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之电力设备公司串通投标纠纷

文章摘要 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太比雅公司委托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两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并支持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

杨律师团队为此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的报价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两被告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证明了两被告的投标书上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员工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等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法院因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主张两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法院不仅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还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间接损失,即丧失获得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16:5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指多家企业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共同参与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如何证明串通投标?

可以通过对投标报价数据的比对、检查投标书中的过往业绩部分、员工的工作关系等手段来证明串通投标的存在。

什么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行为(如串通投标)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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