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鹿城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荣盛公司作出温鹿工商处字(2011)第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荣盛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依法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956瓶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的“贵州茅台”牌白酒129瓶、白酒109箱予以发还;三、处以罚款500000元,上缴财政。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贵州茅台”商标由茅台酒公司注册,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使用。2008年1月8日,被告鹿城工商分局接受茅台酒公司投诉,对原告荣盛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扣押了原告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牌系列白酒1085瓶,其他白酒109箱。经被告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次日对涉案“贵州茅台”牌系列白酒作出鉴定,结论为其中956瓶属假冒。按原告公司的标牌价计算,该956瓶“贵州茅台”牌系列白酒价格总计816992元。因假冒商品的数额较大, 2008年3月19日,被告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理。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经侦查,未能发现原告明知是假冒的茅台酒而进行销售的证据,于2010年5月19日将案件退回被告。被告经听证、审批后,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法庭审查时,双方主要针对茅台公司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表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展开质证与辩论。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销售的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假冒,原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据此采纳鉴定结论认定原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非法经营额达816992元人民币,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内容,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荣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证据应在依法收集并经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对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一般人并不熟悉的专业判断,其结论的准确性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因此,鉴别人员应当对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以供行政机关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和确认。但本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鉴定表只简单记载“包装材料:属假冒;酒质:不是我公司生产的酒”,从而判断:“属假冒”,该所谓鉴定内容过于简单,实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院不予采信。鹿城工商分局仅以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鉴定及该公司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而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该公司,法院不予支持。鹿城工商分局对荣盛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责令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行政和司法两个途径。本案是行政机关对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产生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因此入选2011年浙江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本案关键问题是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据审核义务,司法既应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履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职责,通过行政诉讼妥善化解知识产权执法中引发的行政争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申请日趋活跃。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专业知识,辨别判断难度较大,故在当前对侵权商标查处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将商标真伪的鉴定工作交由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并将其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往往以商标注册人有权鉴定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出抗辩,本案正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因其鉴定结论在行政案件中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内容日趋简单,甚至无法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无法确保。严格从证据分类看,该鉴定结论在证据性质上相当于“被害人陈述”,而非证据法中的鉴定结论,况且在很多商标处罚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往往也是举报人。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做法尚未完全统一之前,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证据审核义务具有积极且现实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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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为何不能直接采信?
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证据性质上相当于被害人陈述,而非证据法中的鉴定结论。因为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尤其在同时作为举报人的情况下,更需审慎对待。行政机关不能仅凭其有权鉴定就径行采纳,而应依法审查其内容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案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鉴定表仅简单记载包装材料属假冒、酒质不是其公司生产的酒,进而判断属假冒。法院认为该鉴定内容过于简单,无法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难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故不予采信。鹿城工商分局仅以该公司有权鉴定且可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将真伪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该公司,法院不予支持。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避免将鉴定权完全交由商标注册人行使。对于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应当要求其详细说明鉴定依据、过程和方法,并主动核查其他证据,如进货渠道、价格异常、包装特征等。若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应要求补充说明或另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否则行政处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商标真伪鉴定结论应满足哪些要求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证据应在依法收集并经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商标真伪鉴别涉及一般人并不熟悉的专业判断,结论准确性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因此鉴定结论必须包含充分的说明,使行政机关能够对其准确性进行判断和确认。基本要求包括说明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由于对商标真伪的鉴别涉及专业判断,鉴别人员应当对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而涉案五份鉴定表只简单记载包装材料属假冒、酒质不是本公司生产的酒,从而判断属假冒,内容过于简单,实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院不予采信。这体现了司法对行政证据审核义务的严格要求。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在出具鉴定时,应制作详细的鉴定报告,附上实物照片、对比分析、检验过程记录等,并明确鉴定人员的身份和资质。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应重点核实鉴定结论是否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必要时可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或接受质询。对于结论模糊、依据不足的鉴定,应视为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本案对工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有何实务指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负有证据审核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商标注册人有权鉴定而放弃审查职责。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否则将面临司法审查中被撤销的风险。行政机关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独立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而非简单充当鉴定结论的传递者。本案中,鹿城工商分局接到茅台酒公司投诉后对荣盛公司进行调查,扣押白酒1085瓶,经鉴定956瓶为假冒,非法经营额达816992元,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一审维持处罚,但二审认为工商部门仅以商标注册人有权鉴定为由采纳简单鉴定结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处罚并责令60日内重新处理。该案入选浙江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对行政执法实践具有警示意义。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应完善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首先,要求鉴定方出具详细说明;其次,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复核;再次,可委托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复检。同时,应注重收集进货凭证、销售记录、价格合理性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此外,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若退回,仍需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重新审查,不能沿用原有瑕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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