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海外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正当竞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鼓励企业树立开放的经营理念,广泛合作、整合力量,降低市场开拓成本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企业不应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秩序。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以商业贿赂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三)串通投标;
(四)诋毁竞争对手商誉;
(五)虚假宣传业绩;
(六)其他依法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应在严格遵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公平竞争。
(一)承揽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项目,在未取得有关金融和保险机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对外承诺为项目提供融资。
(二)承揽合同报价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项目(含我企业对外投资项下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参加投(议)标前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
(四)开展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五)企业外派人员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的用工指标,并符合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用工比例,不得通过压低劳工成本获得各类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第七条 企业应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项目决策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
(一)追踪项目过程中应本着能力可及、技术可行、风险可控和效益有保障的原则,对项目情况、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决策。
(二)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环境保护,维护当地劳工权益,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三)应当安排外派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等培训,为外派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国外工作许可等手续,负责落实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承担境外人员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健全和完善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纠纷,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九条 举报有关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人应以实名向商务部提出,举报内容必须详实、准确,同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条 商务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可以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行为将记录在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涉及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协助或纵容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项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对外投资合作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在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监管部门明确将以下几类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企业须严加防范。首先是商业贿赂,即通过不正当利益输送争取交易机会,这是重点打击对象。其次是恶意价格竞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第三是串通投标行为,破坏招投标公正性。第四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以及第五类虚假宣传自身业绩以骗取合作机会。此外,其他依法被认定的行为也在此列。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价格竞争的合理性边界以及业绩宣传的真实性标准上。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宣传内容有据可查,定价策略符合商业逻辑。一旦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不仅面临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三年内无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损失巨大。因此,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营销话术、投标报价进行严格审核,是企业规避此类风险的必要操作。
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有哪些特殊合规要求?
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时,需严格遵守多项特殊合规要求,以防范法律风险。首先,对于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项目,企业在未取得有关金融和保险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之前,绝对不得对外承诺为项目提供融资,否则将构成违规并面临处罚。其次,对于合同报价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项目,包括企业对外投资项下的工程项目,企业必须在参加投议标前,按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手续,未核准不得参与。实务操作中,企业往往因为急于拿项目而忽视融资前置审批或投议标核准,这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和违规重灾区。此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加强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按期保质完成。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决策机制,对技术可行性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履行环保和劳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做好外派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外投资合作中外派人员管理有哪些合规义务?
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外派人员管理是企业合规义务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推进。首先,企业外派人员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用工指标,并严格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用工比例要求,绝不能通过压低劳工成本的方式来获取项目,这不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会引发严重的海外劳工纠纷。其次,企业必须安排外派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和安全防范知识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在出境手续方面,企业需为外派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国外工作许可等手续,确保人员合法合规执业。同时,企业必须负责落实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承担境外人员管理责任,不能以包代管。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归属不清导致的责任推诿。企业还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海外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若违反上述义务,企业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若涉嫌犯罪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必须完善外派人员全流程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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