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文章摘要 本办法依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专门针对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计算作出细化规定。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主体。不同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各有明确界定,并统一采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乘以10%的计算公式,保险公司则以保费收入为计算基础。该办法仅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自发布三十日后生效。实务中,金融业经营者进行集中申报时,需严格按类别归集收入项目,避免遗漏或错算,确保申报标准适用准确。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利息净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汇兑收益;

六、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利息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汇兑收益;

五、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管理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9

常见法律问题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如何计算?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并非直接采用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总额,而是按照专门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分别确定营业额要素后,再统一适用折算公式。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先将其各项收入项目累加,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最后乘以10%即为申报营业额。各机构的收入要素有所差异: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证券公司还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期货公司仅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则主要包括管理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保险公司采用特别公式,以保费收入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乘以10%,其中保费收入等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加上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计算时需注意所有项目均使用净收入或净额口径,且必须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中,金融企业应梳理各业务条线的财务数据,严格按申报口径归集,避免将非营业收入混入。若计算得出的营业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须在实施集中前依法申报,否则可能面临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该计算方法仅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不适用于其他反垄断审查场景。

哪些金融机构适用该营业额计算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主要金融业经营者,具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还涵盖政策性银行。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其营业额计算也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只要属于金融业经营者且从事经营者集中行为,无论其具体牌照类型是银行、证券、保险还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则计算营业额,以判断是否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门槛。对于跨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应分别按照其子业务所属机构类型对应的营业额要素进行核算,再合并计算总营业额。此办法同时明确了金融业经营者区别于一般非金融企业的特殊营业额计算标准,体现了对金融业收入结构的针对性调整。实务中,相关机构在开展股权收购、资产重组、合并或设立合营企业等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交易前,应当准确确认自身是否属于适用主体,并依据规定口径测算营业额,避免因误判申报义务而陷入法律风险。

适用该办法时有哪些常见争议焦点?

常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营业额要素的归集范围问题。金融机构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否应当全额计入,实务中可能存在理解分歧。例如,自营投资产生的收益与代客理财形成的收益,其性质不同,但办法并未细分,因此需结合会计处理方式判断。第二,利息净收入的计算口径。利息净收入是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净额,但金融机构之间往来利息、债券持有期利息等是否包含在内,需要区分业务实质。第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分出与分入处理。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费是否完整扣除、分入保费是否纳入,直接影响营业额数值,争议多发于复杂的再保险安排。第四,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时点。营改增后,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计算时应当仅扣除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的实际金额,若误扣增值税将导致申报营业额偏低。第五,多个金融业务主体合并计算问题。同一集团下不同金融机构的营业额如何累加,是否考虑控制关系,也存在一定裁量空间。此外,对于新设合资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形态,是否全部构成经营者集中,也常与营业额计算问题交织。从法律风险看,少算或漏算营业额可能导致本应申报的交易未申报,从而触发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建议金融经营者在集中交易前,依据财务报告和业务台账逐项核对营业额要素,必要时参考监管机构既往执法案例,并可就疑难问题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确保申报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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