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傅碧霄 北京报道
P2P虽然清零了,但P2P欠投资人的钱还没有全部追。P2P圈的这些钱很大一部分都砸在了巨额广告宣传费上面,而现在代言过P2P的众多明星恐怕要紧张了。
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众号发布公告,要求P2P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公告指出,部分网贷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代言人未尽到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因此,要求这些广告代言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清退工作。
(图片来自“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众号)
不过,记者多次拨打公告中的电话,却始终无法打通。
众多明星曾代言P2P
来自P2P的馈赠,都已经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重金聘请明星代言,利用名人效应获取客户信任,是前几年P2P打开市场的重要手段。拿过P2P广告费的明星不在少数。
如知名主持人汪涵曾为爱钱进代言。爱钱进出现兑付困难后,就有投资者声讨汪涵,要求“还我血汗钱”。汪涵也发声明表示:“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在做这些事情时,未及时向大家通报,为此道歉。”爱钱进的另一位代言人刘国梁也向公众做出了道歉。目前,爱进已被立案调查。
范冰冰曾担任紫马财行形象大使,后来紫马财行出现提现困难。
(图片来自网络)
黄晓明曾为东虹桥金融在线做过广告,后来东虹桥金融在线出现兑付困难时,黄晓明的微博也被讨债的评论攻陷。
轰动一时的e租宝,曾找来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打广告。羽泉组合为九鼎旗下的借贷做过代言人,后来借贷宝出现大面积逾期,并深陷“裸贷”风波。
此外,郎朗代言的美股上市公司绿能宝、王宝强代言的团贷网、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郎咸平站台的泛亚、快鹿等平台,都纷纷暴雷。邀请张涵予拍摄宣传片的人人贷也于前不久出现兑付困难,投资人不得不“打折下车”。
(张涵予人人贷广告片)
投资人起诉P2P代言人的事件也曾发生。
“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系”理财产品暴雷后,就有受害的投资者起诉潘晓婷,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不过,因难以认定潘晓婷“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法院未支持投资者的赔偿诉求。不过,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代言人应承担怎样责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春宝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判定P2P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人违反这两条,也就是说未使用过产品,或明知广告虚假仍做推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杨春宝认为,在调解中,可能会要求代言人按照代言费的2-3倍清退,如果不配合,可能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杨春宝同时也指出,要追究连带责任可能会比较困难,需要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对记者表示,明星代言或被追责一事,可以视为平台追赃挽损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从道义上讲,向明星追责高额代言费可以挽回大额损失,对出借人能够实现部分“补损”;而从实操层面讲,认定主要存在两层难点: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目前金融营销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但明星代言P2P是更为早期的行为;二是根据旧有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何对此类活动认定虚假广告,认定代言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在具体案例中,代言人是否明知产品虚假,本人是否接受过网贷平台的服务,认定起来都有一定难度。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告中也只是要求代言人说明情况,并未明确表示P2P代言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此外,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未来,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必定会更加完善。
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投资需谨慎,盲目相信明星代言人并不可取。
相关报道链接:
代言P2P的明星要还钱吗?北京下发通知要求代言人配合清退_广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曾应邀与北大、人大、社科院的顶级公司法博导共同研讨公司法实务问题。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