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展示了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与处理方式。原告在立案后主动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并由原告负担。该裁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撤诉申请无需实体审理即可终结诉讼,同时体现了诉讼费负担规则。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而言,在证据收集不足、达成和解或存在其他程序考量时,及时撤诉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但需注意撤诉后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及重复起诉风险。本素材对理解专利权纠纷中撤诉程序的实务操作具有参考价值。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其文、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王作杰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晨蕾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撤诉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主动请求法院终结诉讼程序的一项诉讼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原告有权对自己提起的诉讼予以撤回,但撤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准许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撤诉申请是否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法院通常应当裁定准许撤诉。撤诉的法律效果是诉讼程序终结,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后于2017年12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从时间跨度看,立案至撤诉历时三年有余,期间原告可能经历了证据补充、技术比对、商业谈判等过程,最终选择撤回诉讼,体现了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诉讼策略的主动调整。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而言,撤诉并非免除法律后果的简单操作。撤诉后,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可再次起诉,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可能因撤诉而中断后重新计算,且再次起诉需要重新缴纳受理费。此外,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前应明确协议履行内容及违约后果,避免撤诉后对方不履行协议导致维权成本增加。对于被告来说,原告撤诉虽意味着本案诉讼终结,但若其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仍可能面临后续被诉风险。因此,撤诉程序应审慎运用,最好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撤诉对诉讼费有何影响?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收费规则,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后的费用由原告负担。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诉讼行为的激励,也意味着原告需自行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一部分程序成本。案件受理费的具体计算标准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诉讼费通常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关。撤诉后,诉讼程序立即终结,法院不再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法院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为5800元,原告申请撤诉后,法院裁定准许并明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这一处理方式直接体现了撤诉情形下诉讼费减半的规则。原告在撤诉时已花费2900元,加上诉讼期内委托代理人的费用、时间成本等,实际上并非零成本退出。因此,撤诉决定需要结合案件胜诉可能性、侵权证据充分程度及商业谈判结果综合考量。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因证据不足或技术特征比对存在争议而萌生撤诉念头,应优先考虑是否可通过补充证据、申请证据保全或申请技术鉴定等方式弥补,而非草率撤诉。若确需撤诉,务必注意诉讼费减半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尚未作出实体判决,一旦判决作出则无法撤诉。另外,撤诉后原告再次起诉时,诉讼费需重新全额缴纳,且对方可能利用撤诉期间转移、销毁侵权产品或设备,导致二次取证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撤诉前充分梳理证据链,评估重复起诉的实际可行性与经济性。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撤诉裁定对双方法律关系有何影响?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撤诉裁定仅产生终结本案诉讼程序的法律效果,并不涉及专利权效力、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实体问题的认定。换言之,法院既未确认原告的专利权当然有效且被侵害,也未否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撤诉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不产生既判力,原告的专利权依然存续,若发现新证据或侵权行为持续,可在法定时效内另行起诉。对于被告而言,撤诉不构成对侵权事实的自认,也不代表其行为合法。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本案裁定书中,法院仅记载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准许的过程,未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进行任何分析,也未评价被告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这充分说明撤诉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判,其效力局限于诉讼程序的终结。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两被告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实质上并未经过实体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仍维持起诉前状况,若侵权仍在继续,原告仍保有诉权。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撤诉后,双方应注意保存好撤诉裁定书以及诉讼期间形成的证据材料,防止因文件灭失影响后续维权或抗辩。对原告而言,撤诉不等于放弃权利,但需警惕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风险,建议在撤诉后持续监控对方行为,必要时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中断时效。对被告而言,撤诉虽带来暂时安宁,但若产品或方法确实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应主动考虑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消除权利障碍,或与原告达成许可协议以彻底化解纠纷。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将撤诉作为谈判筹码,在撤诉前已签署和解协议,这样既能终止诉讼,又能固定双方权利义务,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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