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文章摘要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事先申报即实施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办法明确商务部负责调查处理,可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书面举报,商务部应保密并核实。对有初步证据的集中应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经营者须在30日内提交资料,商务部60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决定进一步调查的应在180日内完成并评估竞争效果。经认定未依法申报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措施。办法还规定了陈述申辩、送达、保密义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为企业并购合规提供了明确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 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

  第六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八条 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 商务部调查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商务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商务部的调查。

  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一) 停止实施集中;

  (二)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三) 限期转让营业;

  (四) 其他必要措施。

  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第十四条 商务部在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五条 商务部应当将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需送达被调查的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需送达的文件。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商务部、被调查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 商务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2:02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情形构成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该行为,需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交易性质上属于经营者集中,包括合并、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二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法定申报标准,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营业额计算适用专门的金融业营业额计算办法;三是经营者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已经实施了集中。实务中,企业常见的误区是认为股权比例较低或交易金额不大即无需申报,实际上申报义务以营业额标准为核心判断依据,与交易对价无必然联系。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在签署交易文件前应进行申报义务评估,对于是否构成集中或是否达到标准存疑的,可事先与执法机构沟通。一旦被认定构成未依法申报,不仅面临罚款,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到集中前状态,交易成本与不确定性将大幅增加,因此事前合规审查至关重要。

商务部调查处理未依法申报的程序如何?

商务部的调查处理程序分为举报核实、立案、初步调查和进一步调查几个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书面举报,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进行必要核实。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即依法负有申报义务的主体。被调查经营者应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与交易是否属于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商务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初步调查:认定属于未依法申报的,启动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不属于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进一步调查阶段,经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按申报办法提交资料,商务部在180日内完成调查,并对交易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实务中,经营者应积极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证件,被调查方有权陈述意见,拒绝、阻碍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依法受到处罚。

未依法申报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经调查认定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采取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措施,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其他必要措施。执法机构在作出处理时,会综合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这意味着违法情节轻重与竞争损害大小直接影响处理措施的严厉程度。程序保障方面,商务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经营者,经营者可在设定期限内提交包含事实和证据的书面意见,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可向社会公布。救济途径上,经营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风险提示:一是罚款金额虽不高,但恢复原状的结构性救济可能导致已完成并购被拆散,商业损失巨大;二是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可能带来声誉影响;三是拒绝、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证据将被另行处罚。企业应建立并购前反垄断申报评估机制,发现历史交易存在漏报的,可考虑主动补报以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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