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以下选录《人民网》2002年9月的一篇报道。数年来,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作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或者指派律师代理立邦涂料公司以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方式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东、四川、重庆等地打击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均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人民网上海9月29日电 “立邦漆,处处放光彩”这一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充分体现了立邦漆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正基于此立邦漆也成了侵权的对象。立邦漆近来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高扬打假大旗,频频出击,并已初见成效。 立邦漆自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相继成立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等三家独资企业和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合资企业,并在全国设立了35个办事处、89家立邦漆服务中心。立邦漆相关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其中“N”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覆盖了24个类别。立邦漆凭其优良的质量、完善的服务和出色的市场推广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2002年,在武汉、衡阳、成都、昆山等地先后出现多家以“立邦”为字号的涂料生产、销售企业,企图借助立邦漆良好的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面对“李鬼”纷出的局面,立邦漆别无选择,只有打击“李鬼”,才能维护其自身权益,也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其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向武汉、衡阳等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全体合伙人均为留学归国律师,全部律师均毕业自中国著名学府,大部分律师还分别拥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法学硕士学位。该所以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房地产为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以专业分工、团队合作、整所服务为服务特色和服务优势。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该所律师对知识产权法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该所与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限公司(IPP Limited )等多家海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信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境内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代理机构及调查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该所杨春宝律师、徐劲科律师被聘为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该所还每月编辑“浩华知识产权资讯”,介绍近期中国各地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帮助客户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实践。 浩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即由袁季雨、杨春宝和徐劲科律师以及数名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工作组,分别进行证据收集、法律论证等准备工作。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准备了商标注册证、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发票、审计报告以及众多产品荣誉证书等7组28份证据。据此,该所认为: 立邦漆已成为涂料行业知名品牌,立邦漆系列商标已成为涂料行业驰名商标。由于立邦漆产品质量优异,信誉好,因此立邦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被推荐或列为知名品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立邦漆历年投入了巨额广告及宣传费用进行市场宣传,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长、程度深、范围广,与此相适应,立邦漆产品的销售量也逐年以较大的幅度增长,立邦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声誉。 该所同时认为,法院应当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认定。虽然《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但这只是从商标的行政管理方面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定的行政职权,《商标法》并没有否定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对系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虽然工商局所发《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这一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新《商标法》也并没有对此予以确认,其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法院天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无疑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最佳侯选人。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实际上,在以往的判决中,已经有多家法院认定某一境外持有人的商标在中国为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的待遇和保护。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认定“IKEA”系驰名商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美国P&G公司(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也认定“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该所进一步指出,企业名称与商标专用权冲突已经构成侵权。首先,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名称如与某商标专用权人拥有的商标权构成冲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65号文的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其次,考察侵权企业在设立之初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作为涂料企业,其生产产品与立邦漆产品属于同一类,其理应知道立邦漆这一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将“立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利用知名、驰名的商标、字号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誉,借以推广自己的产品,搭便车的故意。第三,要看侵权企业的行为是否已经并可能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由于侵权企业采用的企业字号含立邦漆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已经并可能继续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以为侵权企业与立邦漆有联系,是同一市场主体,产品同出一源。侵权企业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内法、国际公约规定,已造成对“立邦漆”驰名商标的淡化,侵害了“立邦漆”系列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浩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于2002年9月10日当庭作出判决。判决首先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将立邦漆认定为弛名商标,其次,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此,法院判令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其企业字号,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 “立邦”字样;销毁带有“立邦”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外,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就被告衡阳立邦雅佳斯涂料有限公司侵权事宜开庭审理。(杨春宝)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周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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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是否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多项因素判断。首先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标注册在先的,其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之冲突。其次要考察企业设立时的主观状态,若后设立企业与商标权人处于同一行业,理应知晓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将相同或近似文字登记为字号,通常可推定其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的故意。再次要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已经或可能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使公众误以为两家企业存在关联或产品同出一源。实务中,法院通常结合商标知名度与显著性、双方经营地域重合程度、实际混淆证据等因素综合认定;构成侵权的,可判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销毁含侵权字样的宣传资料与产品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需要提示的是,企业名称登记具有地域性,而商标权效力及于全国,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择一或并行主张权利,还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投诉请求纠正。风险在于,若商标知名度证据不足,或双方行业、地域差异明显,混淆可能性难以证明,维权请求可能不获支持,因此诉前应充分固定知名度证据与实际混淆证据,必要时通过公证购买、市场调查等方式补强。
法院能否在诉讼中认定驰名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权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这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亦符合国际惯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即仅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案件处理确有必要时才予认定,认定效力原则上仅及于该案。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围绕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与地理范围、商品销售规模、商标受保护记录等方面举证,常见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广告合同与广告费发票、审计报告、行业协会排名、产品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本案中代理律师即准备了七组二十八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终获法院采信并当庭认定立邦漆为驰名商标。需要提示的是,商标被认定驰名后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并可作为对抗在后企业名称、域名等权利冲突的有力依据;但驰名认定标准较高,若宣传投入、销售数据等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认定请求可能落空。此外,企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容器或广告宣传,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应规范使用认定结果。
知名品牌遭遇搭便车侵权应如何取证维权?
知名品牌遭遇搭便车式侵权时,宜制定诉讼与行政投诉并行的综合维权策略。取证应围绕三条主线展开:一是权利基础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续展与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用以证明权利合法有效;二是知名度证据,包括历年广告合同与广告费发票、审计报告、销售与纳税数据、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等,用以证明商标已达到驰名或知名程度;三是侵权证据,包括侵权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产品实物与包装、宣传资料、销售发票、网页及现场公证等,用以证明对方使用相同或近似字号的事实与主观故意。程序上,权利人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纠正企业名称登记,形成司法与行政双重威慑。诉讼请求可涵盖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销毁侵权宣传资料与包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风险提示:其一,维权周期较长,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防止证据灭失与损害扩大;其二,赔偿数额须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为依据,应提前准备财务数据;其三,多地同时出现侵权时,可借鉴本案经验多地联动、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避免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影响整体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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