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为上海鼎锋京山(“鼎锋京山”)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审核。
2016年2月5日,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公告》”),依据《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告》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鼓励私募基金人规范运作,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其实施的效果将会有利于规模化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运作规范的国有背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发展。
鼎锋京山作为国内著名的私募机构鼎锋系的成员企业之一,拟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并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出具法律意见书。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据《公告》所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审核书面材料、调取工商档案、现场走访、高管访谈和查询各类数据库等方式对鼎锋京山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核查,并指导鼎锋京山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或完善,以符合证监会和协会的监管要求。同时,由于鼎锋京山尚在成立初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和内控制度,因此,杨律师团队还依据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规定,为其制订了一整套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控制度。杨律师团队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得协会审核通过,并最终协助鼎锋京山顺利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何需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机构取得展业资格、进入基金行业的首要合规环节,法律意见书则是律师事务所基于独立核查,就管理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发表的专业法律结论。按照监管规则,新申请登记或已登记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在于督促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法律意见书并非简单形式文件,而是对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高管资质、经营场所、内控制度、诉讼处罚等事项的综合法律评价。文章记载,2016年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要求新申请登记及部分重大事项变更提交法律意见书。鼎锋京山作为鼎锋系成员企业,拟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团队依据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私募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审核书面材料、调取工商档案、现场走访、高管访谈和查询各类数据库等方式深入核查,并指导鼎锋京山整改完善;因其成立初期内控制度不完善,律师团队还为其制订了一整套完善且可操作的内控制度,最终法律意见书通过协会审核,协助完成登记。实务中,律师应尽早介入并全面核查,重点关注股权代持、关联交易、高管兼职、内控制度可执行性等风险点;管理人应如实披露信息,避免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发现不合规事项应及时整改,不能带病申报。内控制度应结合业务模式设计,具备可操作性。登记完成后仍需持续合规运作,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更新法律意见书。风险包括登记失败、自律措施、声誉损失及业务受阻。
律师核查私募管理人登记有哪些方式?
法律意见书要求律师运用多种核查手段,对管理人申请材料及事实进行验证。核查方式通常包括书面审查、外部调查、现场查验、人员访谈、数据库检索等,其核心在于律师应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结论,不能仅依赖委托人陈述。核查范围覆盖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资本金、内控制度、诉讼仲裁、处罚记录等。文章明确,杨律师团队接受鼎锋京山委托后,依据协会公告所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审核书面材料、调取工商档案、现场走访、高管访谈和查询各类数据库等方式对鼎锋京山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核查,并指导鼎锋京山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或完善,以符合证监会和协会的监管要求。这表明多维度、交叉验证的核查是法律意见书工作的基础。实务指引方面,律师应事先制定核查清单,对不同来源信息交叉验证,形成完整工作底稿。工商档案可核实历史股权变更与实际控制关系;现场走访可了解实际经营场所、人员与业务状态;高管访谈可掌握展业计划与合规意识;数据库查询可发现诉讼、处罚、失信等风险。对于差异或疑点,应要求补充材料或整改。注意核查时间节点,确保意见书内容与申报时点一致。风险提示:核查不充分可能导致意见书被退回或协会问询,影响登记进度,甚至使律师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应保持职业怀疑,充分记录核查过程,避免形式化核查。
新成立私募机构如何完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的基础,涵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决策、资金募集、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关联交易、防火墙、档案管理等。监管要求管理人建立完善且可操作的内控制度,并非照搬模板。内控制度应与业务类型、规模、组织架构匹配,能够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操作风险,保障基金财产独立与投资者权益。文章指出,鼎锋京山尚在成立初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和内控制度,因此杨律师团队依据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规定,为其制订了一整套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控制度。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协会审核通过,并最终协助鼎锋京山顺利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这显示针对初创型私募机构,律师协助制定内控制度是登记通过的重要环节。实务中,管理人应结合股权类私募业务特点,明确各岗位职责与授权,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制,制定募集流程、适当性匹配、冷静期回访、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批、反洗钱等制度。制度应落地执行,留存执行记录,避免纸上谈兵。律师应指导企业将制度与实际情况衔接,对高管和员工进行培训,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提示:内控制度缺失或流于形式,可能导致登记受阻、自律检查处罚、投资者纠纷,甚至影响基金管理人持续展业。因此,应把内控制度作为长期合规能力建设,而非应付登记的临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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