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判决认定百度竞价排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中院前不久对两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决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应为两案中竞价排名服务接受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至此,2011年以来已公布判决的9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现已更名为“搜索推广”)的案件中,百度全部获胜。   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案件的判决是对近期不断遭遇质疑的竞价排名服务法律责任的明确,为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依法经营营造了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制环境。   2010年8月2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深圳市九鼎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百年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这两家公司在百度网站上实施的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中院前不久对两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决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应为两案中竞价排名服务接受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至此,2011年以来已公布判决的9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现已更名为“搜索推广”)的案件中,百度全部获胜。

  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案件的判决是对近期不断遭遇质疑的竞价排名服务法律责任的明确,为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依法经营营造了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制环境。

  2010年8月2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深圳市九鼎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百年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这两家公司在百度网站上实施的竞价排名推广行为中,侵犯了其“捷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捷顺公司在两案中均将百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011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九鼎公司与安百年公司的侵权事实,同时认为百度公司对两案被告选定的关键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未作审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参与、帮助了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不久,百度公司就两案分别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6日和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两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一审判决对九鼎与安百年公司的侵权事实确认无误,但对百度竞价排名的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改判,确认百度不构成侵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服务通用条款》(百度现已将“竞价排名”改名为“搜索推广”,案件涉及合同为原合同名称)第五条第 5款规定,百度有权随时删除侵犯他人版权或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或有违社会工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链接的网站;第六条第1款规定,客户保证提交的网页不能含有侵犯他人版权或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或有违社会工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百度公司还通过在百度网站上发布《权利保护声明》,设置了多种投诉渠道,以供发现涉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事后救济;并由百度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相关投诉事宜。因此可以判定,百度公司在两案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判决认为,百度公司虽然存在对竞价排名关键词的审核程序,但这种审核在一般情况下所针对的是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百度公司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理性人的标准,主动过滤和删除涉及反动、淫秽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关键词,主动注意和审核与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比如驰名商标)存在冲突的关键词。而对于竞价排名服务接受者自行选择的竞价排名关键词是否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百度公司难以完成全面和深入的审查。尽管原告的“捷顺”注册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足以导致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对其能够有所知晓和注意。

  判决同时指出,百度本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登载、存储、编辑、显示的信息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因此,百度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属于内容提供服务”。鉴于百度仅仅提供了技术平台,并根据“通知+移除”规则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了立即删除,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游春亮)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5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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