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股权转让这一问题展开分析,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员工持股企业尤其重视股东间合作,因此合理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有效。文章区分了员工离职、退休、死亡等不同情形:主动辞职或被辞退时可要求转让股权,退休员工强制转让则不合理;公司直接回购离职员工股份可能违反公司法,应由其他股东受让。同时,限制措施必须保障股东退出渠道,并应在章程中作出利益平衡的约定。全文为员工持股企业设计股权限制条款提供了实务参考,强调合法性与股东权益保护并重。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对股权转让作限制?

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有限责任公司既属于资合组织,又属于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公司运营具有关键影响。因此,公司基于稳定经营和合作伙伴选择权,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股权转让设置合理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完全剥夺股东处分股权的基本权利,必须为股东预留可行的退出通道。

在实务场景中,文章指出员工持股企业普遍存在三种限制方式:规定员工离职时撤资退股、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份、仅允许向其他股东转让。这些限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例如,限制向外部转让股份属于人合性的正当要求,但若同时禁止向其他股东转让且无人受让,则可能侵害股东利益。文章强调,限制应在股东认购股份时即已明确,使股东在进入公司时享有选择权。

实务操作上,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区分不同离职原因的处置规则,如主动辞职、被辞退、退休、死亡等,并为每种情形设计合理的转让价格确定机制和受让顺序。同时,应当避免规定由公司自身强制收购股份,因为这可能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更可行的是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或由控股股东受让。若没有股东愿意受让,则应允许股东向外部转让,确保股东始终拥有退出路径。

员工离职时股权如何处理?

法律概念上,员工持股企业的股东权益往往与劳动关系紧密关联。当劳动关系终止时,是否继续享有股东权益取决于权益来源和离职原因。依据公司法原则,股东权益一般基于出资产生,但在员工持股企业中,股权可能同时包含劳动积累因素,因此法律允许公司对离职员工的股权作出合理处置,但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和股东意思自治。

文章具体分析了不同离职情形的处理标准:员工主动辞职或企业辞退员工时,要求其转让出资具有合理性,因为此时已不存在继续合作的劳动关系基础;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者类似处理;但退休员工强制转让股份则不合理,因为退休员工曾为公司积累作出贡献,特别是初创期贡献,若强制转让应给予适当补偿;因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权益应受到有效保护,不能简单强制退出。文章还指出,许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由公司收购股份,这种做法可能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实务指引方面,企业应建立分层处理机制:在章程中明确各类离职情形的股权处理方式,优先由其他股东受让,若无人受让则按持股比例分摊或由控股股东承接,仍无受让方时允许对外转让。同时,转让价格应依据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避免低价强制退出。对于退休员工,建议设计自愿转让与补偿相结合的制度,既保障其历史贡献,也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股东死亡后继承权如何协调?

法律概念上,股东权益属于公民合法财产,依据继承法原则可由继承人承继。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与合作,若多个背景各异的继承人直接成为股东,可能破坏原有治理结构。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安排,但必须以保障继承人财产权益为前提,不能通过限制条款剥夺其继承利益。

文章针对员工持股企业中股东死亡的情形,给出了协调路径:其他股东可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份,而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仅继承并分割股权转让款。这一做法既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避免外部人员强行进入公司,又保障了继承人获得相应经济对价,相当于将继承权转化为财产权。文章强调,公司在制定此类限制时,必须确保受让价格公平合理,不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或优势地位压低价格。

实务操作上,公司应在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处理规则,包括指定受让主体、受让顺序、价格评估标准以及继承人受让剩余股权的条件。建议同时设置保险或回购基金,以便在股东死亡时能够及时支付合理对价。此外,对于继承人中有意愿且符合公司要求的,也可在章程中约定其可继承部分股权,但需经其他股东多数同意,以此平衡财产继承权与公司自治权。最终,所有限制都应体现利益平衡,避免引发继承纠纷和公司治理僵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