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民营会展企业在广东连续举办某行业展会十多年,已经小有名气。上海某知名会展企业于2012年与境外某企业合作引进该行业内富有盛名的国际会展品牌,并且也选择在广东举办展会。广东会展企业为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先后向会展举办地、上海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举报声称上海企业在招展及举办过程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要求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均认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广东企业进一步向当地法院提起虚假宣传诉讼。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指导上海企业充分收集证据,应对、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同时针对法院更高的举证要求,充分运用公证等证据保全手段,组织了大量的证据反驳广东企业的主张,同时指出广东企业已经将诉讼作为其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最终获得完胜,法院判决驳回广东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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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行为如何认定?
虚假宣传的认定核心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宣传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是否对竞争对手造成实际损害等因素判断。单纯使用夸张性艺术化表述或无明显误导可能不构成违法。行政调查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工商部门调查更注重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事实,而法院审理则要求原告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宣传行为具有误导性且造成损害后果。企业被指控虚假宣传时,应系统梳理宣传材料,区分观点表达与事实陈述,并针对原告指控逐项质证。同时需注意,虚假宣传不要求实际交易发生,只要具有引人误解的可能性即可。但若宣传内容有真实依据,且未超出合理商业吹嘘的边界,通常不认定为虚假宣传。本案中,工商部门经调查均未认定虚假宣传,法院亦驳回原告请求,印证了合法宣传与虚假宣传的界限。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对数据、荣誉等关键信息应留有证明文件,从源头防范风险。
遭遇恶意举报或诉讼时如何应对?
企业遭遇竞争对手以虚假宣传为由向行政机关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沉着应对并采取多维度策略。首先,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完整真实的宣传材料及相关证据,说明宣传内容的依据和来源,有助于行政机关快速作出不构成违法的认定。其次,针对民事诉讼中原告较高的举证要求,被告企业应组织律师团队系统梳理证据链。本案中,上海企业充分运用公证等证据保全手段,对宣传资料、展会现场、招展文件等关键证据进行固定,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同时,应仔细分析原告的起诉动机和背景,若原告存在针对同一事实先行举报、再行诉讼的行为,且其目的明显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则可向法庭揭示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维权范畴,构成滥用诉权。被告还可主张原告自身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主张原告的举报与诉讼造成己方商誉损失和经营干扰,提起反诉或另行索赔。在证据组织上,应重点证明被告的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具有误导性,并指出原告混淆了商业吹嘘与虚假宣传的界限。此外,企业应保留与原告之间的沟通记录、行业竞争状况等背景资料,用以佐证原告的恶意。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充分说明证据充分、抗辩有力的应对策略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正当维权与不正当竞争如何区分?
正当维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恶意,以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排挤竞争的目的。正当维权是指经营者基于真实存在的侵权行为或合法权利受损的事实,通过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其目的正当、依据客观、手段合法。而不正当竞争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身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仍滥用举报、诉讼程序,意图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或者通过散布不利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提出主张时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和初步证据;二是是否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竞争对手提起多项程序;三是是否在诉讼中隐瞒或歪曲关键事实;四是是否将法律程序作为商业谈判施压工具;五是是否因该行为导致竞争对手市场份额下降或商业机会丧失。本案中,广东企业先行向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在行政调查均未认定违法后仍提起民事诉讼,且最终未能胜诉,结合其明显阻止竞争对手进入本地市场的意图,实质上已构成以法律程序为武器的不正当竞争。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举报或诉讼最终未获支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善意且有一定事实基础,通常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因此,企业维权应确保依据可靠,避免轻易启动惩罚性程序,同时应尊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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