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7)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的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文章指出,以境内居民名义代外资持股,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即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挂名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不得仅以其为挂名股东为由拒绝。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挂名股东可提起诉讼。实际出资人需通过确权诉讼及外资审批程序变更股东身份。文章还提示了代持投资的法律风险,建议谨慎进行法律关系设计。实务价值在于厘清挂名股东的权利边界与救济途径。

我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张先生,当初考虑到张先生以外籍华人名义持股在出资及外资企业变更手续上存在麻烦,故借用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公司实际由张先生出资并经营。现陈先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我们认为陈先生只是公司挂名股东,张先生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不宜将公司财务资料交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威胁说他将诉诸法院。请问陈先生可以告我们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 读者:马丽

你所咨询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原本居住在境内的华人通过不同渠道加入外国籍,但是他们还是需要继续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些境外华人想到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因为怕麻烦,于是就以境内的亲戚、朋友的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房产、买卖股票,其中不少最后酿成纠纷。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独立设立外资企业,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你公司由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应为内资企业,张先生系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你公司股东。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你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你公司由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公司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你公司可以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材料,也必须通过提起确认股权之诉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的知情权,你公司不能以陈先生仅仅是挂名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你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15日内没有提供查阅,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当然,如果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你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他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仍然提起诉讼,你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总之,根据你所述情形,陈先生虽然是挂名股东,他仍然依法享有知情权,并且可以据此起诉你公司。在此情形下,张先生应当尽快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办法,确认张先生的实际股东身份,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无法协商,张先生应当立即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其系你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我们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关系设计,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2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查账?

挂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中记载为股东,依法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若挂名股东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挂名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仅以挂名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抗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为股东身份以登记公示为准,内部代持关系不能对抗法定权利。实务中,挂名股东起诉时需提交书面请求证据及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的证据。公司若主张挂名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需举证证明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应承担败诉风险。该诉讼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建议公司收到书面请求后审慎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被动。

实际出资人如何确认股东身份?

实际出资人若以他人名义持股,其股东身份并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要确认实际股东身份,需通过民事诉讼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实际出资人地位,并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审查出资凭证、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情况。但需特别注意,如果实际出资人是外国投资者,其投资行为须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审批要求。在未办理外资审批手续前,实际出资人无法当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可能面临行政审批障碍。因此,确权之诉与外资审批程序往往需并行推进。若代持关系未签订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应积极收集出资流水、参与经营决策的记录等证据。若无法协商一致,实际出资人应尽快起诉,避免因股权权属不明引发更多纠纷。确权成功后,应及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以稳定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账的合法理由是什么?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合法理由是其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法律规则上,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查阅的动机并非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为了窃取商业机密、同业竞争、泄露客户信息或配合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等。实务中,公司可依据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股东曾泄露保密信息、股东将查阅资料用于诉讼外目的等事实进行抗辩。但仅凭猜测或主观怀疑不能构成正当理由。公司应当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拒绝理由,若未答复或逾期答复,股东即可起诉。在诉讼中,法院会审查拒绝理由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要求公司提供初步证据。如果公司无法举证,则判定股东有权查阅。同时,查阅账簿的范围通常限于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不包括原始凭证,但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争议,部分法院支持查阅原始凭证。为防范风险,公司应规范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对股东请求及时合法回应,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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