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之SHDS商标异议复审成功

文章摘要 本文以锦江航运成功异议“SHDS”商标为例,剖析航运业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法律实务。核心争议在于“HDS”与“SHDS”均为快速交货服务的通用缩写,缺乏显著性。杨春宝律师通过收集国内外行业使用证据、政府及协会认可材料,成功论证通用名称属性。商标局裁定“HDS”不予注册,但“SHDS”因审查差异被维持注册;经复审,商评委认定“SHDS”同样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最终不予核准。本案对同类通用名称商标异议与复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强调证据链完整性及复审程序的关键作用。

“HDS”是“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表示以定时开航、定时抵港、定时提货为核心的快速交货服务。而“SHDS”则是“Super 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自本世纪初,快速交货服务在中日等近洋航线上出现以来,“HDS”和“SHDS”就开始在业内被频繁用于指代这一航运服务,并成为快速交货服务的通用名称,为各方所认可。

然而某日资航运公司却悄悄地于2008年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试图注册“HDS”商标和“SHDS”商标,将该通用名称据为已有,并在商标局受理其注册申请后大肆宣称其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其他企业不得使用。锦江航运作为业内主要经营者之一,如果不能使用“HDS”和“SHDS”,其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杨律师指导并协助锦江航运搜集了国内外大量证据证明包括异议人在内的众多航运业经营者早就使用“HDS”这一通用名称、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媒体等已普遍认可“HDS”为快速交货服务的通用名称、外国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媒体和商标注册管理部门亦认可“HDS”为通用名称,因此提出“HDS”系行业通用名称“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快速交货服务”),该商标若使用在指定保护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应当予以驳回。杨律师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进一步分析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类别与“HDS”作为通用名称的行业具有同一性,若允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包括异议人在内的整个航运业利益受损。而“SHDS”与“HDS”所属情形类似,也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定:被异议商标“HDS” 为“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快速交货服务”),为航运业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是,也许因为不同的审核人员,对于“SHDS”的判断需依赖于对“HDS”的判断,商标局维持了“SHDS”商标注册。

锦江航运被迫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着重指出“HDS”系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已被裁定不予注册,而“SHDS”与“HDS”所属情形类似,若予注册,将造成业内经营者巨大法律障碍及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驳回。商评委经审理裁定,“SHDS”用在货运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有通用名称,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3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通用名称商标异议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证明系争商标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是成功阻止注册的核心路径。关键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第一,行业经营者使用证据,如多家同业企业长期在合同、提单、运单、宣传材料、报价单中使用该名称,以证明其已成为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用表述;第二,行业组织与主管部门的认可证据,例如行业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统计报告、规范性文件,或政府部门在公开文件中将该名称作为通用术语使用;第三,媒体与出版物证据,包括行业期刊、报纸、网站、专业书籍中的报道或论述,用以证明社会公众和特定行业已普遍将该名称视为某类服务的通用称谓;第四,境外证据,特别是外国政府机构、商标注册部门、行业组织或权威媒体的文件,可作为国际惯例或行业认知的佐证,增强说服力。实务操作中,应尽早启动证据收集,并按照时间、来源、关联性进行系统整理,形成清晰的证据链。风险提示在于,仅提供个别使用证据难以证明“通用”属性,需覆盖较长时间、较多主体、多种场景,并注意证据的形成时间需早于商标申请日,否则可能被质疑为事后补造。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该名称是否仅为某一家企业独创或专有,是否符合“通用名称”的法定含义,以及通用名称与显著性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证据策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均能经得起审查。

商标复审程序相比异议程序有何优势?

商标复审程序是异议失败后救济的重要法律途径,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同一实体争议提供再次审查的机会。与异议程序相比,复审由更高级别的商标评审机构独立审理,能够纠正原审查部门因审核人员不同、理解差异或证据评估偏差而作出的错误决定。在本文案例中,“HDS”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缺乏显著特征不予注册,但“SHDS”却被维持注册,这种同品类近似情形下的不一致处理,恰恰暴露出初审可能存在的审查主观性。通过复审,申请人可以补充新的证据,重新梳理法律论证,特别是强调关联商标的认定一致性原则。复审程序还能针对原裁定中的具体理由逐项反驳,例如指出“SHDS”与“HDS”在构成要素、指定服务、行业使用环境上高度关联,既然前者被认定属于通用名称,后者亦应适用同样标准,否则将造成市场竞争秩序失衡。实务中,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需缴纳规定费用,提交书面的复审申请书及理由,附具关键证据副本。风险提示在于,如果原异议阶段证据不足,复审阶段补证难度较大,因此前期的证据积累至关重要。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复审请求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新证据是否属于原异议中未提交的“新的事实”,以及复审机构对法律适用的尺度是否与原审一致。总体而言,复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空间,但必须专业、高效地准备,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何影响同行业者?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因无法起到这一作用,法律一般不予以注册。如果此类通用名称被某一家企业独占注册,将给同行业经营者带来多方面的严重损害。首要影响是使用障碍,行业内其他企业原本可以自由使用该通用名称描述服务内容,一旦被注册,权利人可能主张侵权,迫使同业者更换惯用表述,增加经营成本。其次,商标注册会产生排斥效应,即便尚未实际维权,商标的存在本身就足以使第三方企业产生心理顾虑,不敢正常使用,尤其在电子商务、招投标、海关备案等场景中,商标权记录可能被第三方平台或行政机关作为权利依据,导致同业者的商品或服务被下架、扣留或限制。再者,通用名称被注册将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使先注册者获得不正当的市场优势,而其他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航运业中,“HDS”和“SHDS”是快速交货服务的通用缩写,若被日资航运公司垄断,锦江航运等企业将被迫停止使用这些行业熟知的表述,客户认知度受损,商业机会流失。法律上,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但同行业者需主动启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不能消极等待。本文案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同业企业应当联合收集证据,积极行使异议和复审权利,以维护行业共同利益。风险提示在于,如果不及时采取行动,商标一旦注册满五年,无效宣告的难度将显著增加,因此必须在早期阶段就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发现抢注行为立即启动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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