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答: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您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的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其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因此,你们应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当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1-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当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至此,你们的债权才可能按清偿比例实现。(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破产企业追讨货款有希望吗?
对破产企业追讨货款是否可行,核心取决于该企业的实际偿还能力。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遵循按比例清偿的基本原则,即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金额等于企业破产财产总额与破产债权总额的比值。如果债权设有担保,则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这显著提高了受偿可能性。从法律规则看,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位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税款之后,因此实际受偿比例往往受制于企业剩余资产规模。n文章明确指出,能否讨回货款要看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例。若破产财产有限,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能很低甚至为零。例如,企业破产时需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扣除这些项目以及管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有担保债权因优先受偿,处境明显优于普通债权人。n实务中,债权人应第一时间关注法院发布的破产公告,确认自身债权是否属于已申报范围,并准备书面申报材料。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担保物或其他优先受偿依据。若企业资产明显不足,可评估申报成本与预期收益,但一般不建议放弃申报,因为即使清偿比例低,申报仍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债权人还应密切跟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必要时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申报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前提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律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申报期限一般为法院确定的1至3个月,债权人应在该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合同、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等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并非丧失权利,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可能需承担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n文章以债权人视角详细说明了操作流程: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按通知要求办理;未收到通知的,必须密切留意法院在国家或地方有影响报纸上刊登的破产受理公告,不能坐等信息。申报时应确保债权金额准确、证据完整,财产担保情况需如实说明,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债权的审查确认和清偿顺位。n实务中,债权人应建立内部债权管理制度,一旦发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立即启动申报流程。申报前可整理全部交易单据,核对是否存在部分还款、退货或质量争议等影响债权金额的事实。若债权存在担保,应注明担保合同编号及担保物信息。建议保留申报凭证,如收件回执或法院签收记录,以备后续查询。此外,申报后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必要时委托专业人员审查方案合理性,防范管理人操作瑕疵损害自身利益。
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分配规则,直接决定各类债权人的受偿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顺序清偿:第一顺位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顺位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位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这里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费用不足支付的,破产程序可能终结,债权人将无法获得清偿。n文章结合企业破产实务举例说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这意味着担保债权人的受偿不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前提,在对担保物变价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职工债权和税款之所以排在前面,体现劳动债权优先和税收公法优先的价值取向。普通债权人只能就前述顺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债权比例获得分配。n实务中,债权人需要重点核查破产财产清查报告和债权表,确认自己所属的清偿顺位。若发现管理人将不应列入破产费用的项目列入,或对职工债权、税款金额认定有误,导致普通债权可分配财产减少,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担保债权,应确保担保权利已有效设立并完成登记或交付,否则无法对抗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在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债权人应仔细审查方案中的清偿计算方式,必要时行使表决权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分配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