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执业23年来,始终关注相关专业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坚持就执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专题进行思考、研究,并努力形成研究成果。为此,撰写了不少论文、评论或短文,同时,鼓励团队成员多研究、多写文章,其中有些文章获得相关专业认可。截止2018年7月,杨春宝律师团队已经出版了13本专著(含再版):
- 《创业法律108问-来自创业者的真实法律咨询》,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7年9月
- 《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9年4月
- 《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2月
- 《完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已出版至第4版)
-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4月(已出版至第3版)
- 《法说水浒:山寨创业并购传奇》,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8月
-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8年3月
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法律文章均已被国际知名法律出版机构威科先行(Wolters Kluwer)、律商网(LexisNexis)收录进其法律数据库,威科先行还特邀杨春宝律师和孙瑱律师推出了特别专题《私募基金行业月度监管动态》,就私募基金行业每月的监管动态进行汇总,并作出实务点评。
国家重点学术期刊《投资与合作》在其第333期“投.律观 Viewpoint”栏目中经授权转载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文章《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被更名为《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转载该文的还有“烟台留创园”等微信公众号。
而《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则被和讯网、搜狐网等知名财经网站以及“金氪”“融易学金融学院”“整点PE”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上海律协”“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今日区块链”等知名专业机构和微信公众号则经授权转载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另一篇文章《区块链与交易安全浅谈》;“兴投资本”与“丁香财富汇”等知名专业微信公众号经授权转载了《浅析资管新规对PE/VC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之策》。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
在法律实践中,虚拟货币一般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行并流转的数字化代币,包括Q币、滴币等由企业运营的积分币,以及比特币等基于加密算法和分布式账本的去中心化资产。现行法律框架未赋予虚拟货币法定货币地位,其通常被认定为特定虚拟商品或数字资产,持有与交易需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规定。n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被《投资与合作》第333期转载,该文系统比较了不同类型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价值基础与流转机制,指出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传销或诈骗活动是监管重点。实务中,企业发行或运营虚拟货币应注意区分权益凭证与支付工具的界限,避免触碰非法金融活动红线。n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前应核实平台资质,认识到价格波动剧烈、交易可逆性差等风险。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个案差异,当事人需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及时关注监管政策更新。企业则应当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宣传材料与交易模式不误导公众,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引发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安排有哪些法律风险?
对赌条款是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估值调整工具,其核心是投资方与企业原股东就未来经营业绩或特定事件达成约定,若未达成则触发补偿、回购或股权比例调整等机制。经营权安排则指投资方通过取得董事会席位、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管理层任免权等方式介入企业日常管理。法律上,此类安排须符合公司治理的强制性规则,不得损害公司独立人格和债权人利益。n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被和讯网、搜狐网等知名财经网站以及金氪、融易学金融学院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反映出该主题在创投圈的高关注度。文章提示,部分投资方在设置对赌条款时,将经营权与业绩指标挂钩,一旦企业未达标,投资方即可接管关键岗位或否决重大决策,形成事实上的控制权转移。n实务中,创业者在签署对赌协议前应逐条审视经营权重置条款,明确指标未达成时的权利边界,防止因对赌失败而丧失经营自主权。投资方在行使经营权时,应遵循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避免滥用表决权或关联交易引发争议。建议双方在条款中设置合理期限、补救措施以及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平衡各自权益。
资管新规对PE/VC投资有哪些主要影响?
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原则包括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禁止通道业务、统一合格投资者标准等。对于PE/VC基金而言,这些规则直接影响基金的募集方式、投资结构、期限匹配和退出路径,要求基金管理人更审慎地进行产品设计和风险披露。n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浅析资管新规对PE/VC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之策》被兴投资本、丁香财富汇等专业机构转载,说明该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具有极强的实务需求。文章分析了资管新规出台后,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端面临的银行理财资金准入限制、在结构端面临的嵌套层级压缩压力,以及在投资端面临的穿透核查义务,并提出了调整基金架构、加强合规审查等应对思路。n实务中,PE/VC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梳理存量基金的合规性,及时清理多层嵌套和期限错配问题;在募集新基金时,严格审查投资者适当性材料,避免使用公开宣传和承诺保本手段。同时,投资尽职调查中需关注底层资产是否符合资管新规要求,防范因合规瑕疵导致退出受阻。基金管理人还应建立动态合规监控机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基金文件条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