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是公司股东募集资金,投资退出的主要经济手段。但是对于中国境内公司股东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财产增值,股东可能会因此缴付相应所得税。因而出于节税之目的,股东通常都会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并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获得补偿。而由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此种操作在之前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然而,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始终“一帆风顺”呢?本文结合近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股东而言,若其设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则就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自行约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尽管法律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自主约定,且由股东自行申报其是否就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为此缴纳所得税,但此等允许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进行股权转让的,首先需要经过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如何处理,“285号文”作了原则性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在此基础上,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告”对于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作了列举式规定,且对所称“正当理由”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对于满足公告所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由此认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紧接着,公告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如何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要求,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税务机关对此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此向自然人股东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可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自行约定股权价格,甚至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但需要具备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其具备“公告”所称的“正当理由”之一,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很可能会以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为由,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次要求转让方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另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述仅限于讨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必然被税务机关调整计税依据?
并非必然。根据现行税收征管原则,自然人股东有权自主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包括平价或低价转让,但税务机关会依据独立交易原则审核申报的计税依据。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权比例对应净资产份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并补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正当理由通常包括: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改制导致转让;以及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让价格公允的其他情形。因此,股东需事先准备充分证明材料,如资产评估报告、近亲属关系证明、政策文件等,以降低被调整风险。若缺乏正当理由,被核定后除补缴税款外,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影响交易成本与资金安排。建议股东在签署转让协议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评估合理定价区间,或通过分期支付、对赌条款等合法方式优化税负。
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采用何种方法?
当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通常参照以下顺序核定转让收入:首先,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若企业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净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税务机关可能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为基础核定。其次,若企业盈利能力强或存在特殊资源,税务机关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最后,在缺乏可比价格时,税务机关可综合企业资产、负债、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实务中,最常见的核定基础是账面净资产,但若企业有隐性资产或商誉,税务机关可能启动评估程序。股东应关注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避免因账外资产导致核定价格大幅提升。此外,核定过程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股东有权陈述申辩并提供反证。建议股东保留投资成本凭证、历年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便在异议阶段维护权益。
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通常不被直接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符合特定政策条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正当理由主要指近亲属间转让、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内部改制、以及能证明转让价格公允的其他合理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属于非近亲属关系,且低价转让往往带有激励性质,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其商业实质。若平台设立目的、员工任职期限、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异等缺乏合理说明,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而按净资产核定征税。然而,若企业处于初创期或亏损状态,净资产较低,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则可能不构成明显偏低。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股权激励有特殊政策,允许按实际支付价格计税,但需履行备案程序并满足服务年限等条件。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激励方案、员工服务协议、估值报告等材料,争取认定合理性。否则,可考虑采用限制性股票或期权方式,避免直接低价转让引发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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