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案件作出的答复函,确立两项裁判规则: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权利冲突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告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诉请,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追究民事责任,为该类案件提供明确实务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答复函转发你院,请予参照执行。
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

(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该答复函确立的规则,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这一规则体现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职权划分:注册商标的授权、撤销等争议属于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对商标授权本身存在异议的,应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寻求救济,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实务中,若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注册商标正处于授权争议状态,例如已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请求或相关争议程序尚未终结,法院通常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释明当事人先行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需要提示的是,权利人应审慎评估自身商标权利基础的稳定性,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关注对方是否已对涉案商标提起无效或撤销程序,避免因权利基础不确定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浪费诉讼成本。同时,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也需妥善安排,待行政主管机关对商标效力作出最终认定后,再视情况主张民事权利更为稳妥。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该答复函,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诚实信用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实务认定中需把握以下要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的故意;二是客观上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是否相同或近似;三是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包括误认为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满足上述条件的,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字号使用方式、商品或服务类别关联程度、地域范围等因素。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在注册登记名称时应主动避让他人在先知名商标,避免登记后陷入侵权诉讼;商标权人发现字号侵权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的救济途径需根据争议性质区分处理。若争议实质上涉及注册商标授权本身,即对商标的注册效力存在异议,属于授权确权争议范畴,应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民事案件;若争议系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实务操作指引如下:第一,权利人应先厘清争议性质,判断属于授权争议还是侵权争议,避免程序选择错误导致不予受理或败诉;第二,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明确诉讼请求,可主张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变更企业登记、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第三,注意收集商标知名度、对方主观恶意、实际混淆证据等材料,增强胜诉把握。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在先权利的认定、混淆可能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风险提示:若涉案商标本身处于无效或撤销程序中,民事诉讼可能因权利基础不稳定而被中止或驳回,建议统筹安排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先后顺序,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制定整体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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