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家纺业上市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盗链”纠纷一案,以富安娜胜诉告一段落。所谓盗链,是指在一些搜索引擎中搜出的富安娜链接最后导向了罗莱家纺。
富安娜昨晚发布公告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罗莱家纺及其关联公司需共同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指定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影响。
另外,法院还将依富安娜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被告负担。根据判决结果,罗莱家纺与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还需共同向富安娜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富安娜在公告中称,此判决得到执行将业绩产生有利影响。
罗莱家纺和富安娜的诉讼一度被称为“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案标本”,该事件可追溯到2009年9月至10月之间。
富安娜于2011年8月1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2009年9月30日,富安娜在谷歌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点击搜索结果中处于首位的“买富安娜,到LOVO”,名为LOVO的相关网站为罗莱家纺与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中大量销售床上用品。
事后富安娜经由中国家纺协会向罗莱家纺提出交涉,罗莱家纺反馈暗示是经销商的行为,并随即做出了更正。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公告显示,2009年10月28日,富安娜在谷歌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点击搜索结果中处于首位的“富安娜,全场一折”,再次指向并进入了有关LOVO的网站,该网站中大量销售罗莱家纺床上用品。
LOVO曾被多家券商称为罗莱家纺的“种子业务”。上海证券曾在研报中指出,LOVO上线当年(2009年)便实现1000多万元的销售额。2010年,该品牌已经实现了盈利,可以预见LOVO在未来对罗莱家纺的贡献会越来越大。
公告显示,富安娜认为罗莱家纺的行为是利用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赞助商链接”服务,从而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莱家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不良影响。
在首次开庭时,罗莱家纺虽然宣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员工“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但其代理律师当庭对侵权行为表示了承认,并表示愿意代表被告向富安娜当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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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有哪些法律要求?
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1)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2)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3)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建议发现侵权及时取证并咨询律师。
企业数据合规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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