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案例之芭布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本案系台湾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之间因芭布豆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引发的使用费纠纷。大陆公司以台湾公司未履行广告宣传承诺为由要求减费,协商未果后遭对方起诉。代理律师通过审查发现多项关键事实:许可范围超出许可人当时注册商标核定范围,部分商品类别未注册,且已注册商标在合同履行期间被转让给关联公司,同时大陆公司曾书面提出终止合作。律师从法律与事实双重角度抗辩,最终促成调解,降低了许可费。本案警示企业在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时,必须严格核查商标注册类别、权属状态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事项,避免因许可人权利瑕疵或权属变动引发履约风险。

台湾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签订芭布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大陆公司使用芭布豆商标。然而,双方合作过程并不愉快,大陆公司最终以台湾公司未履行其广告宣传承诺等为由要求减少商标使用费,台湾公司虽然表示愿意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正当双方僵持之际,台湾公司一纸诉状将大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大陆公司按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

大陆公司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此案。杨律师及其团队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并向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合同订立的背景、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同时,对系争商标涉及的相关类别均进行了查询。承办律师注意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独占许可合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超出了许可人当时注册商标的范围;在某些商品类别上,许可人并没有注册商标;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转让给许可人的关联公司;此外,大陆公司曾经书面提出终止合作。基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提出有力抗辩,最终台湾公司只能接受大陆公司的调解方案。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8:1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签订前应核查哪些关键事项?

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被许可方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防范后续履约风险。首先,应核实许可人是否在拟许可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类别性,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许可可能无效或导致许可人违约。本案中,许可范围超出了许可人当时注册商标的范围,部分类别未注册,这直接削弱了独占许可的合法基础,被许可方因此可主张权利瑕疵。其次,应确认商标权属是否稳定,包括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共有情形,尤其要关注许可人是否已将商标转让给关联公司,因为权属变动可能影响许可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再次,应审查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若为境外公司,需确认其在中国境内是否享有商标权。此外,还应核查商标的有效期、续展情况以及有无被撤销或无效宣告的风险。实务操作中,建议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档案,并委托专业律师出具尽调报告。若发现许可范围与注册商标不一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补救措施,如要求许可人限期补注册或调整许可范围。风险提示方面,若未做尽调,被许可方可能面临商标使用被第三方主张侵权、许可费支付义务无法对抗瑕疵等困境。争议焦点常集中于许可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被许可方能否据此减免费用或解除合同。因此,事前核查是降低纠纷成本的核心步骤。

许可商标被转让给关联公司后,原许可合同效力如何?

商标权属变动对许可合同的影响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根据商标法律原则,商标许可合同并不因商标转让而自动失效,但受让人是否承继许可义务取决于是否办理了许可备案以及合同约定。本案中,已注册商标在合同履行期间被转让给许可人的关联公司,这构成权属主体变更。从法律规则看,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有效许可合同,且未办理许可备案,则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但原许可人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实务操作指引如下:被许可方在得知商标转让后,应立即要求许可人提供转让协议副本,并核实受让人是否书面确认继续履行许可合同。若受让人拒绝承继,被许可方有权主张许可人违约,要求返还已付费用并赔偿损失。同时,建议被许可方及时办理许可合同备案,备案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保护自身使用权利。风险提示方面,若未备案且受让人恶意主张侵权,被许可方可能面临诉讼。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让是否构成许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被许可方能否以权属变动为由拒付使用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转让是否实质影响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权益。若转让给关联公司且未改变商标实际使用主体,可能被认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但被许可方仍可要求明确权属。本案中,律师正是抓住这一权属瑕疵,结合许可范围超类,形成组合抗辩,最终促使对方让步。因此,企业应建立商标动态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权属变更,需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被许可方书面提出终止合作后,是否仍需支付商标使用费?

被许可方书面提出终止合作,并不当然免除其支付已发生使用费的义务,但可能影响后续费用的计算及违约责任认定。本案中,大陆公司曾书面提出终止合作,这一事实成为抗辩的重要依据。根据合同法律原则,单方解除合同需具备法定或约定事由,若许可人存在根本违约(如未履行广告宣传承诺、许可范围瑕疵),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然而,在解除前已实际使用商标的期间,被许可方仍需按合同标准支付合理使用费,除非能证明对方违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实务操作中,书面通知应明确解除理由,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合同约定了终止条款,应按约定程序执行。对于使用费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许可人是否提供符合约定的商标使用条件(如注册类别完整、权属稳定);被许可方是否因许可人违约而受有损失;双方是否存在过错。风险提示是,被许可方若仅以协商未果为由终止,可能构成违约,反而需赔偿许可人损失。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解除通知的效力何时生效?已支付费用是否应退还?未到期使用费是否还需支付?本案中,律师综合运用许可范围超类、商标权属转让、书面终止合作等多个事实,证明许可人存在权利瑕疵且自身履约能力受损,从而减轻了支付责任。最终调解结果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被许可方在提出终止前应收集违约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当解除而承担更大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终止情形及费用结算方式,以降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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