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莺音女士系三、四十年代知名歌手,签约于EMI公司(百代公司)。吴女士回国时在机场商场中无意中看到中唱上海公司出品的“吴莺音金曲”,遂委托承办律师与中唱公司交涉。经调查,EMI公司南迁香港后,其在上海的资产包括唱片均由中唱公司接管。然而“金曲”中并非所有曲目均系解放前录制。在承办律师的积极协调下,纠纷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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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历史遗留录音制品的版权归属如何认定?
历史遗留录音制品的权属认定需结合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背景与资产流转脉络综合判断。以本案为例,百代公司南迁香港后,其在上海的资产包括唱片均由中唱公司接管,这种接管关系使得中唱公司在形式上取得了对相关录音制品的占有与处分基础。但实务中不能仅凭接管事实即认定全部权利归属,还需逐项核查每首曲目的录制时间、原始合同约定及权利链条是否完整。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吴莺音金曲》专辑中并非所有曲目均录制于解放前,不同时期录制的作品所处的法律制度与权利状态存在差异,解放前录制的曲目涉及历史沿革形成的特殊权属安排,解放后录制的曲目则需依据当时的录制合同与授权文件判断权利归属。因此,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开展全面调查取证,梳理资产移交档案、原始录制记录与合同文本,区分不同曲目的权利来源,避免笼统主张或笼统抗辩,为后续协商或诉讼奠定事实基础。
表演者对老唱片发行享有哪些权利?
表演者权是邻接权制度中的重要权利类型,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吴莺音作为歌曲的演唱者,对录有其演唱的录音制品享有表演者权益,唱片公司未经其许可或缺乏合法授权而出版发行其演唱曲目,可能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害。但处理历史录音制品时须注意,三四十年代我国尚无现代著作权制度,当时歌手与唱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且百代公司资产经接管流转至中唱公司,相关权利义务是否一并承继需要审慎判断。实务中,表演者主张权利时应准备能够证明其演唱者身份的证据,如原始唱片署名、历史资料、录音比对等,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与权利持续状态问题。对于录制于解放后的曲目,因当时已存在相应的版权保护制度,表演者或其权利承继人的主张依据相对充分,侵权认定也更为清晰,被诉方则需举证其取得权利的合法来源,否则难以免除责任。
此类历史版权纠纷为何宜通过协商解决?
此类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版权纠纷宜优先选择协商解决,原因在于其事实与法律层面均存在高度复杂性。从事实层面看,解放前后的录制行为处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下,资产接管、公司南迁等历史事件导致权利链条难以完全还原,双方各自掌握的证据均可能存在缺口,若进入诉讼,胜负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法律层面看,历史录音制品的权属认定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则可循,法院裁判需要综合考量历史背景、资产移交文件等多重因素,周期长、成本高。从利益层面看,唱片公司希望继续开发利用经典曲目的商业价值,表演者或其权利人则希望获得应有尊重与合理报酬,协商解决能够兼顾双方核心诉求,实现经典音乐的持续传播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本案正是在承办律师的积极协调下达成和平解决,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消耗。实务中,律师应善用谈判筹码,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对方弱点,同时设计灵活的解决方案,如授权使用、报酬分成、署名确认等方式,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安排,并对和解协议的履行作出明确约定,确保纠纷彻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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