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摘要 该意见明确了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边界与冲突解决规则,强调二者取得均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利用他人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核心在于规制商标文字与字号相同或近似导致的混淆行为,包括将他人字号注册为商标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字号两种情形。处理此类混淆案件应坚持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并设置了五年请求时效限制,恶意者除外。实务中,权利人可向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依职权及地域管辖规则进行查处与纠正,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依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认定标准主要围绕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解。具体包含两种典型情形:一是将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二是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解。在实务操作与争议焦点中,认定混淆不仅要求标识本身构成近似,更强调这种近似已经实质性地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在先权利检索与风险评估,避免因搭便车或傍名牌的心理导致被指控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面临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严重法律后果与商业损失。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及条件?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严格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核心原则。这意味着当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合法在先取得的权利,以此遏制恶意抢注或登记行为。提出处理请求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首先是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实际使用已经产生了混淆,并实质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争议的商标必须已经获准注册,且企业名称已经完成登记,尚未获得法定权利的标识不能适用此冲突解决规则;最后是时间条件,权利人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超过五年则丧失请求权。但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如果属于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情形,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行为的严厉打击与零容忍。实务中,权利人应当注意收集混淆使用证据以及对方存在主观恶意的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维权而陷入被动。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的管辖及投诉流程是怎样的?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的管辖与投诉流程具有明确的层级与部门分工。在地域管辖上,如果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若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域,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投诉流程上,权利人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且必须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内部承办分工上,如果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涉及变更企业名称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如果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则由商标管理部门承办,涉及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需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决定。实务中,权利人应准确判断侵权行为发生地,备齐混淆证据与在先权利证明,向正确的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以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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