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罗莱家纺盗链富安娜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富安娜诉罗莱家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罗莱家纺通过搜索引擎赞助商链接,将搜索“富安娜”的用户导向其自有网站LOVO,构成对富安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罗莱家纺及其关联公司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该案被视为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样本,提示企业在网络推广中须审慎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避免搭便车行为,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两大家纺业上市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盗链”纠纷一案,以富安娜胜诉告一段落。所谓盗链,是指在一些搜索引擎中搜出的富安娜链接最后导向了罗莱家纺。

富安娜昨晚发布公告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罗莱家纺及其关联公司需共同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指定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影响。

另外,法院还将依富安娜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被告负担。根据判决结果,罗莱家纺与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还需共同向富安娜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富安娜在公告中称,此判决得到执行将业绩产生有利影响。

罗莱家纺和富安娜的诉讼一度被称为“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案标本”,该事件可追溯到2009年9月至10月之间。

富安娜于2011年8月1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2009年9月30日,富安娜在谷歌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点击搜索结果中处于首位的“买富安娜,到LOVO”,名为LOVO的相关网站为罗莱家纺与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中大量销售床上用品。

事后富安娜经由中国家纺协会向罗莱家纺提出交涉,罗莱家纺反馈暗示是经销商的行为,并随即做出了更正。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公告显示,2009年10月28日,富安娜在谷歌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点击搜索结果中处于首位的“富安娜,全场一折”,再次指向并进入了有关LOVO的网站,该网站中大量销售罗莱家纺床上用品。

LOVO曾被多家券商称为罗莱家纺的“种子业务”。上海证券曾在研报中指出,LOVO上线当年(2009年)便实现1000多万元的销售额。2010年,该品牌已经实现了盈利,可以预见LOVO在未来对罗莱家纺的贡献会越来越大。

公告显示,富安娜认为罗莱家纺的行为是利用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赞助商链接”服务,从而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莱家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不良影响。

在首次开庭时,罗莱家纺虽然宣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员工“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但其代理律师当庭对侵权行为表示了承认,并表示愿意代表被告向富安娜当庭道歉。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4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搜索引擎盗链行为?如何构成商标侵权?

搜索引擎盗链行为通常指广告主通过购买搜索引擎的赞助商链接服务,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使得用户在搜索该商标时,点击结果却跳转至广告主自己的网站,从而利用他人品牌商誉吸引流量。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若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广告主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则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关键词的显著性、搜索结果页面的展示方式、链接标题及描述内容、实际跳转网站是否销售同类商品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混淆。本案例中,富安娜在谷歌搜索其商标,结果首位链接却导向罗莱家纺的LOVO网站,且网站销售同类床上用品,明显利用了富安娜的品牌知名度,法院据此认定侵权成立。企业进行网络推广时,应避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即使未直接使用商标文字,若链接标题或描述含有该商标并引导用户至自身网站,同样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广告审核机制,对投放的关键词进行商标检索,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规避法律风险。

员工个人行为能否成为公司免责的理由?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公司以侵权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主张免责,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例中,罗莱家纺辩称侵权系员工个人行为,但法院未采纳,因为该行为系通过公司控制的网站(LOVO)实施,且该网站由罗莱家纺及其关联公司共同经营,属于职务行为范畴。实务中,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会考量以下因素: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公司是否从该行为中获益等。若侵权行为与公司经营目的有直接关联,即使具体操作由员工完成,公司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公司内部管理不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不构成免责事由。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对员工网络营销操作进行监督和培训,并明确违规后果。同时,在诉讼中,公司若想减轻责任,需举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建立了审查流程、明确禁止侵犯他人商标等,但即便如此,也难以完全免除责任,仅可能影响赔偿数额的酌定。

此类案件对电商企业有哪些合规启示?

此案给电商企业尤其是网络营销领域带来重要警示。首先,企业购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时,必须进行商标权属排查,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同行业竞争者的商标,否则极易构成侵权。即便使用描述性词汇或自身品牌,也需避免与权利人商标形成混淆。其次,企业应规范外包或经销商行为,明确禁止其利用他人商标进行推广,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以“经销商行为”为借口推脱责任。第三,企业官网及关联网站的内容、链接跳转、标题描述等均需审核,确保不会误导消费者。第四,一旦收到侵权投诉,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协商,避免诉讼扩大损失。本案例中,罗莱家纺在首次交涉后虽进行更正,但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导致法院认定其主观故意,加重了责任。此外,企业应重视证据保全,包括公证网页、广告投放记录、点击统计等,以备维权或应诉。最后,电商企业还应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除商标侵权外,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需全面合规。建议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聘请专业律师审核营销方案,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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