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美国对华北制药下属子公司维尔康的维C反垄断案一审判决落幕。作为被告,维尔康被开出了9亿多元的“罚单”,这一金额相当于上市公司华北制药去年利润的52倍。
有券商报告指出,“维尔康在美国没有可执行资产”。这成为华北制药一些投资者的“定心丸”。“没有可执行资产,不赔这个钱,大不了直接走人,反正美国的维C业务又不赚钱。”有投资者认为,9亿多的判罚很可能成为“空头罚单”,“这样一来,对上市公司毫无影响”。
相关律师表示,退出美国市场的“舍卒保车”之法技术上看似可行,实则暗含着诸多法律和商业风险,天价罚单背后,华北制药即将面临的抉择恐怕远非放弃美国市场那么简单。
反垄断官司始于2005年
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垄断案仍未画上句号,华北制药面临巨额罚单。
美国当地时间11月26日,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做出一审裁决,维持了今年3月该案件陪审团的决定,判定被告中国华北制药集团下属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美国维C反垄断案中败诉,并承担约1.53亿美元(约合9.34亿元人民币)的赔偿。
一位曾经买过华北制药股票的投资者在微博上表示:“当年手上的那些华北制药的股票曾经被牢牢套住,跟这事儿脱不了干系!”
之所以说“当年”,因为这起涉及华北制药的反垄断官司在2005年打响。当时,华北制药维尔康、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家庄制药维生药业这四家中国最大的维C生产企业,先后在美国地方法院被起诉,理由是“操纵推高维C市场价格”。该案也成为我国企业遭遇的第一例国际反垄断诉讼。
华北制药等企业在美国的遭遇,得到了商务部的声援。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曾公开表示,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审理结果“不公正、不恰当”。
据了解,2000年之后,我国逐渐成为维生素C主要生产国之一。为避免企业间不正当竞争导致的海外倾销指控,2001年,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商务部下属六大进出口商会之一)组织国内四家主要维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了维C出口数量和价格的协议。这一协议,被美方作为中国企业“价格操纵”的证据。
医保商会12月10日发表声明称,美国一审法院不考虑中国经济改革转型期的具体情况,不尊重中国政府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解释,其数额巨大的惩罚违反了‘国际礼让’原则。
继续上诉 分析称胜算不大
华北制药维尔康选择继续上诉,但分析称“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今年3月美国陪审团裁决之前,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家庄制药维生药业等3家涉案企业分别与原告以不同代价进行了和解,而华北制药维尔康则选择继续上诉。12月4日,华北制药公告称,子公司维尔康已经决定提起上诉。
12月6日,华北制药集团法律审计部部长张廷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二审判决结果仍不理想,将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至终审。
有分析人士称,这一案件华药上诉的胜算不大。有媒体援引反垄断法律师魏士廪的分析称,华药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可谓微乎其微”。
“在这方面(诉讼)中美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美国是靠陪审团来认定事实的,陪审团一旦认定事实成立,法院应该就会采纳这种事实。”魏士廪说,(在美国)想要推翻一审的事实认定,在反垄断领域非常难。“如果二审还不能翻案,就只能按照最初判决行事。”
分析人士称,华药之所以决定上诉,并非因为对二审结果抱有信心,“华北制药作为老牌国企,我认为上诉的行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可能更多是代表国内企业表达了一种态度:我们不认可美国的判决。”
资料显示,美国在司法判决中施行“判例法”,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标准,会参考之前的同类案件。这意味着,作为美国首例针对中国公司的反垄断案件,华北制药上诉的成败并非只影响自己的命运,如果二审及终审都以败诉告终,国内其他“小伙伴们”在美国的日子也将愈加难过。
河北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解永法表示,作为针对中国企业的首例美国反垄断案件,“其重点不仅在于输赢”。
在美维C业务营收约7800万
据称,华北制药在美国市场的维生素C业务,仅占其总营收的0.7%。
“低廉的药,没什么收益,却被罚这么重。”一位投资者称,因为维C而被处以9亿多元的罚款,对近年来利润不断走低的华北制药来说,实在得不偿失。
数据显示,2011年,华北制药净利润为1.25亿元,2012年净利润大幅下跌87%,为1779.72万元。照此计算,如果该案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维尔康及华北制药集团需要支付的9亿多赔偿金额,相当于华北制药2012年净利润的52倍。
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华北制药维生素C业务的营收,只占总营收的5%-6%左右,而其在美国市场的维生素C业务,仅有0.7%。按照华北制药2012年111亿的营收数字估算,在美维生素C业务营收约为7800万元。
官司如果最终输了,华北制药维尔康有限公司需要为营收仅7800万的业务支付9亿多的罚款。另外,在最终判决结果明朗之前,光是公司需要为上诉这一决定所付出的成本,也将是一笔大数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志松告诉记者,这种国际反垄断案件涉及的情况一般都很复杂,从上诉到判决,拖上个三五年很常见。“在这段时间内,企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并为此支付费用,这笔开支将会很大”。
“赖掉”罚款“是个损招”
分析认为,如果败诉华北制药维尔康可能退出美国,从而规避罚金。
广证恒生研报分析认为,华北制药维尔康如果败诉,将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维尔康公司缴纳罚金,继续维持维生素C出口业务;第二,彻底退出美国市场。
