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旨在制止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工商部门虽无直接责令改正权,但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或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并建立备案机制。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行政强制、指定、授权为由从事垄断行为。规定还对工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价格行为除外适用及施行日期作出安排。实务中,企业可借助工商部门的建议程序推动行政性垄断的纠正,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一条 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不适用于制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及的价格方面的行为。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31

常见法律问题

工商部门对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直接作出责令改正或处罚决定,而是依据行政层级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具体而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可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建议。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对具有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建议。提出建议后,省级工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这种程序设计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与外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特点。实务中,当事人若遭遇行政性垄断,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由工商部门启动建议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价格方面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应循其他价格监管渠道处理。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能否以行政强制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不能。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这意味着,即便经营者声称其行为系因行政权力强制或指定所致,也不能据此豁免反垄断法责任。经营者若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将依据工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理。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经营者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当依法独立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行政机关强制其参与垄断行为,经营者正确的做法是拒绝执行并依法举报,而非被动配合后将责任推给行政命令。实务操作中,企业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或授权文件时,应审慎评估该文件是否构成违法的行政性垄断。若贸然执行,可能同时面临反垄断执法风险。当然,如果经营者确实受到胁迫且能提供充分证据,执法机关在认定其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时会予以考虑,但这并不构成当然的免责事由。因此,企业须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机制,对行政指令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以防范法律风险。

行政性垄断行为由谁责令改正?如何追责?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机制确立了上级机关作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直接纠错主体的地位。工商部门在其中扮演的是“建议者”角色,而非“决定者”。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通过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启动上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建议。该设计的合理性在于,行政性垄断涉及行政管理层级关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更符合行政体制的运行逻辑。追责方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当事人主张行政性垄断损害时,除向工商部门举报外,还可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挑战具体行政行为,但责令改正与处分则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涉及价格方面,则适用其他专门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价格领域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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