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1年度江苏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在这些案例中,原告或被告在市场上大多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关注度较高,而且多数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有些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尚属空白。这其中一些案例在全国法院中属于开创性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1.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字体,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注册了4件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其中“笑巴喜”文字与汉仪秀英体原始字稿中的笔画特征相同,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法院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构成的,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该案的判决有效回应了文化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2.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案
2007年,叶根友创作完成了“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作品,并在新浪网等网站提供下载服务。无锡肯德基公司委托电通上海分公司进行“2010年春节”活动画面设计,电通上海分公司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叶根友行书字体”工具中的“新”、“春”、“快”、“乐”等7个字,叶根友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此外,在新春期间张贴春联窗贴等系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叶根友的诉讼请求。
3.广州康威集团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康猛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康威公司系“KANGWEI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被告连云港康猛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特约经销协议》。2009年底,广州康威公司获悉连云港康猛公司在其特约经销店里经营假冒康威品牌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关键在于签订的《特约经销协议》中约定的侵权费能否作为确定侵权赔偿额的依据。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特约经销协议》中作出关于经销商因经营假冒商品需赔偿一定款项的约定,正当合理。
4.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诉涟水县一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厂、朱延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太阳雨公司分别拥有第3263481号太阳雨图文组合商标、第5894332号“太阳雨”简体文字商标商标权,被告涟水县一太阳雨厂生产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太阳雨公司特有的产品包装装潢相似。太阳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太阳雨公司生产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些不法商贩绞尽脑汁攀附太阳雨公司和品牌的强大声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5.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梅思泰克公司于2009年5月获准注册“梅思泰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被告安固斯公司在搜索引擎“谷歌”上将“梅思泰克”4个字作为关键词进行“选定”使用,并购买“谷歌”的竞价排名服务,通过支付推广费的形式,占据梅思泰克公司有关搜索结果的首位。梅思泰克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属于一种新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被告购买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占据他人注册商标服务有关搜索结果的首位。被告行为客观上会使搜索用户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时产生混淆和原告客户的流失,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6.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诉优龙(南通)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优龙北京公司系核定使用商品为涂料的“EURONAVY”图形商标和“优龙”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优龙南通公司利用曾经与优龙北京公司有过短暂合作的事实,长期使用“优龙”字号,生产假冒“EURONAVY”图形商标的涂料并对外销售。优龙北京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优龙南通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优龙北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优龙北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优龙南通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不按约恢复或变更企业名称,继续使用以“优龙”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宣传中进行虚假陈述,同时使用与优龙北京公司域名近似的域名,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7.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诉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00年,原告胡贝尔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轴连接器”发明专利,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胡贝尔公司于2010年发现凤市公司的SQMA产品结构与其专利中涉及紧固套的技术特征非常相似,故胡贝尔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除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相同。故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只需将另案专利与涉案专利中涉及紧固套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法院最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近年来,在专利案件审判中,功能性技术特征侵权判定一直属于难点问题。本案在判决书中,详细探讨并归纳总结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厘清认识,明确了相应裁判尺度,推动了此类案件审判的实质性进步。
8.拜耳先灵制药股份公司诉南京仕浪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拜耳先灵公司系专利号为ZL93100215.X的发明专利“喹诺酮甲酸和萘啶酮甲酸衍生物及其制法”专利权人。被告仕浪公司制造和销售了盐酸莫西沙星,并通过网站和行业展会公开招揽客户从事许诺销售。拜耳先灵公司认为仕浪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万元。本案为侵害化合物发明专利的涉外案件,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十分困难。本案在审理中突破了原有的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化合物专利保护范围的通常处理方法,通过对现有证据和文献资料的充分分析和论证,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降低了专利权人维权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9.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唐老一正斋”始创于清康熙初年,其精制的“一正膏”膏药主治跌打损伤等病症。目前,唐老一正斋公司的“唐萼楼肖像”商标是镇江市知名商标,“一正斋”膏药制作技艺被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告吉林一正集团公司主要生产适用于筋骨酸痛等病症的“一正痛消”膏药等产品,并注册了“一正”等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一正”字号,与原告知名商品“一正膏”的特有名称及字号“一正”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注册使用“一正”商标、注册登记“一正”字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诚实经营,各自规范使用其商品名称和商标,以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10.盐城特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诉苗仕玉、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纠纷案
2002年2月,特达公司与包括苗仕玉在内的公司员工订立了《保密合同》。同时,苗仕玉的妻子注册成立了申利达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特达公司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特达公司认为苗仕玉将其掌握的大量商业经营信息披露给申利达公司,导致特达公司的正当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特达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苗仕玉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苗仕玉与申利达公司侵犯了特达公司的商业秘密,苗仕玉和申利达公司互负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通讯员 王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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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免费下载的字体能否直接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免费下载的字体能否直接用于商业广告,需结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案件具体事实判断。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字体库中的单个汉字若在笔画、结构、艺术效果等方面体现出设计者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权利人若以免费软件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字库下载,且未附加明确的限制性使用条件,通常应视为权利人已放弃或授权公众自由使用该字库,包括将其中单字用于商业性设计。例如在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案中,法院认为字体作者以免费软件方式发布字库,公众有权使用,且结合春节贴春联的民间习俗,认定被告使用字体不构成侵权。实务中,企业使用免费字体前应当仔细审查字体下载页面的授权协议,确认是否限制商业用途、是否需要署名或付费。若字体文件本身标注免费,但未说明授权范围,建议谨慎用于商业广告,因为不同法院对免费字库的默示许可范围仍有不同认识。同时,即使相关字体可以免费使用,也不得将字体用于商标注册或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否则可能面临其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使用明确授权免费商用或自购商业授权的字体,并保留授权凭证。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以为存在特定关联。司法实践已经明确,经营者通过付费方式购买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使其商业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首位,客观上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易使搜索用户误认为该经营者和商标权人存在许可、合作或关联关系,从而干扰消费者的识别和选择,造成客户流失,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在相关案例中,被告购买“梅思泰克”作为关键词,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被告自身也拥有商标或企业名称,只要其使用他人商标关键词具有攀附故意并造成混淆可能性,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实务角度看,企业进行网络推广时,应避免将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设置为自己产品的搜索关键词,也不得在推广标题或描述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若发现他人购买自身商标关键词,应及时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搜索结果、付费凭证和点击数据,以便追究侵权责任。同时,搜索引擎服务商也可能作为平台被诉,企业应关注相关平台规则和注意义务要求。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且泄露商业秘密,应承担何种责任?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者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竞合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条款,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若员工违反该约定,不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还可能因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而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在相关典型案例中,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但其配偶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相近的新公司,员工将掌握的客户名单、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披露给新公司,法院认定该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侵犯商业秘密,需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载体,建立保密制度,并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来约定竞业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员工则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员工离职后入职竞争企业,原单位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同时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但需注意避免重复获赔。证据方面,原单位应保存员工签收保密制度、接触商业秘密的记录,以及新公司经营范围、员工任职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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