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三元并购三鹿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三元并购三鹿这一热点事件,结合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变数,由杨春宝律师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与操作流程,梳理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交易的影响,并分析三元在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可能采取的收购路径,尤其是协议收购的可行性与法律风险。文章为读者理解破产情境下的并购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企业法务与投资人士把握程序要点与风险控制方向。

在三鹿问题牛奶事件之后,三元收购三鹿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近日,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又给并购事宜增添了很多变数。为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了通常情况下并购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破产清算的程序,分析了三元在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采取的适当步骤以及协议收购的可能性。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3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通常有哪些方式?

企业并购在实务中通常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大类。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法人资格可能继续存续,也可能在清算后注销。股权收购则是收购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所持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自身承担。两种方式在法律后果、税务负担、审批程序及风险承担上存在显著差异。资产收购可以相对隔离目标公司的历史债务,但可能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合同主体变更等复杂手续,且需要关注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无需逐项办理资产过户,但收购方需承继目标公司全部或有的法律风险,包括未披露的或有负债、行政处罚、劳动纠纷等。此外,实务中还会出现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公司合并形式,以及通过增资扩股实现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安排。选择何种并购方式,需要综合考量交易目的、税务成本、尽职调查结果、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及监管审批要求等因素。对于目标公司涉及特许经营资质、政府审批或许可的业务,资产收购可能无法直接承继资质,而股权收购则可以实现资质的整体延续,但需满足相关监管规定。因此,并购交易启动前应由专业律师协助设计交易架构,并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调,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有何影响?

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交易的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资产处置规则、交易审批程序和债权债务处理等多个方面。首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其法人资格虽未立即消灭,但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将受到严格限制,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公司财产、调查财务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此时,原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机制基本失效,并购交易的谈判对象由目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转变为破产管理人,收购方需要与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遵守债权人会议、法院监督等程序要求。其次,破产清算程序中,目标公司的资产可能被管理人整体处置或分拆变卖,拍卖是常态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但通常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许可。收购方如果希望在破产程序中取得资产,需要参与竞买或与管理人就转让方案达成一致,并接受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再次,破产清算会导致目标公司的合同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收购方此前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并购协议可能被管理人解除,导致交易基础丧失。此外,破产债权申报和确认程序会明确目标公司的债务规模,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无法直接承继债务,但可通过清偿方案参与分配;若采取收购破产企业股权的方式,则需考虑股权的实际价值可能因资不抵债而趋近于零,且原股东权益受偿顺序靠后,股权收购的风险极高。因此,在破产清算背景下,并购策略应当及时调整,优先考虑通过管理人主导的资产处置程序购买核心资产,同时关注职工安置、税务债权、优先权实现等问题,并充分评估清算周期的不确定性。

破产程序中的协议收购可行吗?

破产程序中的协议收购具备可行性,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所谓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管理人就破产企业资产或股权的转让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区别于公开拍卖或竞价转让。我国破产法律实践允许管理人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批准的前提下,以协议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尤其是当破产财产具有特定用途、拍卖多次流拍或协议转让更有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时。对于资产收购而言,协议收购可以针对单项资产、生产线或整体经营性资产进行灵活安排,收购价格需经评估机构评估,且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否则债权人会议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收购标的是破产企业的股权,由于破产清算中股东权益通常已经被清零,股权转让须先解决出资瑕疵、股权质押、查封冻结等问题,且原股东已丧失管理权,协议主体应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但法律对破产中股权转让的限制较多,实务操作难度较大,常见做法是收购方通过参与破产重整程序获得股权,而破产清算阶段更常见的是资产收购。协议收购的可行性还取决于债权人的配合程度,若收购方案涉及债务减免或资产清算分配,需要确保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符合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原则。此外,协议收购完成后,收购方需要关注资产上的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职工债权等清偿顺序,确保交易价格能够覆盖相关优先债权,否则可能面临管理人交付障碍。因此,破产程序中的协议收购并非不可行,但必须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充分征求债权人意见,取得法院许可,并借助专业法律团队对交易结构、文件条款和交割风险进行周密设计,才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