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与山东宏济堂阿胶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因历史原因,“宏济堂”老字号在改制过程中由不同主体分别使用,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投资关系及历史传承使用该字号,且经工商核准注册。法院认为,双方对“宏济堂”的使用未形成明确的权利划分,阿胶公司的使用具有历史性和善意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最终驳回制药公司诉讼请求。该案确立了对老字号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包容发展的处理原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实务中,应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理界定老字号使用边界。

(一)基本案情

  “宏济堂”为济南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宏济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并标注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阿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山东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老字号权利冲突?

老字号权利冲突是指具有历史传承的知名商业标识,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历史原因,被多个主体分别主张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或字号权,从而导致权利边界模糊、使用行为相互交织的复杂法律现象。其核心问题在于,当不同主体对同一老字号标识均具有一定历史渊源时,法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在先权利,又承认历史传承的客观现实。此类冲突通常不涉及一方恶意攀附,而是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组织形态的变迁。

本案中,“宏济堂”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形成了制药公司与医药集团两个独立主体。阿胶公司作为医药集团的子公司,基于母子公司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并依法经工商核准注册。制药公司主张阿胶公司突出使用“宏济堂”构成侵权,但法院查明双方在历史上从未对“宏济堂”的使用进行明确权利划分,阿胶公司的使用并非凭空攀附,而是承接自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

从实务角度看,处理老字号权利冲突时,应当全面审查各方主体之间的历史沿革、投资关系、授权文件及实际使用状态。不能简单以商标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综合考量使用的历史性、善意性及市场格局。企业若面临此类纠纷,应积极收集历史档案、工商登记材料、产品包装等证据,证明自身使用行为的合法来源,同时避免采取激进方式强行排斥其他历史主体使用相同字号,否则可能反而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为何认定阿胶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阿胶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法律逻辑基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构成要件。商标侵权通常要求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但若存在合理的历史渊源,且使用系善意,则可能阻却侵权认定。不正当竞争则强调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在处理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权利冲突时,不能仅机械比对标识近似性,而应审查双方对争议标识的历史使用状况、权利来源及主观状态。

本案具体情形中,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使用“宏济堂”字号具有明确的母公司授权背景,并经工商核准注册。法院认定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并未恶意攀附制药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因此,法院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并标注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中,企业在面对类似诉讼时,应当重点论证自身使用行为的历史延续性和合法性。首先,梳理自身与老字号主体之间的投资、授权或改制关系,保留完整的书面证据链。其次,证明使用行为在时间上早于对方主张的专用权形成期,或至少具有独立的历史来源。此外,要注意避免在产品上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附加说明,比如原厂字样等,除非有充分史料支撑。法院强调善意共存,意味着双方均应规范使用,防止进一步混淆市场。

处理老字号商标与字号冲突应遵循什么原则?

处理此类冲突应遵循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尊重历史原则要求法院审查老字号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企业变迁过程,承认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分合的历史事实,不能以现行商标法体系完全倒推过去的行为。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旨在维护最先合法获得权利的主体利益,但若双方都有历史传承,则需判断谁的权利更早、更稳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恶意攀附、混淆来源或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公平竞争原则则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身努力建立区分度,实现包容发展。

在山东法院审理的宏济堂案中,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宏济堂”的使用均源于老字号的历史传承,但双方从未通过协议或司法裁判划分权利边界。阿胶公司作为医药集团的子公司,其使用行为具有母子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合法基础,且通过工商核准注册,主观上无攀附恶意。法院正是基于上述原则,判定双方应对“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允许两个“宏济堂”在市场中同时存在,既维护了老字号的声誉,又避免了片面保护导致的历史传承断裂。

实务操作中,企业处理老字号冲突时可参考以下要点:第一,对自身使用行为进行历史核查,区分合法传承与恶意模仿;第二,尽量通过协商签订共存协议,明确各自的使用范围、商品类别及宣传方式;第三,若无法协商,诉讼中应重点举证对方存在混淆恶意、自身具有独立历史渊源。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老字号的规范引导,推动建立历史品牌使用目录,以减少无谓纷争。法院的包容性发展理念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柔性裁判思路,值得企业妥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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