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江苏省南通中院受理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公司诉江苏太比雅、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杨春宝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之一参与诉讼。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其文、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王作杰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晨蕾

最后编辑于:2020-07-18 16: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杨春宝律师在本案中角色?

担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之一。

案件受理费如何承担?

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苏广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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