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商务部推进《反垄断法》细化立法工作,指出该法实施五年多来,商务部累计处理七百余件经营者集中案件,执法经验丰富但制度供给不足。商务部正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拟细化经营者集中定义、审查程序、简易程序及第三方听证等规则。文章同时梳理了反垄断执法三部门分工,指出审查期限过长、违法责任笼统、部门规章层级低等实务痛点。专家建议缩短审查时间、制定简易程序、提升执法权威性,并对国有垄断企业与行政性垄断的约束提出讨论。对关注企业并购合规与反垄断执法的读者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本报记者 吴建华 北京报道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过五年,今年,发改委先后发起了对白酒、液晶面板、奶粉等行业的相关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并开出巨额罚单,因此被业界称为反垄断元年。然而,改革还远未结束。
近日,商务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律师年初关于修订《反垄断法》的提案时表示,正在积极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细化《反垄断法》第4章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实施5年多以来,商务部处理了七百多个案子,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因此当下需要通过法律的细化解决实际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然而,不仅是商务部,反垄断执法的其他两个部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也需要做相应的工作。
《反垄断法》需细化
    根据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三个部委分工承担: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查办的几个反垄断大案令人们印象深刻,不过要说办案数量,三个部门中还是商务部最多。
“商务部处理的反垄断案子最多,所以发现的问题也最多。”黄勇对记者说,制定《条例》是法律细化的过程,而经营者集中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
“经营者控制权如何解释、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制定审查简易程序,以及健全第三方听证制度,这几个方面都可能是《条例》要细化的问题,因此《条例》可能会在这些方面对《反垄断法》进行细化。”黄勇说。
据记者了解,商务部目前是依据《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来具体落实反垄断法执法工作。
此外,黄勇等专家还一致认为,不仅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目前同样是依靠部门规章去落实《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很有必要将这些部门规章提升到法规的级别,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反价格垄断在内的制度体系。
商务部在回复朱列玉时坦言,商务部本身在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由于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审查期限、审查因素等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审查效率,国内外对此负面评价较多。还有,《反垄断法》对违法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缺少威慑力。因此,商务部赞同他所提出的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建议。
据悉,朱列玉在今年年初的“两会”上,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议案的核心思想是《反垄断法》如何有效约束国有垄断企业、如何打破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性垄断,以及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查时间需缩短
    法律桥网站站长杨春宝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经营者集中这一块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难题,它是对所有的行业适用同样的申报标准(金融行业除外)。但其实不同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一样,形成垄断的条件也不一样,因此法律的统一标准可能造成一些案子应该审查而没有审查,而没必要审查的却又进入了审查。
目前,国务院规定,凡是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0亿;或参与集中的企业在中国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4亿以上,应主动申报审查。
杨春宝认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企业并购一旦形成垄断对行业竞争和整个社会技术进步都有很大影响,但审查的时间有必要缩短。
杨春宝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初审是30天,如果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再延长90天。这个期限已经不短,但更关键在于此前还有准备材料的时间,商务部是从材料齐全时开始计算时间,而材料是否齐全相关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杨春宝的经验,一般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从准备材料到审查结束,需要9个月到1年的时间。“审查时间太长容易增加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赶上金融危机等经济形势变化很快的时候。”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工作量的增加也让商务部注意到审查效率的问题。尚明称,结合近年来的数据可以看到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商务部反垄断局平均每四天就要办理一起案件,这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是不小的挑战。今后商务部反垄断局将开展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研究。
黄勇认为,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反垄断审查的简易程序很可能会在《条例》中体现。按照目前商务部公布的信息,近95%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获得无条件通过,简易程序出台对企业并购是重大的利好消息。(转载自《华夏时报》2013.11.8)

相关报道:华夏时报: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http://www.chinatimes.cc/pages/moreInfo1.htm?id=131814

新浪: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 如何打破国企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31109/000817269739.shtml

凤凰网: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 如何打破国企垄断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09/11041120_0.shtml

和讯网: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http://news.hexun.com/2013-11-09/159521369.html

网易:商务部将细化反垄断法 专家称审查时间需缩短 http://money.163.com/13/1109/10/9D80BCMJ00254SU6.html

中国投资咨询网:商务部酝酿大修《反垄断法》http://www.ocn.com.cn/info/201311/xwtuoji110933.shtml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1: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什么?

根据反垄断法律规则,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在实施集中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主要依据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设定,区分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例如,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即触发申报义务。金融行业适用特殊计算规则。实务中,企业需谨慎评估是否达到标准,因为未依法申报即使交易已完成也可能被调查并处罚。同时,营业额计算应涵盖同一控制下所有关联实体,避免拆分交易规避申报。若交易虽未达标准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仍可主动调查。因此建议企业在并购交易早期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合理确定申报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审查时间为何常被诟病过长?

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包括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期限为30日,进一步审查可延长90日,合计最长120日。但实务中审查时间往往远超法定期间,主要原因是法定审查期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而申报材料的准备和补充阶段不计入法定期限。执法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企业常因被要求多次补充材料、调整分析数据而拉长整个流程。据实务律师经验,一般经营者集中从准备材料到最终审查结束,通常需要9个月至一年时间。这种不确定性对并购交易影响重大,尤其在市场环境快速变化或企业面临财务压力时,过长审查可能导致交易错过窗口期甚至失败。此外,现行申报标准对所有行业适用统一营业额门槛,但不同行业市场集中度和竞争格局差异显著,导致一些无需审查的案件占用执法资源,而真正有竞争关注的案件审查压力更大。因此,业界呼吁完善简易程序、明确材料要求、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以提升审查效率。

反垄断法细化对国企垄断有何影响?

业内专家提出修法议案时重点关注反垄断法如何有效约束国有垄断企业、打破行政性垄断,以及增强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实务看,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执法机构在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并不豁免国有企业。但现实中,部分行业存在基于行政授权或地方保护形成的垄断状态,这些并非单纯依靠反垄断执法即可解决,需要与竞争政策、行业监管改革协同推进。商务部在制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条例时,主要聚焦交易审查规则的细化,并不直接针对国企身份设定特殊条款,但在审查涉及国企参与的大型并购时,同样需要评估其对相关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若国企并购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并可能滥用,执法机构可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或禁止集中。对于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执法实践中认定和纠正难度较大,需依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源头治理。修法方向若能赋予执法机构更多独立性,将有助于提升对包括国有垄断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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