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反垄断大战”一审判决 360全部诉请被驳回

文章摘要 本文解析了“3Q反垄断大战”一审判决,法院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核心争议在于相关市场界定,法院认为360未能正确界定即时通讯市场,导致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案是国内首个即时通讯领域垄断行为认定案例,对后续反垄断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强调原告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

  奇虎360与腾讯QQ之诉,谁是赢家?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原告奇虎公司系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人,而两被告分别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实际控制人。

  原、被告间纠葛由来已久,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2010年9月27日,奇虎公司发布了其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QQ则立即指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接下来,双方矛盾升级,腾讯与金山、百度等公司联合发布声明抵制360。360则推出“扣扣保镖”声称将对QQ用户提供全方位保障。

  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终端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腾讯公司与360之争,将普通用户当成“炮灰”的做法激起网民的强烈反映。

  11月20日,国家工信部出面调停,要求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事情得以平息。

  随后双方走上了诉讼之路。2011年10月,奇虎公司正式向广东高院起诉两被告,诉腾讯公司逼迫用户在360与QQ软件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广东高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亿余元,并在被告网站及相关平面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立案后,广东高院组成了由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燕辉担任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纷繁复杂,法庭先后在2012年3月31日、4月17日两次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4月18日,该案开庭。

  当日庭审激辩了近7个小时,30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法庭总结了该案的四个争议焦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为了证明主张,原、被告双方都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为自己作证。奇虎360聘请的是欧洲RBB调研机构的顾问、英国学者DAVID STALLBASS以及RBB职员Yu Yan;而腾讯方面聘请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法院为何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的核心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完成其对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根据反垄断法律原则,主张他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必须首先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本案中,奇虎360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即时通讯软件市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界定过于狭窄,未充分考虑即时通讯服务与社交网络、移动通讯等其他产品之间的替代性竞争关系。在相关市场界定错误的基础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在正确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法院还审查了腾讯“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滥用,但由于前提条件不成立,无需进一步判断。该判决体现了反垄断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严格性,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链证明相关市场范围、被告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关键要素。实务操作中,原告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客观数据,并聘请经济学专家辅助人出庭论证,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也提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考虑需求替代性、供给替代性以及潜在竞争,避免主观缩小市场范围。

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在反垄断案中的重要性?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案件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步骤,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必须首先精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才能进一步评估被告市场份额、竞争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由于原告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导致其后续所有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证明均失去基础。界定相关市场需遵循需求替代性分析、供给替代性分析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等方法。例如,在即时通讯领域,不能仅考虑QQ、MSN等传统即时通讯软件,还应考虑微信、微博、飞信等社交网络应用,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因为用户可以在这些服务之间便捷切换。实务指引:企业或律师在准备反垄断诉讼时,应尽早委托经济学专家进行市场界定分析,收集用户行为数据、价格弹性、交叉需求弹性等证据,并准备专家辅助人出庭。风险提示:若市场界定过窄,会被法院驳回;若过宽,则可能无法证明被告具有支配地位。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非价格竞争因素(如免费服务、质量竞争)对市场界定的影响,以及双边市场(如平台型即时通讯)的界定方法。

反垄断诉讼中原告需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中,原告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依次证明以下三个层次:第一,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拒绝交易、搭售、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等;第三,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且无正当理由。具体到本案,奇虎360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拥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且具备控制价格、产量或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的能力。然而,法院认为原告的市场界定错误,导致其提供的市场份额数据缺乏基础。此外,原告还需证明腾讯“二选一”行为属于限定交易,且无正当理由。实务操作中,原告应充分利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责令被告提交相关数据、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同时,原告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借助行政调查证据辅助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若原告举证不充分,将面临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后果,且需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市场份额的计算口径(按用户数、活跃用户数、使用时长等)、相关市场内是否存在替代性产品、平台经济下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等。建议原告在起诉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和经济学论证,确保证据链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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