一些分析师、上市公司投资者认为,基于成本考虑,若该案败诉,华北制药维尔康公司彻底退出美国市场的可能性更大。“从法律实务分析,美国法律的管辖权无法延伸到中国,维尔康公司在美国也没有任何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资产,因此对维尔康子公司的罚金自然也就无从实现。”广证恒生研报称。
“这是个损招。”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春宝对新京报记者说,从技术层面,以这一方式规避巨额罚款确实可行。但是该行为本身的代价也很大,企业应该最终不会选择这条路。
“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说法,就是‘赖掉’这笔钱。这不是不可以,但是企业要评估这样做的代价,因为这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国际形象将是一个非常大的伤害。除非你确定以后不跟美国做生意了,完全断掉这条后路。否则很难预计,子公司退出后,集团或上市公司今后在美国的业务会不会受到不良影响。”
邓志松则告诉记者,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协助”规则,如果维尔康以退出美国市场来回避执行判决,那么美国可能要求从该公司在其他国家的业务中,通过扣留资产、货物及款项等方式执行罚款。
邓志松分析认为,维尔康既为华北制药的子公司,存在实际隶属关系,上市公司华北制药也可以被当做义务方来对待。“除非华北制药说,我以后哪儿也不去了,不发展国际市场了,就待在中国。”邓志松说,“我觉得这个做法是非常不现实的。”
服从高额判罚,或者放弃美国市场。两个决定各有代价。倘若再次败诉,华北制药将如何抉择?对此,华北制药尚未明确回应。
□新京报记者 张泉薇 北京报道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企业无资产时如何执行?
面对美国反垄断诉讼,中国企业应首先充分了解美国诉讼程序与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在该类案件中,事实认定由陪审团作出,推翻一审事实认定的难度极高,因此企业在诉讼初期就应慎重评估整体策略,而非将希望寄托于上诉程序。其次,企业需要全盘核算诉讼成本,包括长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的费用,这类国际案件通常可能持续数年,成本高昂。实务操作上,企业应保留相关商业决策的完整记录,证明自身行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当时政策背景,并可尝试援引国际礼让原则请求法院尊重中国政府部门的解释。同时,企业需认识到即便一审败诉,上诉本身虽具有表达立场和争取机会的意义,但实际改判可能性有限。风险提示方面,若企业因败诉而选择退出美国市场以规避执行,则需评估后续在其他国家可能面临的资产扣押或司法协助执行风险,以及国际声誉受损的长期影响。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价格协议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行为、美国法院是否应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以及母子公司间责任认定等问题。企业应结合自身国际业务布局,权衡守法成本与商业声誉,避免仓促决策导致更大损失。
退出美国市场规避罚金有何法律风险?
美国法院的判决若要在境外得到执行,通常需要依据相关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文章指出,华北制药维尔康公司在美国没有可执行资产,因此有观点认为罚单可能成为空头罚单。但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并不意味着判决无法执行。首先,如果维尔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拥有资产,美国司法机构可能通过与当地法院的司法协助程序,申请扣押或冻结相关资产、货物及款项。其次,由于维尔康是华北制药的子公司,存在实际隶属关系,美国法院可能将母公司视为义务方,进而尝试对集团公司在美关联资产或交易款项采取措施。此外,企业若继续拓展国际市场,任何在美国的商业活动、银行账户、知识产权或应收账款都可能成为执行标的。风险提示方面,企业若试图通过退出美国市场来规避执行,将会严重损害国际信誉,影响与全球合作伙伴的关系,甚至导致其他国家的贸易限制或商业排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母子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判决是否符合当地公共政策、以及是否尊重中国政府的法律解释。因此,中国企业不能简单认为无在美资产就可高枕无忧,而应主动与被诉方及专业律师协作,评估全球资产风险,寻求合理的和解或上诉方案。
华北制药案对中国企业有何启示?
退出美国市场作为一种规避巨额罚金的策略,在技术层面看似可行,但蕴含多重法律风险。第一,美国法院的判决不会因企业退出而自动失效,原告仍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在其他国家追索。美国可能请求相关国家扣留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来实现判决。第二,退出市场行为本身可能被视为恶意规避债务,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可能触发藐视法庭或加重惩罚的后果。第三,对上市公司而言,这种选择会严重损害企业国际形象,被国际市场视为缺乏商业信用,导致其他国家的合作伙伴或客户对该企业产生不信任,进而影响整个集团未来的海外业务拓展。第四,如果企业今后仍有任何产品出口到美国,或与美国企业有任何交易往来,判决执行风险将随时显现。第五,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使母公司难以免除责任,法院可能依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实务指引上,企业应首先尝试与原告达成和解,降低赔偿金额;其次,若坚持上诉,则要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主力抗辩美国法院缺乏管辖权或违反国际礼让原则;最后,应综合评估全球资产布局和经营战略,避免采取极端的规避手段,而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退出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恶意、美国管辖权是否及于海外关联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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