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之电力设备公司串通投标纠纷

文章摘要 电力设备公司参与水电站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投标企业存在串通投标嫌疑,遂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律师团队比对两被告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等报价数据,发现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并证明两被告投标书引用相同业绩案例、被告一员工担任被告二投标代表,法院认定串通投标成立。法院支持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保证金利息等直接损失,并支持丧失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

杨律师团队为此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的报价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两被告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证明了两被告的投标书上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员工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等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法院因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主张两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法院不仅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还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间接损失,即丧失获得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报价规律性差异能否证明串通投标?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串通投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指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过约定、协同等方式,影响中标结果、排挤其他竞争者。认定时并不要求必须有书面协议或直接沟通证据,若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人员安排、业绩材料等呈现异常一致或规律性差异,可结合交易习惯、竞争关系、利益关联等推定存在串通。核心规则在于通过客观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使法院能够认定串通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发现另外两家投标企业存在串通嫌疑。代理律师团队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等报价数据逐一比对,发现整体上两被告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符合可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两被告投标书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案例,被告一员工还担任被告二投标代表,这些事实进一步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和串通行为。法院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两被告串通投标事实成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害投标人发现报价规律性差异时,应尽快固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报价明细、人员信息、业绩材料等证据,并梳理报价之间的比例关系、升降幅度和协同痕迹。对人员交叉、业绩案例重合、联系方式关联、投标文件格式雷同等细节,应通过工商登记、社保记录、授权委托书、项目履历等材料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需要提示的是,仅凭单一异常报价或主观怀疑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法院更关注多个间接事实能否相互印证。若已因串通投标丧失中标机会,应及时主张直接成本和合理利润损失,并在诉讼中说明损失计算依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赔偿范围被压缩。

串通投标受害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串通投标造成其他投标人损失的,受害投标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投标人为参加投标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间接损失是因串通行为导致丧失中标机会而损失的合理利润。认定间接损失时,需要证明若不存在串通行为,受害投标人具有较大中标可能性,且利润计算具有合理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同时兼顾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太比雅公司在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中,因两被告串通投标而未能中标。法院不仅支持其因参加投标活动支付的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等正常费用,还支持其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间接损失,即丧失获得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该案表明,法院在认定串通投标成立后,会结合受害投标人的实际支出和预期可得利益确定赔偿范围,直接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一并主张。【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害投标人主张赔偿时,应分类整理损失证据,将标书制作合同、付款凭证、调查委托合同、差旅票据、保证金缴纳及利息计算材料等归入直接损失;将招标项目利润测算、报价文件、成本分析、行业利润率、自身履约能力等材料用于证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常是争议焦点,法院可能审查中标可能性、利润合理性以及串通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仅主张一个笼统金额而缺少计算过程,容易不被全额支持。因此,应在诉讼前建立损失清单和计算说明,必要时通过审计或鉴定方式增强证明力,同时注意保存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沟通记录和成本凭证。

受害人应如何收集串通投标证据?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串通投标纠纷中,受害人通常难以取得串通各方内部协议或直接沟通证据,因此法律允许通过间接证据推定串通事实。核心规则是,当多个客观事实相互印证,能够使法院对串通行为形成高度盖然性判断时,即可认定串通投标成立。常见证据包括报价异常一致或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错误相同、业绩案例重合、人员交叉、保证金来源关联、联系方式同一等。举证重点在于构建完整证据链,而非依赖单一证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代理律师团队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等报价数据逐项比对,发现整体上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两被告投标书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案例,被告一的员工还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这些事实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两被告串通投标事实成立。【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害投标人应在开标后尽快保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报价表格、评标资料及现场记录,防止文件被修改或灭失。对报价数据,可制作比对表,标注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单价等项目的差异比例和变化规律,突出非市场化的一致性。对人员交叉和业绩雷同,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调取工商、社保、授权文件等材料,并关注投标代表签字、联系方式、文件制作痕迹等细节。若发现串通嫌疑,应及时向招标人、监管部门反映并保留投诉记录,同时评估是否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风险在于间接证据证明力不足,因此应避免仅凭怀疑起诉,需将报价规律、文件重合、人员关联等多维度事实组合,形成可被法院采信的证据体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