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七问七答

文章摘要 本文以问答形式梳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3号》下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核心规则,包括变更操作主体为新老管理人共同配合、须经持有实缴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投资者同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新管理人须具备持续展业能力且通常需持有在管基金、特殊情形下由新管理人履行变更手续,以及变更所需材料、不予办理情形和专业机构或清算组行使职责不属于变更等,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前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3号及相应的材料清单。鉴于1号和2号指引均系对现行规则进行整合和细化,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新增内容较少,我们就不再专文介绍了(1-2号指引的具体内容将在2023年的私募监管动态中进行表述)。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3号指引”)系协会首次出台的针对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自律规则,而配套的材料清单则对变更管理人所需的各项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拟以问答形式就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以为广大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者提供有益参考。

第一问:谁是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操作主体?老管理人?新管理人?还是基金投资者?

答:根据3号指引,私募基金的原管理人和新管理人应就管理人变更程序、职责划分情况和权利义务转移等事项进行明确,并妥善处置基金财产。换言之,新、老管理人应共同配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流程。

第二问: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需多少基金投资者同意?

答:根据3号指引,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虽然此处并未明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系“认缴”还是“实缴”,但结合3号指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基金合同未约定变更管理人程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等方式决议,……经所持表决权占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大多数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系基于投资者实缴出资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实缴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方可实施。当然,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系基于其认缴出资,则应遵从该约定。

第三问:新管理人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3号指引,新管理人除了需具备持续展业能力,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需符合专业化运营原则(业务类型与基金类型一致),还应当拥有在管基金(原管理人、新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除非新管理人系原管理人的关联管理人,其不能是“新设”的管理人,换言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行第一支基金产品之前,是禁止从原管理人处“接手”私募基金的。

第四问: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3号指引和变更材料清单,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1.  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

  2. 2.  新老管理人、基金投资者、托管人(如有)签署的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协议,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决议(适用于原管理人失联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情形);

  3. 3.  解除原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的法律文件;

  4. 4.  新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

  5. 5.  基金托管人(如有)对新管理人是否符合3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即新管理人应符合的要求)发表的意见;

  6. 6.  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适用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7. 7.  信息变更承诺函;

  8. 8.  公证书(如适用):适用于因原管理人失联被协会注销登记,且投资者未就变更管理人达成一致的情形;投资者应通过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管理人,变更管理人的决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9. 9.  法律意见书(如适用):适用于因原管理人失联被协会注销登记,且投资者未就变更管理人达成一致的情形;投资者应通过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管理人,并应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等召集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0. 10.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裁(如适用):如原管理人不同意变更管理人,或投资者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应提供司法机关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作出的生效判裁;我们理解,本规定系对《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六条[1]第二款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的……”作出进一步说明,即:“无法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处理方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原管理人不同意变更管理人,而另一种是投资者无法就变更管理人达成一致;

  11. 11.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如适用):如私募基金已完成管理人变更程序,但仍有少数投资者未与新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新管理人应建立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问:在哪些情形下变更管理人由新管理人履行变更手续?

答:根据3号指引,在原管理人丧失市场主体资格(包括解散、注销,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丧失管理人登记资格(被协会注销、撤销登记)、失联(投资者、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均无法与原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其无法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的,需由新管理人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除前述情形之外,原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按规定提交材料并经新管理人确认。

第六问:协会不予办理变更管理人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3号指引,协会不予办理管理人变更手续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 1.  合法合规性问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备案的情形(即《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规定的情形),或私募基金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2. 2.  运营问题: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或为其他类私募基金,或已进入清算程序;

  3. 3.  监管机构要求。

第七问:私募基金成立专业机构或清算组行使基金管理职责是否属于变更基金管理人?

答:根据3号指引,私募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专业机构或者清算组行使管理职责的,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变更,并无需履行管理人变更手续。专业机构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其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我们理解,3号指引的这一规定系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3]和《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4]的进一步明确。

结语

  我们理解,3号指引及配套的材料清单系主要基于今年出台的《私募条例》以及《登记备案办法》制定,系广大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在变更基金管理人方面的实操指南。根据协会的表态,其后续将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修订发布,同步完善相应的自律规则,我们团队将时刻关注相关监管动态,并及时对新政进行介绍或解读,敬请期待。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拟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达成有效处理方案。

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的,应当向协会提交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变更手续。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三)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五)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六)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七)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八)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九)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退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专项机构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多少投资者同意?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是涉及基金治理与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3号》的规定,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该比例要求体现了对投资者集体意思的尊重,但指引未明确按认缴还是实缴份额计算。结合实务中的基金合同安排,投资者表决权通常基于实缴出资对应的份额,如合同另有约定则遵从约定,这属于基金合同自治范畴。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3号指引对投资者同意比例未区分认缴与实缴,但在关于基金合同未约定变更程序时,要求通过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决议,并经所持表决权占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投资者同意。作者根据以往经验,大多数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者行使表决权基于实缴出资份额,因此倾向于须经实缴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投资者未实缴或部分实缴,计算基数将直接影响决议是否通过,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启动变更程序前,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先核查基金合同中关于表决权基础的条款,明确以认缴还是实缴计算。若合同约定不明,建议通过召开持有人会议等民主程序形成补充决议,并保留完整会议记录。还需注意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决策机构不同,分别对应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若决议未达到法定比例,协会可能不予办理变更手续,甚至影响基金运作,因此应提前进行合规性评估。

新管理人需符合哪些要求?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新管理人接管私募基金,必须满足监管设定的资质条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3号》,新管理人除需具备持续展业能力、不存在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外,还应当符合专业化运营原则,使业务类型与基金类型一致。同时,新管理人原则上应当拥有在管基金,除非其与原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该要求旨在避免空壳管理人借变更程序规避登记监管,确保管理人具备真实的管理经验与展业基础。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特别强调,除非新管理人系原管理人的关联管理人,否则其不能属于新设管理人。换言之,一个尚未发行首支基金产品的管理人,禁止从原管理人处接手存量私募基金。这一规则直接回应了市场上以变更管理人方式提前挂号或转移通道的做法。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需要核查股权结构、控制关系等证明文件。此外,专业化运营原则要求管理人的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相匹配,否则即使有在管基金也无法承接。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拟任新管理人应提前自查是否已在协会完成登记、是否存续有效,并核实在管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拟承接基金是否一致。若属于同一控制人下的关联承接,需准备股权控制关系证明。建议在签署变更协议前,请求协会出具相关意见或进行预沟通,避免因资质不符导致变更失败。同时注意,若新管理人在承接后短期内基金到期,还需考虑后续清算能力。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一系列法定文件,以证明变更程序合法、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安排清晰。材料体系包括变更原因说明、新老管理人与投资者及托管人签署的同意协议或相关决议、解除原委托管理协议的文件、新基金合同或委托协议、托管人意见、工商登记信息、信息变更承诺函等。对于特殊情形,还需额外提供公证书、法律意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举了具体材料要求。例如,原管理人因失联被协会注销登记,且投资者未就变更达成一致时,投资者通过持有人大会等决议变更管理人的,该决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会议召集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原管理人不同意变更或投资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则需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裁。此外,若少数投资者未签署新基金合同,新管理人应当建立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办理变更时,应根据具体情形对号入座准备材料,注意区分常规路径与失联注销下的特殊路径。建议提前取得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确保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对于需要公证和法律意见书的场景,务必选择具备证券期货业务备案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材料不齐全或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可能被协会要求补正甚至驳回。管理人与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会议纪要、表决票、通知送达凭证等过程性文件,以备核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