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都肯商标异议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商标被代理商抢注的典型案件展开。德国公司长期在中国市场使用“DOLLKEN”商标并具有市场影响,但未及时在中国注册。其前代理商上海某公司在合作终止后,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并通过初步审定。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德国公司提出商标异议,主张该商标系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上海公司作为代理人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商标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本案揭示了未注册商标被代理机构抢注的法律风险,以及商标异议程序对维护在先权益的重要作用,为企业防范代理关系中的商标风险提供了实务参考。

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某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某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代理人抢注委托人商标如何认定?

法律对代理人抢注委托人商标设有明确规制。核心规则是,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适用前提包括代理关系存续或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且被抢注商标在委托人业务中已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该规则旨在防止因业务往来知悉商标信息的主体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正当注册。认定时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代理、经销、代表等特定关系,以及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委托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n本案中,上海某公司与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代理关系,代理华东地区销售及广告展览活动,属于典型的代理人身份。双方终止合作后,上海公司明知“DOLLKEN”商标归属德国公司,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且已通过初步审定。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代理人抢注的典型特征,即利用代理关系获取商标信息,在合作关系破裂后抢先申请,意图将他人品牌据为己有。n实务中,主张代理人抢注需重点固定代理合同、往来邮件、订单发票、参展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应关注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在先使用商标产生混淆可能。若抢注行为已进入初审公告期,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后续维权成本将大幅增加。此外,权利人还可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强化异议理由。

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有何救济途径?

未注册商标虽然不享有注册专用权,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法律提供多种救济途径。针对正在申请中的商标,权利人可在初审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其核准注册。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通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等方式清除障碍。此外,若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n本案中,德国都肯商标并未在中国注册,但其产品通过多种渠道进入中国市场,并设立代表处、参加展览推广活动,已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当上海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时,专业机构及时代理德国公司提出商标异议,主张在先使用和代理人抢注的违法性,同时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最终上海公司迫于异议压力,将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救济有效实现。n救济途径的选择需结合商标状态和证据情况。若处于初审公告期,异议是最直接的手段,需在公告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书及证据。若已注册,则需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对恶意抢注不受五年限制。实务中还应同步考虑市场监控、证据保全和谈判策略。权利人应建立商标预警机制,对核心品牌及时注册,避免依赖事后救济。

商标异议程序中应提交哪些关键证据?

商标异议程序的证据围绕异议理由展开,需证明异议人享有在先权益以及被异议人存在主观恶意。关键证据包括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广告宣传材料、展览会照片、媒体报道等,用以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市场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同时需提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的业务关系证据,如代理协议、经销合同、往来函件、合作记录等,以认定其代理人身份。n本案中,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证据、代表处设立文件、展览及推广活动资料,用以证明“DOLLKEN”商标的在先使用和影响力。同时,专业机构调取了上海公司曾作为代理商的合同及业务往来记录,证实其与德国公司存在代理关系。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上海公司因代理知悉商标,终止合作后抢注,主观恶意明显。异议理由因此获得支持,最终促使对方转让商标申请。n实务中,证据形式需符合真实、合法、关联性要求。书面证据应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外文证据需附中文翻译。时间节点上,证据形成时间应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以证明在先使用。同时建议对网络宣传、展会照片等采用时间戳或公证方式固定。异议人还应关注被异议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其未实际使用商标或具有抄袭惯常,可一并提交。完备的证据体系是异议成功的基础,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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