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张先生,当初考虑到张先生以外籍华人名义持股在出资及外资企业变更手续上存在麻烦,故借用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公司实际由张先生出资并经营。现陈先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我们认为陈先生只是公司挂名股东,张先生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不宜将公司财务资料交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威胁说他将诉诸法院。请问陈先生可以告我们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 读者:马丽
你所咨询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原本居住在境内的华人通过不同渠道加入外国籍,但是他们还是需要继续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些境外华人想到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因为怕麻烦,于是就以境内的亲戚、朋友的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房产、买卖股票,其中不少最后酿成纠纷。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独立设立外资企业,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你公司由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应为内资企业,张先生系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你公司股东。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你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你公司由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公司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你公司可以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材料,也必须通过提起确认股权之诉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的知情权,你公司不能以陈先生仅仅是挂名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你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15日内没有提供查阅,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当然,如果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你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他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仍然提起诉讼,你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总之,根据你所述情形,陈先生虽然是挂名股东,他仍然依法享有知情权,并且可以据此起诉你公司。在此情形下,张先生应当尽快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办法,确认张先生的实际股东身份,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无法协商,张先生应当立即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其系你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我们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关系设计,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2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股东能起诉公司要求查阅账簿吗?
挂名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查阅账簿,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原则,股东身份通常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即便未实际出资,对外仍具有股东资格,依法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公司不得以股东仅为名义上的挂名者而否认其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请求权。n在本文所述案例中,陈先生作为工商登记确认的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人为张先生,但陈先生的法律地位仍为股东。如果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或未依法说明拒绝理由,陈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审理时会审查其股东身份是否有效,一般不会仅因实际出资人另有其人而驳回其起诉。n实务中,公司如果认为挂名股东查阅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例如为竞争对手刺探商业秘密或恶意干扰经营,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以此作为诉讼抗辩。但该抗辩需有实质证据支持,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同时,实际出资人应尽快通过确权诉讼或股权变更程序消除名义与实质分离的风险,避免被动应诉。
实际出资人如何证明自己是真股东?
实际出资人证明自己为真实股东,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股东身份的确认与公示。依照法律原则,股东资格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形式要件,实际出资协议、出资凭证和参与经营事实属于实质证据。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不能仅凭出资事实直接对抗公司或第三人,而需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n本文案例中,张先生作为澳籍华人借用陈先生名义持股,由于公司登记为内资企业,张先生并非合法股东。若要确认其实际投资人地位,须先解决外商投资审批问题。文章明确指出,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通过诉讼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具体操作中,需收集出资汇款记录、股东协议、利润分配凭证、参与决策的会议纪要等证据。n实务提醒,实际出资人应避免长期依赖代持安排。确权之诉不仅程序复杂,且可能因行政审批障碍而无法实现股东身份。若无法协商,应尽早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冻结相关股权,防止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此外,代持协议应注意约定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办理审批登记,以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账的合法理由是什么?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账的合法理由,主要在于股东查阅请求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目的不当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所谓不正当目的,通常指股东为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以协助竞争对手、或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等情形。n在本文案例中,陈先生虽然是挂名股东,但若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查阅账簿的真实目的并非了解经营状况,而是为窃取客户名单、价格策略等秘密,或配合外部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即可依法拒绝并作为诉讼抗辩。然而,公司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仅以挂名股东无权查阅为由不能成立,因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因是否实际出资而丧失。n实务指引方面,公司在收到查阅请求后,应认真审查股东身份及请求范围,若决定拒绝,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附具具体理由和初步证据。同时建议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账簿查阅程序,对敏感资料设置保密措施。若股东已提起诉讼,公司应将拒绝依据的完整证据链提交法庭,并说明股东请求与实际经营需求之间的关联性,以争取法院支持其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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