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确立了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制管理框架,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投资便利化。该办法适用于区内地方企业的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但明确排除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项目,此类项目仍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决议、合作方资信证明及意向书等核心材料,项目备案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备案有效期2年,变更需重新申请。办法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行为将撤销备案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实务中,企业需准确区分备案与核准范围,规范准备材料,并关注后续监管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须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备案意见”)。


  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对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八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二)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的,由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52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境外投资项目适用备案制?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备案制适用于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在本市权限内的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而言,备案制排除两类情形:一是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二是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对于上述排除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实务中,企业需首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若属于则需走核准程序,否则可适用备案制。风险提示:企业不能自行判断时,建议向项目备案机构或市发展改革委咨询,避免因误判而承担违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敏感行业”的认定标准,实务中需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敏感行业目录进行对照,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程序如何?

备案申请人需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是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是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四是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申请人须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程序方面,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若项目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则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此外,对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对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提前准备完整材料,特别是董事会决议和合作方资信证明,避免因材料不齐导致备案延误。风险提示:虚假材料将导致备案撤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后续境外投资将从严审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材料真实性证明的标准,建议企业保留原件并做好公证认证。

备案后变更和效力如何?

已经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若出现以下情形,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一是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二是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三是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变更备案的程序与初次备案相同,需按照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即重新提交备案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备案意见。关于备案的效力,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若在有效期内未完成项目,需重新备案或申请延期。实务中,企业应密切关注投资额变更是否达到20%的阈值,避免因未及时变更导致后续环节受阻。风险提示:备案文件过期后未重新办理,将无法凭原备案意见办理外汇、海关等手续,可能影响项目进度。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投资额超过20%”的计算基数,是原备案投资额还是实际投资额,实务中建议以原备案金额为基准,并保留变更后的财务凭证。此外,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联合发布的《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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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确立了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的备案制管理,取代了传统的核准制,大幅提升了投资便利化程度。该办法明确了备案适用范围、申请材料清单、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的时限、备案变更情形(如投资方、地点、金额变化超20%)、备案有效期2年以及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实务中,企业需注意敏感国家与行业的核准要求,以及备案后向商务、外汇等部门的联动办理。该办法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了高效、透明的境外投资通道,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但需防范因材料不实导致的诚信记录与后续审查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须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备案意见”)。


  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对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八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二)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的,由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8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境外投资项目适用备案制?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适用备案制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主体为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二是项目属于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所谓“一般项目”,是指不属于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敏感国家或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发生战争或动乱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与电网、新闻传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对于涉及上述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的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甚至可能需报国务院核准。因此,实务中企业首先应判断拟投资目的地和行业是否属于敏感范畴,若不属于,则可通过备案制快速推进。此外,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但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需按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备案制下,企业无需等待漫长的核准周期,只需提交备案材料,项目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出具备案意见,这极大缩短了境外投资的前期准备时间。但需注意,备案制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企业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流程如何?

根据该办法,备案申请人需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备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是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是对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四是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流程方面,项目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备案机构将予以备案;如果项目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或者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注意提前准备完整的证明材料,尤其是董事会决议、出资证明及合作方资信文件,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补正延误。此外,对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需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对于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也应按程序登记。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现“一表多用”。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材料真实性的认定,特别是资信证明和意向书的效力,若后续发现虚假,备案机构将撤销备案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后续境外投资。

备案后变更或失效如何处理?

该办法对备案后的变更与失效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变更情形包括三种:一是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二是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三是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企业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变更备案的程序按照首次备案的流程执行,即重新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机构同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实务中,企业需注意投资额变化是否达到20%的阈值,例如原备案投资额1000万美元,实际投资增加至1200万美元以上,即需申请变更;若未达到20%,则无需变更,但建议保留相关记录以备核查。关于备案失效,办法规定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在2年内未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备案。此外,若企业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机构有权撤销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应建立内部备案档案管理机制,及时跟踪投资进展,确保在有效期内完成投资或及时申请变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当投资主体内部股权结构调整但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时,是否属于“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实务中建议从严把握,只要股权结构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变更,均需主动申请变更,避免因未及时变更导致后续办理外汇、海关手续时出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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