制度进行事前评估,避免因捆绑交易引发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风险。

如何认定相关市场?结合本案说明。

相关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前提。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其中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商品之间在功能、价格、质量、消费习惯等方面具有密切替代关系而划定的经营者竞争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消费者能够实际获取替代商品且供应商能够有效供给竞争的区域。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采用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辅以供给替代分析,考量商品特性、价格差异、转换成本、行业监管等因素。

本案中,工商机关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万平方公里范围。认定依据是赤峰烟草依据烟草专卖制度取得卷烟批发销售独家经营权,零售商在赤峰市范围内只能向该公司采购卷烟,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批发渠道。同时,由于烟草专卖法对跨区域批发销售有严格限制,其他地区的烟草公司无法进入赤峰市参与竞争,因此地域市场被限定在赤峰市行政区域。

实务中,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企业应关注自身所在市场的边界,收集替代性证据,例如客户转向其他供应商的可能性、跨区域销售的制度障碍等。对于实行专卖专营的行业,法定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相关市场必然被界定为全国范围,而应根据实际竞争约束确定。执法机构在个案中会结合许可证制度、商品流通范围、消费者选择空间等因素综合认定。企业应对自身市场份额保持动态评估,避免因相关市场界定不当而低估或高估支配地位。

烟草公司独家经营是否当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独家经营或法定垄断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行政许可或专卖制度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只要没有利用该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不违反反垄断法。换言之,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是前提,滥用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核心。

本案中,赤峰烟草虽然依据烟草专卖制度取得赤峰市卷烟批发销售的独家经营权,但工商机关认定其违法并非因为其具有独家经营权,而是因为其利用畅销烟供货不足的现状,对零售商实施捆绑销售和惩罚性减供措施。该行为与专卖制度的合法行使无关,而是将商业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转化为强制搭售工具,损害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务中,具有专营专卖资格的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合法经营与滥用行为的界限。专卖制度赋予企业排他性经营资格,但并未授权其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企业应避免将行政特许延伸至商业策略中,例如以畅销商品为筹码强制采购滞销商品、对不配合的客户实施差别待遇或减少供货。建议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对供货政策、客户考核、奖惩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交易条件具有商业合理性,防止因滥用行为被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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