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保险公司投资某知名私募管理公司管理的S基金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杨律师团队受托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2、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国资控股上市公司收购某民营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3、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民营企业收购徐州某四星级酒店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公告和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公告称,北京泽盈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
协会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答记者问》称,近日境外媒体报道的中国拟加强对冲基金监管和最快9月生效的规则草案将对中国对冲基金实施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规模限制的传闻是不客观、不属实的。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是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条例》未对基金最低规模做出具体规定。
协会于2023年8月15日发布严正声明称,协会近日关注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协会印章、公文等方式,冒用协会名义向个别投资机构发送采取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处罚或限制措施的“《纪律处分决定书》”。“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均不属于协会纪律处分措施,协会不会也无权对相关机构采取上述措施。此外,协会还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主要表现为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进行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
协会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公告称,协会通过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上海国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情况报告。逾期未完成的,协会将认定为失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进行公示,并在“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如公示后满一个月仍未完成,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3年8月25日在官网发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深圳建泓未能在基金发生重大事项时进行及时信息披露,协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的纪律处分。
协会于2023年8月29日发布通知称,自2023年8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3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会员对本机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三、监管动态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条例中创业投资基金专章的内容,杨春宝律师团队结合监管层此前就创业投资基金出台的各项规定,对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对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者人士提供有益参考。详见《结合私募基金监管条例聊聊创投基金那些事儿》。(https://mp.weixin.qq.com/s/Cizd2RKQ5VWgw76gFucr1w)
四、典型判例
1.基金管理人未经回访即将募集资金投入运作构成违约,但投资者并未就该违约行为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并已接收投资收益款且未提出异议,如不能证明因管理人未回访给其造成损失,投资者以此要求管理人承担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邢某与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70号】
主要事实:2017年3月,邢某与基金管理人信泉公司、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约定:信文通邮契约型私募基金(“案涉基金”)募集期间及存续期间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应当在冷静期满后,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届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2017年4月27日,邢某向基金募集账户转账430万元,银行回单载明用途为认购通邮项目。2017年4月,信泉公司作出《份额确认函》载明:本期基金成立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本期基金资金已于2017年4月28日划拨至托管账户。确认如下:认购人邢华,本次认购基金份额为43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类别为C2类,特此确认。2017年7月和10月、2018年2月,邢某收到投资收益款共计262005.48元。后未再分配收益,且案涉基金可能面临亏损。邢某认为,信泉公司存在未对投资者履行回访义务等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本金和利益损失等。信泉公司则抗辩称其已通过《份额确认书》的形式履行了回访义务。
裁判观点:信泉公司在未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回访的情况下即将资金投入运作,现其主张已通过《份额确认书》形式履行了回访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信泉公司构成违约。但邢某并未就该违约行为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对于信泉公司将其投资本金投入基金运作未提出异议,且已多次收取按季返还的收益,且未提出异议,信泉公司的该违约行为,并不能作为邢某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邢某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因信泉公司未回访给其造成损失。如果仅以未履行回访确认义务而判令信泉公司承担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而且对于基金管理人显失公平。最后,结合对邢某其他诉请的审理,法院最终驳回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基金管理人在足以使投资者产生低风险预期的前提下,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有悖于投资者合理预期,应认定为重大违约
案件: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等与肖某某合同纠纷【(2023)京74民终804号】
主要事实:2017年4月,信文资产公司与兴乐集团、一开集团签订《关于收购一开集团之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信文资产公司通过恒丰银行支行向兴乐集团发放不超过2.2亿元委托贷款,用于偿还一开集团所欠银行负债和提供部分股权收购价款,资金来源于信文资产公司将发起设立的“信文兴乐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次日,信文资产公司与恒丰银行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同日,兴乐集团股东虞某1、虞某2分别以其持有的兴乐集团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兴乐集团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5月,肖某某、信文资产公司、基金托管人签订《信文1号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兴乐集团发放贷款。后肖某某汇款300万元,信文资产公司出具《确认函》。此后,信文资产公司分别四次向肖某某转账支付收益款项,之后未再向肖某某支付款项。基金合同到期后,信文资产公司亦未返还肖某某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2018年8月,信文资产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温州中院起诉,法院判决兴乐集团偿还信文资产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但由于相应质权因未经权力机关登记而未设立,故法院对信文资产公司有关应收账款、股权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之后,肖某某得知因融资方本身早已严重违约且无偿还能力,信文资产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分配收益的义务,更无偿还本金的可能。