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之碧纯水反不正当竞争和合资纠纷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系沪港合作企业,其碧纯牌蒸馏水知名度较高。沪方董事长王某另设两家公司,生产经销包装与碧纯水极其相似的延中牌饮用水,构成典型仿冒混淆行为。港方要求停止侵权未果,在律师指导下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结合途径维权成功。该案交织反不正当竞争、合资纠纷、股东代位权多重课题,核心争点包括港方诉权归属、法律地位及不正当竞争认定,为合资企业内部冲突与外部竞争纠纷并发的维权提供经典范例。

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系一家沪港合作公司,沪方王某担任董事长,港方周某出任总经理。该公司生产的“碧纯”牌蒸馏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然而市场突然冒出与其产品包装极其相似的“延中” 牌饮用水,经调查,生产、经销“延中”水的两家公司均系沪方投资设立,由王某亲任董事长。港方随即要求沪方停止不正当竞争,显然不可能得到积极回应。一场水战因此爆发。港方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谁拥有诉权?港方在不正当竞争案中法律地位如何?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些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在杨春宝律师等专业律师的法律指导下,港方通过诉讼与非诉讼两种途径,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该案因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合资纠纷、股东代位权等多重法律课题,成为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国内外众多法律学者所引用。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合资企业股东另设公司仿冒产品,谁有权起诉维权?

合资企业一方股东另行投资设立公司,仿冒合资企业知名产品的,涉及诉权归属这一核心问题。合资企业本身作为被仿冒产品的生产者和商誉载体,其合法权益直接受损,原则上应由合资企业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但当侵权方恰为控制合资企业的股东,且其委派的董事长利用职权阻挠企业起诉时,合资企业实际上被侵权方所控制,无法正常行使诉权。此时另一方股东可依据股东代位诉讼的原理,为了合资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股东的赔偿责任,所得赔偿应归于合资企业,这种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企业被内部人控制时的救济困境。实务中,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通常需证明其已尽合理努力促使企业自身起诉而未果,并需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港方正是通过这一路径突破了沪方的控制,成功获得司法救济,该案也因此成为股东代位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交叉领域的经典判例,为同类合资企业维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

如何认定包装近似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定仿冒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在于审查是否足以引起市场混淆。首先需审查被仿冒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或属于知名商品,本案中碧纯牌蒸馏水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其包装装潢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价值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应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色彩、排列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的近似程度,延中牌饮用水与碧纯水的包装极其相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即构成整体近似。再次需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仿冒者与被仿冒企业存在投资及人事关联,明知知名商品的存在仍作近似设计,主观恶意明显,过错程度较高。法律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实务中权利人应注意及时固定包装实物、销售票据、公证购买记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防止侵权方销毁证据或转移侵权产品,同时可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救济,赔偿数额可参照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与合资纠纷交织时港方应如何设计维权路径?

维权路径设计上,应采取诉讼与非诉讼双轨并进的综合策略。非诉讼层面,港方可先行向侵权方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正式函件,固定其拒绝整改的证据;同时通过协商、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在合资企业内部施压,要求追究侵权股东的责任;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借助行政执法力量查处仿冒行为,行政查处形成的笔录和认定材料还可为后续民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诉讼层面,则需理顺请求权基础与当事人地位:可以合资企业名义或由港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追究不正当竞争责任,同时针对合资纠纷层面,可依据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追究沪方违反竞业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责任,主张损害赔偿。两条战线相互配合,既打击外部侵权行为,又清算内部违约股东。风险提示方面,应注意诉讼时效的及时主张,避免因企业控制权旁落而丧失关键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防止侵权方转移资产或继续扩大侵权规模,确保胜诉权益能够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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