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改关键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汇聚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学者五十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包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邹海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双根、彭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穹,最高法院前资深法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以及相关律师等。与会嘉宾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董事勤勉义务的界定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念清教授主持,聚焦“资本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核心问题;第二单元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围绕“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展开讨论;第三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张海征教授主持,主题为“董监高责任与关联交易规则”;第四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教授主持,着眼于“公司退出机制与司法解释衔接”相关问题。
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杨春宝一级律师应邀在研讨会第一单元就回购条款专门发言。杨律师结合其代理的30余件对赌案件的办案体会,从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回购主体的选择、商业实践中对赌方案以及对赌条款的各种设计等角度点评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与对赌回购相关的条款的进步与局限,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增资方的回购权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经营权与对赌义务” 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并就该等议题提出建议:对于受让老股的投资者的回购权的相关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扩展适用于增资方的回购权;基于“以股权为限”的商业逻辑,明确协议当事人约定“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的责任限制时,回购义务人的责任应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明确“谁经营、谁负责”,对赌义务人不应在其不能控制公司经营的情形下却承担对赌责任。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大家各抒已见、观点鲜明、讨论交流深刻透彻,有效激发了学术思考,促进了思想交融,为推进新公司法的理解和适用贡献了宝贵智慧,提供了富有启发的新视角,圆满达成本次研讨会的预期效果。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律师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回购条款的总体评价是什么?他指出了哪些进步与不足?
杨春宝律师结合其代理三十余件对赌案件的实务经验,从对赌协议效力、回购主体选择、商业设计与条款安排等角度点评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与对赌回购相关的条款。他认为相关条款体现了对商业实践的积极回应,具有明显进步,但同时也存在局限。进步之处在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受让老股的投资者的回购权作出了规定,为股权回购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指引。不足方面,杨律师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增资方的回购权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经营权与对赌义务等问题没有作出相应回应。具体而言,增资方作为对赌协议中最常见的回购主体,其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并未被明确,导致实务中认定不一;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标准不清,难以统一裁判;经营权与对赌义务的关系也未厘清,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杨律师建议,应将受让老股投资者回购权的相关规则扩展适用于增资方,明确以股权为限的责任范围,并遵循谁经营谁负责的公平原则,从而为对赌协议各方提供更稳定的法律预期。
杨春宝律师针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哪些具体修改建议?其法律依据和商业逻辑是什么?
杨春宝律师提出了三项具体修改建议。第一,将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受让老股投资者回购权的规则扩展适用于增资方。其理由在于,增资方与老股受让方在对赌协议中的经济地位和风险结构具有相似性,增资方更是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回购主体,若仅保护老股受让方而不保护增资方,将导致规则适用的不均衡,也不符合对赌条款的商业逻辑。第二,基于以股权为限的商业逻辑,建议明确当协议当事人约定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的责任限制时,回购义务人的责任应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这一建议旨在避免司法裁判中对责任限制条款作扩张解释,保护回购义务人的合理预期,防止其个人或公司其他财产被追及。第三,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议明确谁经营谁负责,即对赌义务人不应在其不能控制公司经营的情形下承担对赌责任。这一建议要求责任配置与实际控制力相匹配,避免经营者以外的主体因无法掌控公司经营而承担不公平的对赌义务。这些建议均源于杨律师代理大量对赌案件的实务观察,旨在填补司法解释的空白,促进公司资本制度与商业实践的良性互动。
在回购条款相关争议中,常见的误解有哪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未澄清这些误解可能带来什么风险?
常见的误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认为回购权对所有对赌主体适用相同规则。实际上,增资方的回购权与老股受让方的回购权在主体身份、交易结构和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老股受让方的回购权,未明确增资方,若理解为统一适用,将导致裁判依据不足。第二,认为以股权为限意味着回购义务人只需返还股权,而非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杨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司法解释不明确其责任范围,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使当事人约定的责任限制条款失去原本的契约意义。第三,认为对赌义务人只要签署了对赌协议就应无条件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这忽视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能导致不能控制公司经营的投资人或小股东因大股东或管理层行为而承担不利后果。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未回应这些误解,可能使法院在审理对赌回购案件时缺乏明确指引,增加诉讼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杨律师的建议旨在通过扩展规则适用范围、明确责任限制和经营归属,以减少争议、统一裁判尺度,从而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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