肖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在基金成立前后,信文资产公司误导其投资行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没有向投资人披露融资方的负债情况以及项目资产负债及业绩情况等,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谨慎义务,对肖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提交了基金推介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基金合同及推介材料中存在“风险可控”以及固定收益的表述,尽职调查报告写明按季度分配收益,载明了各项风控措施,包括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一审诉讼中,肖某某表示,信文资产公司在基金出现风险前没有披露关于质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等信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足以使投资人产生低风险预期的前提下,信文资产公司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使得基金的资金损失风险增高,有悖于投资者合理预期,应认定为重大违约。肖某某有权要求信文资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信文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信文资产公司提交了尽调报告,主张其在基金运作前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但尽调报告中载明的相应风控措施并未完全充分落实,包括未能落实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情形,在前述风控措施均未落实的情况下,信文资产公司仍指示受托银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故一审法院认定信文资产公司未能尽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谨慎义务,构成重大违约,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避免因失联被注销?
根据文章内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权对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且相关情形会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此外,若协会通过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管理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情况报告;逾期未完成的,协会将认定为失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进行公示,并在“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如公示后满一个月仍未完成,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此,管理人应确保在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及时关注协会公告,按要求报送信息。一旦收到协会通知或公告,应立即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证明材料,避免因失联被注销。注销后,管理人不仅丧失展业资格,还可能因诚信档案记录影响后续业务开展及高管人员职业声誉。实务中,管理人还应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协会名义发送伪造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协会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等,但不会采取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措施,收到类似文件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切勿轻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哪些影响?是否规定了对冲基金最低资产规模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是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要监管法规。文章指出,《条例》设有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杨春宝律师团队结合监管层此前出台的各项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为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提供参考。关于市场关注的所谓“对冲基金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规模限制”,协会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答记者问》明确表示,该传闻不客观、不属实。《条例》并未对基金最低规模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实务中应避免误信境外传闻,以官方发布为准。《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差异化监管和扶持政策方面,具体包括: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强调其对早期科创企业的支持;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置差异化安排;强化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同时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而言,应当对照《条例》完善内部治理和合规制度,重点关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流程的合规要求,尤其注意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法律风险。《条例》的施行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进入新阶段,行业从业者应积极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回访义务或未落实风控措施时,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其违约责任?
文章收录的两则典型判例对这一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第一则案例中,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应在投资者冷静期满后进行投资回访,且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认购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管理人在未以合同约定形式回访的情况下即将资金投入运作,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但投资者并未及时就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且已多次接收投资收益款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无法证明因管理人未回访给其造成损失,因此法院未支持投资者要求管理人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该案表明,未履行回访义务虽构成违约,但投资者若未及时主张权利且无法证明损失,则违约责任范围可能受到限制。第二则案例中,基金推介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载明了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风控措施,且存在“风险可控”及固定收益表述,足以使投资者产生低风险预期。但管理人在运作中未能落实上述风控措施,仍指示放款,增加了基金投资风险,且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法院认定管理人未尽勤勉谨慎义务,构成重大违约,应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在募集阶段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回访义务,在投资运作阶段还需严格落实约定的风控措施,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信息。若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基金风险增高,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前者违约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投资者以行为默示接受;后者因风控措施未落实直接增加投资风险,且管理人未披露信息,构成根本性违约。实务中,投资者应关注管理人是否按约履行回访义务和风控措施,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固定损失证据;管理人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各项义务,避免被认定为重大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