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人肉搜索公约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08年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及“人肉搜索公约”的讨论,综合杨春宝律师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的观点,系统分析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及其法律边界。杨律师肯定人肉搜索在传播知识、集中智慧、揭露腐败等方面的正面价值,同时强调其不得逾越侵犯隐私权的红线,不应沦为网络暴力工具。文章还从法律与道德关系角度剖析了人肉搜索公约的约束力,指出当前法律法规缺失导致隐私侵权蔓延的困境。实务价值在于为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提供参考,提醒网民与平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推动网络行为规范化。

2008年,由人肉搜索引发数起网络暴力事件,其中由姜岩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最终导致法律诉讼,在周老虎事件、史上最牛房管局长事件等一系列网络热门事业中都有人肉搜索的身影。人肉搜索自身因此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几位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人肉搜索公约”也因此引起热议。《新闻晨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人肉搜索的作用以及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人肉搜索与揭露腐败、人肉搜索与反网络诈骗的关系,并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人肉搜索公约的约束力、分析了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我国目前侵犯隐私权现象不断漫延。杨律师肯定了人肉搜索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传播知识、集中智慧以及揭露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指出人肉搜索不应逾越侵犯隐私权的红线,不应发展成为网络暴力的工具。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3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犯隐私权?

人肉搜索构成侵犯隐私权,关键在于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收集、公开、传播其私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情况、行踪轨迹、社会关系等非公开信息。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司法实务中,只要人肉搜索行为将不特定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且该信息不属于公共利益所需的必要披露,即可能构成侵权。具体而言,若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获取他人信息后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痛苦,甚至引发骚扰、威胁等骚扰行为,侵权责任便已成立。权利人可以向网络平台发出删除通知,要求停止侵害、删除相关帖子,并可提起诉讼,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风险提示在于,即使最初发布者删除信息,转发行为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且网络平台若未及时删除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实务操作中,公众应避免参与所谓“爆料”,不要随意转发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平台则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是否小于普通人,以及出于揭露违法违纪目的而公开信息是否可以免责。一般而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实可适当披露,但不得扩大至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密细节,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人肉搜索揭露腐败是否具有合法性?

人肉搜索揭露腐败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并非完全合法。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权利。但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合法途径,不得借监督之名侵害他人合法人格权益。如果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获取的腐败线索是真实的,且其目的是为了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那么这种行为在法理上可以视为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价值。然而,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会超出必要限度,例如公开被举报人的家庭成员信息、住址、收入来源、日常消费等与腐败事实无关的隐私细节,甚至将未经核实的聊天记录、照片等广泛传播,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如果人肉搜索散布的信息不属实,甚至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则可能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即便信息属实,若过度公开私密信息,仍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发现疑似腐败线索,应通过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平台或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提供证据,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而非自行通过网络“曝光”。实务操作指引包括:保存好线索材料,如实向有关机关反映,不在社交平台传播未经权威确认的信息;风险提示在于,参与人肉搜索并散布信息可能使自己从举报人变为侵权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制裁。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公共利益优先”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法院通常会审查所公开信息是否与揭露腐败具有直接关联性,若关联性弱且造成了不当损害,则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公约的约束力如何?

人肉搜索公约是由网民自发拟定的自律性规则,旨在规范人肉搜索行为,防止其演变为网络暴力。从法律性质上看,该公约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行业标准,因此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其约束力主要来源于网民的道德认同和社群氛围,属于软法或道德规范的范畴。如果有人违反公约,并不会直接触发法律制裁,除非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犯隐私权、侮辱诽谤等。杨春宝律师指出,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人肉搜索公约体现了网民对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意愿,但这种约束力是有限的,无法替代法律规制。在实务中,公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倡导层面,例如提醒网民在搜索时尊重他人隐私、不传播虚假信息、不进行人身攻击等,但这些倡导缺乏刚性惩戒措施,因而实际效果依赖于参与者的自觉程度。当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已有较为系统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有明确规则,但法律规定的落实需要受害人积极维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配合。客观而言,如果仅靠公约而缺乏法律保障,隐私侵权现象难以有效遏制。因此,治理人肉搜索乱象应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一方面,鼓励类似公约的自律机制,提升网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必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为受害人提供便捷的救济渠道。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公约是否具有行业规范效力,以及违反公约是否可作为认定过错或承担责任的依据。从现行法律实践看,除非公约内容被纳入平台用户协议或行业自律公约,否则很难产生直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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