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互联网+”概念,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1-9月间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继续推进传统业态及政务、商务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同时,围绕“先照后证”的改革思路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百余件与此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7.4发布、2016.9.1实施]
这是受到业界普遍关注并且对业界生态和相关经营者产生较大影响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首次明确将付费搜索定义为商业广告,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2)对互联网广告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合规要求,主要包括确保用户选择权、具备显著可识别性、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可一键关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并应保护用户数据与隐私等;(3)明确了对“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监管要求,即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同时界定了广告需求方平台(DSP)、媒介方平台(即广告位供应方,SSP)和广告信息交换平台(ADX)的定义;(4)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5)列举了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6)规定了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归属。
2、《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6.25发布、2016.8.1实施]
该规定是在魏则西事件后率先出台的针对通过搜索引擎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主管机构;(2)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尤其是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履行的义务;(3)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的违法信息以及对违法信息的处置措施;(4)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5)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资质并健全管理制度与防范措施。
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6.28 发布、2016.8.1实施]
该办法针对APP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1)将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与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纳入规制范围;(2)明确了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履行备案手续;(3)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的不当行为;(4)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5)规定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承担的管理责任;(6)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并配合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2016.2.6发布并实施]
该条例颁布于2002年,在2011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即可以先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如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则需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应地,条例由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变更为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此外,本次修订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关于做好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财综〔2016〕22号,2016.4.28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旨在打击实践中存在的利用互联网销售或变相销售彩票行为,主要内容如下:(1)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必须通过彩票发行机构建立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时监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2)严禁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及其代销者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3)严厉查处网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
6、《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产险〔2016〕6号,2016.1.19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旨在加强互联网信贷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2)要求保险公司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且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3)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开展误导性宣传;(4)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管理、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控等措施确保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合规性。
7、《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国函〔2016〕17号,2016.1.12发布并实施]
该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继在杭州之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六大体系”、“两个平台”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1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 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13、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1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提供“互联网+”现代农业和新农民创业创新有关材料的函
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属性数据采集表及数据库结构》的公告
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软件领域
1、《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16〕49号,2016.05.04 发布、2015.01.01 实施]
该通知分别明确了能够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所应满足的条件,同时明确了能够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定义及所应满足的条件,此外,还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还需满足的条件。
三、电信领域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国务院,2016.02.06发布并实施]
本次修订仅针对第十六条,将该条原先规定的先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2016.02.06发布并实施]
本次修订仅针对第十六条,同样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将该条内容由“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改为“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2016.06.30发布并实施]
该通告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以提供以下增值电信业务,在该等企业中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以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其股权比例不超过50%: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和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上述电信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广东省扩大到内地所有省份。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2、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
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9、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修订)
10、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修订)
11、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修订)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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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广告有何规定?
从法律规则层面看,该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商业广告,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范畴。其核心规则是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确保用户能够清晰识别广告与自然内容,同时强调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第一责任。办法还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监管要求,明确广告需求方平台应标明广告来源,并界定了相关平台主体的法律定义。此外,办法对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用户数据保护、不正当竞争禁止等合规义务作出系统规定,形成较为完整的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框架。n从实务场景看,该办法出台于互联网广告业态快速扩张时期,针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弹窗广告等典型商业模式确立了具体监管标准。特别是将付费搜索认定为广告后,搜索引擎运营方在展示竞价结果时必须调整页面呈现方式,否则可能面临执法风险。办法同时列举了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归属作出安排,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提供了依据。n从实务指引角度看,从事互联网广告经营的企业应重点审查广告内容的可识别性,确保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结果在底色、边框或标注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广告主应建立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宣传用语、资质证明等材料进行前置核验。技术平台需完善程序化购买流程中的来源标记功能,弹窗广告应提供一键关闭入口。同时,企业应关注用户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法边界,避免因违规采集或使用个人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电信领域先照后证改革的核心变化是什么?
从法律规则层面看,先照后证改革的核心变化在于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企业注册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改革前,经营者需先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凭证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后,则允许经营者先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一调整适用于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特别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中方主要投资者可先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注册登记,再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申请许可证。n从实务场景看,这一变化直接降低了电信业务市场主体的准入时间成本。以往企业需先准备大量材料申请许可证,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筹建活动受到诸多限制;改革后企业可先完成主体设立,再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经营许可,更符合商事登记便利化趋势。文章指出,本次修订仅针对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的特定条款,但体现了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先照后证的统一部署。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而言,新流程简化了前置审批环节,但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和行业准入条件仍须满足。n从实务指引角度看,拟进入电信领域的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性质判断是否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循先注册后申请许可的路径。外商投资企业需特别注意中方主要投资者的角色,以及不同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股比的不同限制。企业应在设立阶段就咨询专业机构,合理设计股权架构和申请时序,避免因程序理解错误导致无法取得许可。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许可申请,确保经营活动合规开展。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哪些核心要求?
从法律规则层面看,该规定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活动纳入依法管理范围,明确了通过APP提供信息服务应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则需履行备案手续。规定分别对APP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设定了行为边界,禁止利用APP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同时,APP提供者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则对APP提供者承担审核与管理责任,包括核验其资质、审查其发布内容等。n从实务场景看,该规定出台时国内移动应用市场蓬勃发展,各类APP数量激增,应用商店作为分发渠道起着关键入口作用。规定要求应用商店与APP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改变了以往应用商店仅作为技术平台的角色定位,使其承担起了内容安全管理的实质性责任。对于APP提供者而言,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信息服务将面临整改或下架风险。n从实务指引角度看,APP运营者应首先确认自身业务是否属于需要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信息服务类型,例如新闻、视听、金融等特殊行业可能还需满足行业监管要求。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内容审核、应急处置等内部制度,并留存日志记录以备检查。应用商店运营者应制定完善的开发者入驻审核流程,定期巡查上架应用,发现违规应用应立即采取下架、停止服务等措施。同时,双方应通过服务协议细化责任划分,确保在监管调查时能够清晰展示履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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